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交通肇事罪相关条例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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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刑法交通肇事罪相关条例

交通肇事罪是在种很严重的犯罪,它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这种犯罪在法律中是由刑法规定的,由犯罪二字可知它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一种,由事故上升到了犯罪的层次,在在刑法中它是如何定义的呢?在此为您解释在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相关法律。

构成要件

(一)主体: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

交通肇事罪

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方面:过失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四)客观方面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 《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罪

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即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解释》将交通肇事罪的场所限定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但对什么是公共交通运输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定义,致使本罪长期以来在适用场所上存在一定争议。《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在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道路的含义进行了限定,扩大了本罪的适用场所。

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后增设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同属重大交通肇事的犯罪。客体均为交通运输安全,主观上也都出于过失,客观上也是都是以违反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其区别主要是: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后二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分别为航空人员与铁路职工,其他自然人一般主体不能构成这两种罪。

(2)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主要发生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过程中(不排除一般主体在交通运输领域外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后二罪,分别发生在航空运输与铁路运输活动中。

(3)违反的具体注意义务不同。根据运输领域不同(公路、水上),本罪行为人违反的可以是特定的注意义务,也可以使一般的注意义务;而后两罪违反的,只限于特定的注意义务。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发生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

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

(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①隐藏或者②遗弃;

(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注意,对这种情形在不能证实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死亡或残疾”结果的,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罪处罚。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要点是,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要点是认定责任的依据是否“交通管理法规”。厂矿企业的专用机动车辆、施工车辆以及军队的军用车辆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为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非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第135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以及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注意事项

新《道路交通管理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一规定扩大了适用交通规则认定事故责任的范围也就相应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因此,不论车辆事故发生于何种场所,只要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责任,认为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罚。如果不是或不能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车辆责任的,可以其他罪处罚。一般而言,适用有关生产安全规章认定责任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适用生活常理认定责任的,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希望读者不要触犯到此条法律,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报警,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以免造成更加严重的罪名。在事故重大自身难以处置时应当委托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处理来保护自己的正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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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人最近因为交通肇事被逮捕了,想请问交通肇事扣车条例是什么,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条文
[律师回复]
1、车辆检验的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相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章调查取证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二、交通违章罚款标准
  
1.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但没超过额定成员 20%的,200 以上-500 以 下罚款;
  
2.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但超过额定成员 20%的,500 以上-2000 以下 罚款;
  
3.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 现在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的处 20 以上-200 以下罚款;
  
4. 货运机动车超核定载质 30%以下的处:200 以上-500 以下罚款;
  
5. 货运机动车超核定载质 30%以上或违反规定的处:500 以上-2000 以下罚款;
  
6.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 200 元以下(含)罚款;
  
7. 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8. 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处 200 以下(含)罚 款;
  
9.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 50 以下(含)罚款的;
  
10.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由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处 200 以上-2000 以下罚款;
  1
1.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 200 以上— 2000 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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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及密级
第五条 生产信息中下列事项之一的,应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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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关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特殊管理方式和方法(机密);
九、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技术拔尖人才的技术、档案资料(机密);
第六条 经营信息中下列事项之一的,应予以保护:
一、经营决策和竞争策略(机密);
二、项目投标的内部协调方案和具体措施(机密);
三、经营信息台帐、承揽目标计划,企业经济分析和统计信息资料(秘密);
四、对外合作谈判的内部方案、价格底盘(秘密);
五、对外经济合作、劳务承包及利用外资的统计资料(机密);
六、尚未公布的财务预决算,财务系统信息软件,包括企业内部各种经济活动分析资料及报表、经济合同、各类保函资料(机密);
七、重要产品营销计划、流通渠道、营销情况分析资料(秘密);
八、重要产品供求、库存资料(秘密);
九、投标中的投标报价书(秘密);
十、统计年报、年鉴及统计台帐,年度计划(秘密);

一、项目内部预决算,重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机密);

二、银行往来情况、资金状况和会计凭证(机密);

三、固定资产台帐(秘密);

四、公司开发的计算机软件(机密)。
第七条 科技信息中下列事项之一的,应给予保护:

一、尚未公开的科技决策和中长期科研规划、重要攻关项目及相关数据、资料(机密);
二、科技领域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及其操作规程、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音像资料、照片、关键技术数据、原始资料、施工总结(机密);
三、在国内或区域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技术决窍、技术潜力、关键技术(机密);
四、科研项目中的设计方案、图纸、试验报告和可能造成泄密的其它重要研究资料(秘密);
五、引进、吸收的国外先进技术及资料(秘密);
六、尚未公布的专利技术(机密);
七、科技攻关成果及资料(机密)。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认定的有可能侵害企业利益和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均应列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领导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应承担商业秘密保护的组织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应承担分管业务范围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责任;从事具体工作的管理干部、员工应承担商业秘密保护的直接当事责任。
第十条 各级保密组织(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应履行下列商业秘密保护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能:
一、及时组织员工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文件、批(指)示和规章制度;
二、对商业秘密实施宏观管理。定期督促检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部门做好商业秘密的定密工作,督促健全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规范保密工作程序和涉密人员行为;
三、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查处重大商业秘密泄密事件。
第十一条 商业秘密的定密由产生密级的单位、部门依照保密事项和保密程度确定密级。涉及企业根本利益的秘密事项,应由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密级,必要时可提请上级保密组织协助定密。
第十二条 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分为“机密”、“秘密”两种。为区分国家秘密的密级标识,在商业秘密密级前加“(商)”字样,标在文件、资料、图表的右上角(顶格第一行3号黑体字),函件则标在反线下左项格第一行。
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机密”级为4年,最长不超过8年;“秘密”级3 年,最长不超过5年。定密单位、部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保密期限(含长期),标在密级后面,用“★”隔开(顶格第一行3号黑体字)。
第十四条 对保密期限内的商业秘密事项,应根据情况变化,在公开后无损于企业利益的情况下,可由产生确定密级的单位、部门提前解密。对已到保密期限而认为不宜解密的,可延长期限。
第十五条 对已定密保护的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图纸、磁盘、光盘和统计数据,应严格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保存、建立台帐,健全传递、复制、使用、归档、销毁等各项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派驻机构产生的商业秘密事项,必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严格管理。密级文件、资料和其它涉密物品,保密期内可根据需要留存,认定无保存意义的应及时销毁,若需长期保存的应送还本主管单位存放。
第十七条 不得在计算机上联网传输保密资料,不得在无加密设备的计算机上使用、存储保密资料。如确需在网络上传送秘密信息时,必须经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批准,确认无泄密可能后方可转输。
第十八条 有关商业信息的对外通讯报道,一律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内容。
第十九条 对知悉商业秘密的调离、辞职、离岗及退休人员在离岗前应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重申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外单位人员要求单位、部门提供商业秘密信息,须经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在一定范围内提供,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
第二十一条 执法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复印、传真、摘抄商业信息,应验证经办人的身份,经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同时应办理登记签字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具有商业秘密内容的会议,主持人应对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保密提示,决定的事项应由业务部门传达、承办,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扩散、泄露。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需携带、邮寄涉密文件、资料出境的,必须经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需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的,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发生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保密委办公室,同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企业损失。当企业利益和合法权益受到严惩侵害时,应积极寻求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条 失泄密报告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要严格遵守报告时限,各单位对本单位发生、发现的失泄密案件,要在发生(发现)后的24小时内,先用电话向集团公司保密委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并在积极组织调查的同时,在1周内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填写的《失泄密案件报告表》报集团公司保密委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下列失泄密案件,除按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外,保密工作管理部门还应提出查处方案、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保密委办公室。
一、泄密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绝密的。
二、属于向境外组织机构或人员泄密的。
三、泄密责任者为单位、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干部的。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故意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时间的,以至影响查处工作正常进行的,要根据其情节的轻重或造成损失的情况,严肃追究经办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不属于国家秘密保密范围,但个别条款涉及到国家秘密保密范围。
第三十条 各单位、部门可依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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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相关知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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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相关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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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来车撞上了一个人。交通肇事了。我想知道关于交通肇事处罚条例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解答,有谁帮忙出主意的吗??
[律师回复]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事故全责如何处罚
  交通事故全责方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造成伤残的经伤残鉴定后根据残级确定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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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后,我们几个小伙伴想像中国合伙人那样开一家自己的公司,是关于租车的,请问汽车租赁合同相关条例和相关责任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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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驶。因酒驾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租赁期间负责对车辆例行保养和小修,如车辆在例行保养和小修时需更换零部件,应事前取得甲方的许可。
3.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
4.承担车辆租赁期的油料费、过桥费、过路费、小修费用和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付赔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他费用。
5.租车时,应出具担保人合法有效的担保书及有效的担保证件。
6.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付赔甲方后不足部分的损失和修理期间车辆的租金。
7.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协助解决。
8.如需续租车辆,须在本合同期满前向甲方办理续租手续,合同期满未办理手续,逾期三天(含三天)未交还车辆,除应交纳逾期期间的租金外,另交纳逾期租金 %的违约金,逾期三天以上,未与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的,承租方将向有关部门申报,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以上是汽车租赁合同相关条例和相关责任是什么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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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违约处罚相关条例
租房合同违约关系到大家的个人利益,所相对的处罚想必大家还不够了解,现在我就来帮助大家进行相关方面的介绍和进一步的了解,更好更切实的解决大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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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药厂的销售职工(刚刚入职一年,公司没有提供任何福利),我的工资是靠差价来体现(等同于区域经销商)赢亏自付。由于在经营过程在完不成任务,现在公司对我开出来罚单。请问我有理由不交或者有什么法律依据不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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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故拖欠工资的认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逾期支付,即属无故拖欠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1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约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5日内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二、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合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等,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即使未与劳动者签定合同,也不能任意扣发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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