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提问: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福利房房产证是否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我们家的住房已由原单位的福利房变成自己的住房。有写明自己是房主的房产证。最近,某开发商要开发,周围部分人已拿到钱,将写有自己名字的房产证原件及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都交给了开发商,听说当时在三份文件上按了手印,可自己一份也没有拿到手。最近又听说,单位与开发商就这片住房的开发打官司,告开发商未按时开发,违约,不让开发商继续开发。
还想请问:福利房房产证不用办理过户手续吗?虽然拿到了钱,但是这样轻易的将写有自己姓名的房产证原件交给对方不留后患吗?以后会发生问题吗?开发商可以拿它再抵押或做有害于我们的事吗?自己手里没有一份文件,安全吗?为什么单位要告开发商,单位与开发商什么关系?如果现在的开发商不能继续开发,那些已办理上述手续的人们的后果是什么?像我们现在未办理手续的人们该怎么办?注意什么?
律师回答:
我不明白你所说的“开发”是什么意思。只有明确了事情的本质,才可以对症下药,找寻解决问题的办法。
如果是拆迁,则应当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拆迁人应当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并且应当就拆迁补偿问题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并最终进行补偿。
如果是转让房产所有权,则你们有不同意的权利。即双方应当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转让。
对于福利房房产证是否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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