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生育保险需要哪些材料?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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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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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等。
办理生育保险需要哪些材料?

生育保险作为专门保障女职工的一项保险,为生育女职工提供了生育津贴、产假等等。那么,办理生育保险需要哪些材料?律图为您解答。

一、办理生育险的材料

1、 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 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医疗费收据原件(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5、 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有生育并发症者,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须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6、 提供本人银行存折及复印件,并注明联系电话

二、生育保险报销所需资料

1、《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外地户口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务证,如果不能提供,则需要提供外地正规的生育服务证)一份、复印件两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4、《医疗蓝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5、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6、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7、《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8、《生表一》两份,男方女方单位均加盖公章;

9、《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10、《生育报销汇总表》一份,加盖公章。

本文介绍了办理生育保险以及保险报销所需资料,异地办理所需资料略有不同。如本文未能帮助您解决有关办理生育保险以及保险报销所需资料的问题,具体请向相关法律机构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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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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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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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再婚的,应附有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等等
2、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将填写好的《再生育申请表》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
3、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审批
4、审批机构接到《再生育申请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及时将《再生育申请表》发还村(居)民委员会,并在审批完结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备案。审批机构审批再生育的申请,采取集体讨论的办法进行,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
5、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发证机构的审批意见后,应将审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名单张榜公布三十日,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持证人《服务证》送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加盖公章后再送还申请人。
对群众有异议的,审批机构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再次张榜公布三十日,并注明调查复核结果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由审批机构撤销审批,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并将《准生证》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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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生育夫妻需要提交的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申请再生育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审批表》,按照《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供申请再生育夫妻本人及子女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再生育审批表》中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已经证明情况,且有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的,无需另行出具基本情况证明
(二)申请再生育夫妻需提交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或单位出具其本人为独生子女的证明和单独一方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再生育夫妻的父母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无法查找相关档案及资料),且申请再生育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社区)无法出具证明的,申请再生育夫妻需提交《申请再生育夫妻单独一方父母婚育情况申报表》及其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再生育夫妻的父母因多地、多次或长期流动、父母亡故以及其它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申请再生育夫妻单独一方父母婚育情况申报表》及其相关材料的,可根据《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八项便民措施的通知》进行个人信息申报承诺
(三)申请再生育夫妻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再生育申请之日起无效,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收回,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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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理念,把推行计划生育便民服务作为坚持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人口政法〔〕67号)和《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八项便民措施》(黑人口发〔〕83号)的相关要求,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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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中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况按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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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前置条件:⒈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⒉配偶生育之月前12个月男职工已按规定连续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⒊单位职工由单位经办人办理,个体人员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办理程序:自生育之日起90日内持报销所需资料到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审核资料→资料审核无误后受理申报并书面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在4个工作日内生成拨付单据→单位经办人或个人5个工作日后领取拨付单据→领取拨付单据后5个工作日后拨付金额划转至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申请材料:
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行政公章。身份证、住院费用原始票据、出院证、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审批表》。身份证、住院费用原始票据、出院证、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个人结算性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的,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⑴异地生育不需要在生育前备案,需填报《异地生育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⑵个人结算性存折/卡为本人在本市工、农、建任何一家银行的;⑶区(市)县经办机构的经办流程和申请材料可能有部分差别,具体情况请向区(市)县经办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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