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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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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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1、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2、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是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2、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为违反合同约定后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返还原物等。
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除的两方面效力:一是向将来发生效力,即终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产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学者认为,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5条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均规定,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有不同观点。其一认为,无过错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害均可请求赔偿,既包括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也包括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其二认为,对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具体分析,在许多情况下,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是相互排斥的,选择了其一便足以使当事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没有必要同时采取两种方式,例如协议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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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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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效力如何
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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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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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有什么效力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主要有: 第一,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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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解除有没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解除有无诉讼时效 (一)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时诉讼时效的起算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人第一次向人主张权利时,即为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宽限期)的,诉讼时效从准备时间(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二)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按每笔相对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 (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则保证期间的使命完成,功成身退,而让位于诉讼时效,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此开始计算。 (四)合同无效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合同无效,但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合同无效而将合同作为有效合同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时效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第6 1、6 2、6 6、161等条规定确定,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合同无效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关于合同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五)合同解除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在合同解除返还原物,因该物权返还请求权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时产生,其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为合同解除生效之时。。因解除合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损害赔偿的约定时,依其约定。当事人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等情况下,其起算点为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次日 (六)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自权利人提讼时即发生,而不是送达给相对人之时。 (七)撤诉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撤诉,应视为自始没有,不能引讼时效的中断。如原告未预交受理费,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不中断。但后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的情形,因非当事人之意志,与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决定撤诉不同,如果状已送达给相对人的,可视为向相对人主张权利,引讼时效的中断。 (八)公告催债、口头催债、信函催债、单方面行动是否产生时效中断在债务人分散且众多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公告的形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有关司法解释有条件的确认了以公告形式主张权利具有引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以口头形式催告的情况下,只要有证据予以证明,同样应当认定其效力;在书面催告的情况下,义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而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公章;在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邮寄催告函的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义务人收到了邮件,可以推定该邮件系主张权利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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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在协议解除时,由于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一个新的协议,将原来的合同解除,此时是否有溯及力完全看当事人的意思,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有溯及力的就有溯及力,没有约定的则由法院和仲裁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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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效力待定合同解除的条文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但是相对人解除(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可撤销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合同当事人撤销该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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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单方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依照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订立是依据合同订立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一旦生效,则会约束双方。若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成就时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也是可以的,这也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合同法》第93条有相关规定)。
若是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单方解除条款,但若是从出现了《合同法》第94条明确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成就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因为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约定事项无法实现。(如A、B签订合同要约定某月某日在C地交易一批大豆,但是某月某日爆发山洪,C地被泥石流淹没。)
(二)在合同履行中,一方明确表示要违约。(如接上例,B明确表示不再卖给A大豆。)
(三)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经过另一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依旧没有履行的。(如约定某月某日,但B告诉按说缓一个月,一个月后B仍旧不履行合同,经过A催促,在一定期限内B仍然未履行。)
(四)合同一方有违约情形的。(如B将允诺卖给A的大豆卖给他人)
(五)有证据证明具有先履行义务一方有如下情况: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末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自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若对方有异议,可以诉请或者仲裁机构认定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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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什么?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确立了合同解除的两方面效力:1、向将来发生效力,即终止履行。2、合同解除可以产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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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效力认定 1、该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了字即可认为是双方同意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虽然用词不规范,但在劳动仲裁等过程中,不会因为用词不规范就被认定为不是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2、约定“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并不表示员工放弃了诉权,如果事实是比如公司少缴了社保,这一条就是无效条款。即员工仍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不会因为双方协议中有这样一条而免除企业的法定责任。企业之所以喜欢在解除协议中写上这一条,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条款减少潜在的劳动争议,许多劳动者即使以后发现企业坑了自己,会以为签了就只能自认倒霉了。至于文字表述,如上,怎么写都不改变此条的法律效力。法定的企业责任不会因为描述差异或双方约定而有任何改变,因为法定的责任不能通过双方约定免除。 二、用人单位如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绝签收或直接送达有困难,则应将当面送达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以保留证据。 然后,应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人力资源部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邮寄送达的证据,若没有这份证据,则即使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也是无效的。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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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效力认定 1、该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了字即可认为是双方同意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虽然用词不规范,但在劳动仲裁等过程中,不会因为用词不规范就被认定为不是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2、约定“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并不表示员工放弃了诉权,如果事实是比如公司少缴了社保,这一条就是无效条款。即员工仍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不会因为双方协议中有这样一条而免除企业的法定责任。企业之所以喜欢在解除协议中写上这一条,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条款减少潜在的劳动争议,许多劳动者即使以后发现企业坑了自己,会以为签了就只能自认倒霉了。至于文字表述,如上,怎么写都不改变此条的法律效力。法定的企业责任不会因为描述差异或双方约定而有任何改变,因为法定的责任不能通过双方约定免除。 二、用人单位如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绝签收或直接送达有困难,则应将当面送达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以保留证据。 然后,应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人力资源部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邮寄送达的证据,若没有这份证据,则即使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也是无效的。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单方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单方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单方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依照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订立是依据合同订立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一旦生效,则会约束双方。若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成就时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也是可以的,这也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合同法》第93条有相关规定)。
若是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单方解除条款,但若是从出现了《合同法》第94条明确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成就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因为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约定事项无法实现。(如A、B签订合同要约定某月某日在C地交易一批大豆,但是某月某日爆发山洪,C地被泥石流淹没。)
(二)在合同履行中,一方明确表示要违约。(如接上例,B明确表示不再卖给A大豆。)
(三)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经过另一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依旧没有履行的。(如约定某月某日,但B告诉按说缓一个月,一个月后B仍旧不履行合同,经过A催促,在一定期限内B仍然未履行。)
(四)合同一方有违约情形的。(如B将允诺卖给A的大豆卖给他人)
(五)有证据证明具有先履行义务一方有如下情况: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末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自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若对方有异议,可以诉请或者仲裁机构认定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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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有哪些分类,合同解除有什么效力
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我国的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法律尚无明确而系统的规定,我国的通说认为无溯及力。其实,在协议解除情况下,有无溯及力原则上应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无约定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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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效力有哪些
依法定理由或约定理由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依其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
二、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是指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权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法定解除权是指出现法定事由,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者在解除条件及行使方式上具有不同。
1、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法定解除权在五种情况下行使,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违约及其他法定情况。出现上述情形,一方告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需得到对方同意。其中迟延履行的情况比较特殊,需要经过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守约方才拥有解除权。
2、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约定解除权是指出现合同约定的事由,守约方依约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守约方才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条件成就并不导致合同自动解除,必须由守约方行使解除权之后合同权利义务才告终止;守约方解除合同无需对方同意。另外,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张志胜律师认为,此类形式实质上仍然是约定解除的一种,只不过不是事先约定解除权而已。
解除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消灭。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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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效力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效力有哪些
依法定理由或约定理由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依其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
二、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是指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权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法定解除权是指出现法定事由,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者在解除条件及行使方式上具有不同。
1、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法定解除权在五种情况下行使,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违约及其他法定情况。出现上述情形,一方告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需得到对方同意。其中迟延履行的情况比较特殊,需要经过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守约方才拥有解除权。
2、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约定解除权是指出现合同约定的事由,守约方依约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守约方才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条件成就并不导致合同自动解除,必须由守约方行使解除权之后合同权利义务才告终止;守约方解除合同无需对方同意。另外,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张志胜律师认为,此类形式实质上仍然是约定解除的一种,只不过不是事先约定解除权而已。
解除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消灭。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
单方解除扶养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单方解除扶养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不能随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
刘大爷今年71岁,丧偶多年,无儿无女。3月,为了老有所依,刘大爷与侄女小刘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约定:刘大爷的生活照料及后事料理由小刘负责刘大爷名下的拆迁安置房,生前由其自行保管,逝后全部遗赠小刘。
几年下来,双方倒也相处得较为融洽,小刘将刘大爷当成自己的父亲一样对待。直至10月,刘大爷经人介绍认识了何阿姨,有了重新组建家庭的意愿。于是刘大爷提出想要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小刘认为4年来自己已经尽到了扶养义务,不同意解除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之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对遗赠人和扶养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约定切实履行,小刘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扶养义务,并能提供发票证明自己为刘大爷支付了医药费、生活费、旅游费等费用,刘大爷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应当偿还小刘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目的是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记者通过网络搜寻了一些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注意事项,可供广大市民参考。
在签订时,应注意:
一、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二、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1.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
2.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三、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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