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
l、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鉴定。
二、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基本情况。
(l)申请人是患者一方的,应包括患者和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与患者关系并附证明,申请时间。
(2)申请人是医疗机构的,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人是医务人员的,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专业、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备合法执业资格的证书。
2、有关事实。申请人要在尊重科学的基础上,详细、具体地写明事件经过,特别是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关的诊疗过程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理有据。
3、具体请求。申请人对诊疗过程的质疑,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过错方进行处理请求等。
4、理由。申请人要阐明具体请求的法律依据和医学原理。
(二)、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时效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
(三)、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处理:
l、患者死亡;2、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四)、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情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鉴定,同时通知申请人按规定向市医学会鉴定办公室交纳鉴定费。
(五)、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经审核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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