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交通事故,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的人会选择逃跑,如果交通事故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的话,此种行为就是交通肇事逃逸,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还要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吗?详情请看下文介绍。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发生道路,一方逃逸尚未归案,但逃逸当事人身份等情况已调查清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调查的事实和原因,按照《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如逃逸当事人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列举的的,应当按照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时限,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尚未归案,且身份等情况不明的,公安机关暂不宜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待破案查明逃逸当事人身份后,再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认定其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限,自查明逃逸当事人身份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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