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别人时应该让对方出什么样的凭证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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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收条与借条。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
借钱给别人时应该让对方出什么样的凭证

在借款给别人的时候,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了能够在出现债务人不还款的情况下还能实现债权,债权人应该要求债务人出具借款凭证,那么应该要求债务人出具什么凭证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借钱时让对方出什么样的凭证

借钱给别人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收条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在这两种情形中,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征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欠条和借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是存在差别的。

两种常见的格式:

1、今借张三100元,2000年1月1日,李四。

2、今欠张三100元,2000年1月1日。李四。

对于1,适用于单纯的借款,对于2,适用于因某事造成的欠款,比如送货后没给钱,赌输了欠钱,用餐后没带钱等情况。从法律的意义上讲,第一种情况,也就是借条,不需要其他证据佐证,也不会因此事发生和稀泥的情况;但是第二种情况,就容易发生和稀泥的情况,一般都会产生一个为何,因何,怎么欠钱的问题,问题可能不是很大,但有时会比较麻烦,会发生和稀泥的情况,更有甚者,打了也是白打。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比如,赌钱输后打的欠条,闹到法院后,就是打了欠条也是白打,因为法律不保护非法的事情,赌博是非法的,因此产生的欠条,就是非法之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如果写明是借条,借贷关系成立的话,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写明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应当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按时间划分共有四种:一年、两年、三年和四年时效。

因此,当你借钱给被人时,应当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和收条。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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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审核内容区别在于:
1、原始凭证主要审核其来源是否真实、合法、合理,凭证本身是否完整、正确、及时。
2、记账凭证主要审核凭证的编制质量,包括内容是否真实、凭证本身填写的项目、科目、金额是否正确,书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等。
二、具体说明
1、原始凭证是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原始凭据。是登记账簿的原始依据,审核原始凭证的目的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和准确。其审核的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1)真实性。包括凭证日期是否真实、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真实等。对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单位公章和填制人员签章;对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此外,对通用原始凭证,还应审核凭证本身的真实性,以防作假。

2)合法性。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凭证传递和审核程序,是否有腐化等行为。

3)合理性。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企业经济活动的需要、是否符合有关的计划和预算等。

4)完整性。审核原始凭证各项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有漏项情况,日期是否完整,数字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工整,有关人员签章是否齐全,凭证联次是否正确等。

5)正确性。审核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是否正确。

6)及时性。审核时应注意审查凭证的填制日期。
2、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的,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其审核内容主要是对记账凭证编制的质量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如下:(
1)内容是否真实。审核记账凭证是否有原始凭证为依据,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与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一致,记账凭证汇总表的内容与其所依据的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一致等。(
2)项目是否齐全。审核记账凭证各项目的填写是否齐全,如日期、凭证编号、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及有关人员签章等。(
3)科目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的应借、应贷科目是否正确,是否有明确的账户对应关系,所使用的会计科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
4)金额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所记录的金额与原始凭证的有关金额是否一致,计算是否正确,记账凭证汇总表的金额与记账凭证的金额合计是否相符等。(
5)书写是否规范。审核记账凭证中的记录是否文字工整、数字清晰,是否按规定进行更正等。(
6)手续是否完备。审核出纳人员在办理收款或付款业务后,是否已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的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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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法性。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凭证传递和审核程序,是否有腐化等行为。

3)合理性。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企业经济活动的需要、是否符合有关的计划和预算等。

4)完整性。审核原始凭证各项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有漏项情况,日期是否完整,数字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工整,有关人员签章是否齐全,凭证联次是否正确等。

5)正确性。审核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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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是否齐全。审核记账凭证各项目的填写是否齐全,如日期、凭证编号、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及有关人员签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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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份证可不可以借高利贷据了解,对于高利贷,并没有严格的申请条件。高利贷的申请条件、贷款额度、贷款利率等,均是由借贷双方约定而成的。而如果是出借方同意,那么借款人仅凭借一张身份证都是可以获得贷款的。警方提示:仅凭身份证的闪电借贷不可信由此可见,网上诸如“仅凭身份证5分钟即可借款”的广告不可信。这些平台为了能够吸引到客户,往往打出这些夸张的广告,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的这种心理,通过传播散布这种消息,诱使借款人上钩。在此提示急用钱的市民们切勿贪一时的便利,轻信此类消息,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请保管好身份证身份证不是万能的,但没有身份证是万万不能的。在借款、办信用卡、旅游签证等多方面上,身份证是您证明身份的利器。因此贷款人应提高警惕,小心谨慎避免落入贷款骗局。同时,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如果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毒贩、分子以及所有的罪犯都可能利用你的账户,以你良好的声誉做掩护,通过你的账户进行洗钱和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你自身的保护,以免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使自己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受损,这也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仅凭一张身份证可以借高利贷吗高利贷的危害不是一般人能承受的,虽然高利贷不设门槛,但小编认为,贷款还是应走正规途径。一来高利贷缺乏相关法律条文的管控,资金高出基准利率4倍的将不受法律保护,二来高利贷利息太高,也会为借款人带来很大的还款压力。
二、借高利贷的风险由于高利贷有主体分散,个人价值取向、风险控制无力等特点。高利贷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定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一些利率奇高的非法高利贷,经常出现借款人的收入增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出借方经常会采用不合法的收债渠道,如雇佣讨债公司进行暴力催讨等。于是,因高利贷死亡。家破人散、远离他乡、无家可归的现象数不胜数。这些人已经被高利贷吸去了最后一滴血,往往都是身无分文,在外流浪,也成为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由于民间“高利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受利益驱动。一部分人便将自有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对地方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造成很大压力。又由于其贷款机制灵活、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银行信贷的冲击。另外由于民间“高利贷”多为私人之间的协议,大多没有信贷担保和抵押,而且对借款人的资信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强,对风险的产生也无从控制,因此隐藏了极大的风险。如果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对贷款人来说打击是巨大甚至是终身的。因而极易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正因为高利贷有上述各种危害,所以以往无论是小说、,还是学术著作,都将高利贷描画为面目狰狞,充满血腥,吸尽农民脂膏的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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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说明
1、原始凭证是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原始凭据。是登记账簿的原始依据,审核原始凭证的目的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和准确。其审核的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1)真实性。包括凭证日期是否真实、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真实等。对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单位公章和填制人员签章;对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此外,对通用原始凭证,还应审核凭证本身的真实性,以防作假。

2)合法性。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凭证传递和审核程序,是否有腐化等行为。

3)合理性。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企业经济活动的需要、是否符合有关的计划和预算等。

4)完整性。审核原始凭证各项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有漏项情况,日期是否完整,数字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工整,有关人员签章是否齐全,凭证联次是否正确等。

5)正确性。审核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是否正确。

6)及时性。审核时应注意审查凭证的填制日期。
2、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的,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其审核内容主要是对记账凭证编制的质量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如下:(
1)内容是否真实。审核记账凭证是否有原始凭证为依据,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与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一致,记账凭证汇总表的内容与其所依据的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一致等。(
2)项目是否齐全。审核记账凭证各项目的填写是否齐全,如日期、凭证编号、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及有关人员签章等。(
3)科目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的应借、应贷科目是否正确,是否有明确的账户对应关系,所使用的会计科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
4)金额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所记录的金额与原始凭证的有关金额是否一致,计算是否正确,记账凭证汇总表的金额与记账凭证的金额合计是否相符等。(
5)书写是否规范。审核记账凭证中的记录是否文字工整、数字清晰,是否按规定进行更正等。(
6)手续是否完备。审核出纳人员在办理收款或付款业务后,是否已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的戳记。
土地经营权转让,租赁合同与租凭合同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土地流转合同和土地租赁合同是农民朋友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接触到的两种合同形式,那么,土地流转合同与租赁合同有何区别呢下面,土流网小编试从五个方面阐释两者的区别。
一、土地流转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当中规定的概念,主要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法律规定所产生的转让、转包、租赁、互换、入股、抵押以及其他方式流转等情形。因前述情形而订立的合同,在大的称呼上可称之为土地流转合同。
二、《合同法》上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三、土地流转合同包含的范围比租赁合同广泛;土地流转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性质上基本一致。
四、两种合同大体有如下区别:土地流转合同的合同对象特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针对的对象更广泛,一切可以租赁使用的合法物品都可以作为租赁的对象;合同的主体也不一样,土地流转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租赁合同的主体一方一般为租赁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使用人;合同的期限也不一样,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无效;而土地流转合同则不一定,而受到《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限制。
五、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仅凭借条能认定借贷事实吗
[律师回复] 对于仅凭借条能认定借贷事实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但都是对于借款这个事项的双方认可。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出借人仅凭借据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根据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如何认定借条效力《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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