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如何向用人单位索要工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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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1、下定决心索要工资。第2、确定索要工资的时间。第3、收集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资数额的证据。第4、选择索要工资的方式。第5、勇敢面对碰到的困难。第6、索要工资时间安排上。

员工如何向用人单位索要工资

在今天有很多人在工作,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得到一定的报酬,那么员工有时候的利益会被克扣,今天律图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大家最为密切关心的问题员工如何向用人单位索要工资,因为能够对你们起到一定的帮助。

员工如何向用人单位索要工资:

一、下定决心索要工资

虽然被拖欠工资,但是很多劳动者害怕去索要工资,怕用人单位找劳动部门的社会关系、找法律人士一起对付劳动者,最后让劳动者耗费时间、精力、金钱还拿不到工资。这种担心都是完全不必要的。是用人单位拖欠我们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去索要应该是理直气壮的。没有什么可以害怕的,尽管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只要下定了决心,工资就等于要回了大半。

二、确定索要工资的时间

是在工作的时间索要,还是在离开用人单位之后索要。在工作的时候索要工资是最有利的,能够节省劳动者的维权时间,还可以给用人单位时刻施加压力。但是有些劳动者想多在用人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多赚些钱或者出于其他原因,不想在工作的时候索要工资,没有关系,只要在离开用人单位60天内提起劳动仲裁就可以了。

三、收集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资数额的证据

劳动关系证明:这个证据相对简单,签定合同的提交合同就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没有劳动合同的,用工作服、工作证、考勤卡、工资卡、社保卡、同事证明等多种方式都可以证明。

工资数额证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提层、奖金、交通费、通讯费各种津贴等。工资卡、工资条、纳税证明等都能证明工资数额。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可以只提出数额,要求公司依照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义务自己说出实际发放多少工资。当然劳动者最好能证明发放工资的全部金额以及包含的项目。因为有些公司会分几次发放工资,签字收到工资也会在不同的帐目上面,劳动者会出现无法证明自己实际工资的被动情况。

四、选择索要工资的方式

劳动者可以使用以下几种方式可以索要工资。去劳动监察部门(或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处理;直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支付工资并赔偿经济损失;到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去投诉,比如学校的主管部门是教育局也可以出面处理一下;要求工会处理。选择仲裁的可能还要到法院继续打官司

五、勇敢面对碰到的困难

实际索要工资的时候可能会出现用人单位恐吓,劳动部门办事不利等情况。碰到这些困难不要怕,生命安全不受威胁就没有什么可以害怕的。不用担心要不到工资,只要用人单位没有破产倒闭,工资肯定能够要回来。当然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还要赔偿经济损失是另外一种情况了。

六、索要工资时间安排

一般来说,到劳动部门包括仲裁,到法院的时间,前后5个工作日是足够的。妥善安排就可以。

七、可以委托亲戚、朋友、法律人士帮助索要工资

出具委托书就可以让他人替自己索要工资。

工资又名薪水、人工、薪俸、薪金、工银等,是雇员作出有偿劳动而获得的现金收入,属于员工薪酬的主要部份。广义上的工资,还包括各种以现金发放的薪酬,例如津贴。

工资是指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在中国,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1)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费;

(3)福利费;

(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5)计划生育费用;

(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法定最少数额的工资叫最低工资,工资也有税前工资、税后工资、奖励工资等各种划分。

现在大家清楚了吗?希望小编在这里的解释能够对你们取到一定的帮助,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或者所要工资没有回应的时候,欢迎你们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他们会倾情为你提供最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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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能力鉴定。员工在达到一定医疗期后,可申请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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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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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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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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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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