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新特点、新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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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2、与其相关的法律规定。3、债权关系中的主体确定。4、债务本金的确定原则。5、几个疑难问题的处理。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遵循的规则。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新特点、新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也发现了它们的新特点、新问题,本文对此作了解析,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新特点、新问题

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存在由来已久,是一种最早的信用形式。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亲朋好友互相了解,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低,从而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的民间借贷在解放前就比较活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规模和范围都很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又逐渐发展起来。随之民间借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从我市法院近三年所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的情况看,出现了下列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民间借贷纠纷发展猛,数量多

据统计,我市2006年-2008年,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5263件,涉诉标的达19115.888万元,其中2006年为1068件,2007年1719件,2008年2476年,年均增幅52.4%,涉诉标的也随之逐年成倍大幅增加,2006年-2008年,民间借贷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依次为3377.52万元、6011.69万元、9726.66万元。

(二)民间借贷纠纷范围逐步扩大

在几年前,我市民间借贷主要分布在农村,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如今民间借贷不再限于农村,已渗透到城乡的各个角落。而且其范围逐步扩大,前几年我市民间借贷纠纷主要以盐池县居多,近三年来,青铜峡、利通区法院所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也明显增加,2006-2008年青铜峡、利通区法院分别受理民间借贷案件940件、1353件,分别占各院同期民事案件总数的16.6%,34%。民间借贷期限多数不确定,随借随还,以一年内居多,流动性较强。

(三)不规范,无担保

由于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乡等人群中,据不完全统计,借贷双方是熟人的占80%以上,因碍于情面或相关金融及法律知识的匮乏,多数借贷纠纷尽管有“借条”或“欠条”,但在借条上只注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姓名和借款日期,没有还款日期、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存在借款合同诸多内容要件的缺失。审理中发现,绝大多数借款没有相应的担保或抵押,少数案件虽有担保人,但担保人也没有偿还能力,形同虚设。

(四)利息高,初步出现“职业放贷人”端倪

据青铜峡市法院所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情况看,当事人在借贷中明确约定利息的,2006年占47%,2007年占76.5%,2008年占64%。并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虽在借据上没有写明约定的利息,但在借款时已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扣除。双方约定的利息,最高的月息为一角,常见的借款利息一般为月息2-3分。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法院近年来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民间借贷中职业放贷人日渐增多。据统计,近三年来,盐池县同一原告两次起诉的案件有342件,占同期同类别案件总数的13.5%;同一原告5-9次起诉的有20人;10-19次起诉的有10人;20次以上起诉的有3人。其中李某在三年内向法院起诉高达38次。青铜峡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同一原告两次起诉的有82人。其中4次的12人,5次和6次的各2人,8次和11次的各1人。利通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少数当铺、寄卖行有向他人以高利放贷的行为。

(五)出借人实现债权难

民间借贷案件在判决后,多数借款人由于无偿还欠款的能力,还有一些借款人为躲债而下落不明,使民间借贷案件易判决、难执行。据统计,某市法院2006-2008年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判决的结案标的2078万元,实际执行485.9万元,执行率仅占23.3%。另某县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数额6900万元,实际执行标的额1232.9万元,执行率为17.86%,大大低于其它类型案件的执行率。

(六)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难度增大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还出现了以下一些新问题,一是个别案件涉及赌债,但被告无法举证;二是一些案件出借方在出借时就将利息扣除或将利息计算在本金中;三是多数案件借款人按约定给出借方偿还借款利息时,出借方不出具收据,而出借方在诉讼时,依然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借款利息;四是一些案件被告缺席的比较多;五是有些案件出借人仅起诉担保人,不起诉借款人,致使担保人产生严重的对立情绪;六是个别案件中,借款方私自录音的证据材料的采信认证难等,以上新问题的出现,给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带来诸多困难。

综上,民间借贷案件的新特点、新问题有:民间借贷纠纷发展猛,数量多;民间借贷纠纷范围逐步扩大;不规范,无担保利息高,初步出现“职业放贷人”端倪;出借人实现债权难;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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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当提交上诉状。上诉状不但表明与对方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上有争执,而且表明对第一审人民的裁判有异议,不仅要求上级人民确认自己的权利,而且要求变更原审人民的裁判,通过变更裁判,以达到维护自己权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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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的受理:上诉的受理是指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对上诉主体的资格及上诉状进行审查,接受审理的诉讼行为。原审对上诉的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被上诉人,并注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原审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在法定期间内,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案卷材料和诉讼证据,一并报送上诉审。
上诉的撤回:法律规定,在第二审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上诉人有权撤回上诉。上诉人一经撤诉,便丧失了上诉权,不能再提起上诉,并应负担诉讼费用。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根据当事人处分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即使上诉人要求撤诉,也不应批准,第二审仍要按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这是因为设立第二审程序的基础之一就是上级的审判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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