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常见的银行存款隐匿、转移的方式和对策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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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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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2、将存款取出后另存他人名下。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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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经常会出现一方采用种种手段转移财产,比如隐匿存款,虚假债务,转移或者售卖资产等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又有哪些手段可以针对性得解决呢?这就要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财产保全了,下面就让律图小编为您详细解释,帮您出招。



1.瞒天过海,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常见的情况有,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个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是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予查询,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2.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

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就会留有记录),口头上声称该笔钱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存入其他银行。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当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并以此进行辩驳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辩论: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第三,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1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3千,每月还余有7千,二年下来,还应该剩有至少十万多”。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2千块,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十几万,至少也有几万”。这些猜测推测的论据,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费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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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瞒天过海,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常见的情况有,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个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是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不予查询,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无法调查。
2.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就会留有记录),口头上声称该笔钱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存入其他银行。在很多离婚案件中,一般是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
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当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并以此进行辩驳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辩论:

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

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三,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一般而言,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1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3千,每月还余有7千,二年下来,还应该剩有至少十万多”。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2千块,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十几万,至少也有几万”。这些猜测推测的论据,是很难支持的。但是,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费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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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瞒天过海,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常见的情况有,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个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是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不予查询,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无法调查。
2.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就会留有记录),口头上声称该笔钱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存入其他银行。在很多离婚案件中,一般是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
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当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并以此进行辩驳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辩论:

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

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三,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一般而言,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1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3千,每月还余有7千,二年下来,还应该剩有至少十万多”。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2千块,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十几万,至少也有几万”。这些猜测推测的论据,是很难支持的。但是,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费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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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瞒天过海,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常见的情况有,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个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是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不予查询,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无法调查。
2.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就会留有记录),口头上声称该笔钱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存入其他银行。在很多离婚案件中,一般是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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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

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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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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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时一方将共同财产转移或隐匿如何处理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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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 单位违反前述规定的,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离婚案中隐匿或转移不动产,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离婚案中隐匿或转移不动产的,怎么处理 离婚案中常见情况是,离婚当事人一方是月薪很高的白领,有较为丰裕的收入,且不动产不止一处,在面临离婚之前,就已经私下购买了不动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知。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离婚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处理对策是,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离婚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如果一方行为不露声色,没有蛛丝马迹可查,就要采用推理的方式来确定一方是否购买了房产。比如:假设一方购买了他处房产,根据另一方的了解,一方购房的目的在于何处?如果有可能会给情人居住,就可以设法调查情人住处,查到门牌号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该套房屋的产权情况。如果可能会给亲属使用,就可以先确定排查范围,然后再一个个排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私自购房后,空关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以上调查全部落空,还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与房地产中介公司往来,也就是说,可能存在出租的可能。 调查成本,一般情况下,靠另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因此,聘请有专业经验的离婚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会另有一笔不菲的支出,但上海不动产最少也价值几十万元,相对可能得到的收入,支出和投入就微不足道了。 二、如何调查对方隐匿的银行账户或存款 一般律师查找方式: 1、在家里抽屉里面纸条或其他地方找找有没有对方遗漏的银行存款凭条、基金购买凭证或汇款凭条,只要有银行卡账号,就可以查到对方的开户银行及开户银行地址; 2、通过调查令调查对方所在单位的代发工资的银行卡号及工资收入情况; 3、日常生活中购置大宗物品或不动产时的转账付款凭证,查实对方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4、一般在购买房产时在银行抵押贷款合同中也会有银行卡号出现的。 5、有时候对方为了证明是婚前财产,通过对方提供的证据中发现对方银行卡号,再通过申请调查取证。 6、除了对方遗忘抄录在纸条或笔记本中的银行账号,这类账号内的钱往往保密且数额不少。 7、在你自己的网上银行的汇款记录里面查找对方银行卡号(适用于年轻的夫妇或习惯网上银行转账的夫妻)。 8、另外最重要的一点就在双方还没有正式翻脸之前,在对方晚上进卫生间洗澡时,翻翻对方的钱包,将所有卡号用手机拍照或摘抄下来,这种办法是非常有效的。 9、还有几种查询银行账号的方式,也是非常有效的,这几种查询银行的方式只有资深婚姻律师经过多年的办理离婚案件才有可能总结掌握。要在您提供线索或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分析来决定,这也是离婚咨询的好处。明确对方的开户行及账号后,在离婚或对方后向申请财产保全,需要迅速冻结对方的银行存款; 要是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隐匿或转移不动产的,那么此时可以再次向提讼,要求对这部分隐藏的财产做出分割。由于另一方有隐藏财产的行为,这个时候一般会判决少分或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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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常见的类别免征增值税政策?
常见的免征增值税的类别有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古旧图书、用于科学研究的仪器、无偿援助的物资、残疾人器具等,以上项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具体情况可以向税务部门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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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转移或隐匿财产是否是偷税行为
[律师回复] 纳税人隐匿,或者销毁账簿 ,这就是偷税,还有伪造,以及变造记账凭证也算是偷税。还有在他的账簿上故意多列支出或者故意不列支出或是少列收入,
又或是进行一些虚假的纳税申报的非法手段,以达到少缴应纳税款或者不交应纳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不如实上报或者不申报的,以及是在超过了定额后,不去申报定额的调整的,如果查到了就当做偷税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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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将共同财产隐匿隐匿,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另外,下面几种情况也属夫妻共同财产: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离婚时一方将共同财产转移或隐匿如何处理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隐匿财产,对故意隐藏、转移、拒不交出共同财产的一方
[律师回复] 对故意隐藏、转移、拒不交出共同财产的一方法律规定有何惩罚处理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变卖、毁损的,在分割财产时,对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具体处理时,应把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一份分给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以其他财产折抵分给另一方,不足的部分由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给予赔偿。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拒不交出的,还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单位违反前述规定的,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离婚时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离婚分割时,一方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变卖、毁损的,在分割财产时,对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具体处理时,应把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一份分给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以其他财产折抵分给另一方,不足的部分由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给予赔偿。  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拒不交出的,还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单位违反前述规定的,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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