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再婚生育政策

最新修订 |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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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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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上海再婚生育政策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生育二孩的规定原配夫妻申请生育二孩条件: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申请生育二孩条件:

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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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再婚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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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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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4、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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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再婚夫妻一方系生育两面三刀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
凡审核批准再生育子女的,除抱养又孕或者女方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之外,生育间隔期限应当在四年以上。
二、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的程序:
1、符合以上6项条件的夫妇可以申请二胎生育指标
2、申请人须持双方单位的介绍信(写明年龄,婚姻状况,单位是否同意本人申请上报),个人申请(须签名,按指印、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第一个孩子的户口复印件(或判决书,调解书)的复印件,属于病残儿的附加县级以上医院鉴定书,收养第一个孩子的证件到办事处审核
3、经审核后到办事处领取二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于第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报街道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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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2、第一个孩子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3、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4、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5、夫妻五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6、再婚夫妻一方系生育两面三刀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
凡审核批准再生育子女的,除抱养又孕或者女方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之外,生育间隔期限应当在四年以上。
二、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的程序:
1、符合以上6项条件的夫妇可以申请二胎生育指标
2、申请人须持双方单位的介绍信(写明年龄,婚姻状况,单位是否同意本人申请上报),个人申请(须签名,按指印、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第一个孩子的户口复印件(或判决书,调解书)的复印件,属于病残儿的附加县级以上医院鉴定书,收养第一个孩子的证件到办事处审核
3、经审核后到办事处领取二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于第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报街道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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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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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迁入落户须知
(一)迁入条件。公民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住房,并取得房产证书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迁入人员的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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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婚证(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或判决书、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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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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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调动及招工迁入落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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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合法稳定职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迁入人员的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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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介绍信或商调函;
4、学历证书;
5、职业资格证书;
6、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7、身份证。
四、新生儿落户须知(一)落户条件。
1、新生婴儿应在一个月内登记常住户口,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2、父母一方是家庭户、一方是集体户的,新生儿应落在家庭户上。(二)需提供的材料。
1、父母的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一孩生育证、二孩生育证;
4、父母户口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接收证明。
五、大中专毕业落户须知需提供的材料。
1、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
2、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3、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4、学历证书;
5、单位或接收地(村或居)的接收证明。
六、死亡注销户口须知(一)注销条件。公民死亡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或村(居)委会应为其注销户口。(二)需提供的材料。
1、死亡公民的户口簿;
2、户主、亲属或村(居)委会办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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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死亡公民的身份证。若您需要申请办理以上业务,请根据以上要求准备好需要提交的资料(原件以及复印件)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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