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法解散的程序控制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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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的司法解散又称为法院勒令解散,是指公司的目的和行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可通过法院判决其解散;或者当公司经营出现显著困难、重大损害或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依据股东的申请,裁判解散公司。
公司司法解散的程序控制

  (一)诉讼提起条件的限制
  1、实体上的条件限制
  (1)提起主体的限制。我国新《公司法》借鉴德国、日本的立法经验,诉请解散公司的原告的持股比例确定为全部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这种限定是必要的,可以防止少数股东不正当的滥讼行为,避免新制度的矫枉过正。但亦有学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提高提起诉讼主体的持股比例,并且对持股时间应作要求,以连续持股二年以上为宜。
  (2)公司事务陷于僵局。公司事务陷于僵局是指股东之间丧失了基本的人身信任关系,股东间的矛盾冲突达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或股东遭受不公正的欺压、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股东在公司的经营政策上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导致公司事务无法继续进行。此时,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
  (3)股东无法行使权利。即必须是股东的合理期待落空,这表现为董事或支配公司的控股股东故意损害股东法定权利,公司实际上成为大股东、董事或经理人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和“外衣”;或者这种情况持续发生时,针对单个侵权行为的救济已不再有效,股东对其权利在公司里得到最基本的尊重已丧失信心,就应允许受害股东要求解散公司。
  (4)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公司行为违反小股东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期望;因公司董事或控股股东的恶意或严重不负责任,例如董事会或支配公司的控股股东故意不当处分公司财产时,造成公司资产严重减少,从而危及公司存在、危害股东的利益。例如,大股东将公司高价购进且正常使用的设备以极低的价格出让,并以高于市面价格许多的价格购进新设备。
  2、程序上的条件限制———其他途径已经穷尽
  由于公司司法解散是最后的救济措施,提起诉讼应当非常审慎。因此,规定了“其他途径已经穷尽”这一限制是十分必要的。事实上,除了非诉讼途径,如协商、谈判等方式之外,新《公司法》对于股东权益的保障,在司法解散制度之外,亦设置了其他救济方法。
  (1)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瑕疵诉讼。包括1)决议无效之诉;2)决议可撤销之诉。
  (2)股东权益诉讼。包括1)账簿查阅权诉讼;2)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诉讼。
  “穷尽”必须有书面证据,即何时用何方法表示了公司僵局的存在及如何提出解决公司僵局的方案。通过各种其他途径已经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其他相关诉讼程序问题
  1、诉讼当事人
  (1)原告:具有要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资格的人必须是自己的利益已经或正在遭受不公平行为损害的股东,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本诉原告应当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2)被告:应当是公司,因为原告虽然与其他股东发生直接冲突,但其他股东的滥权行为通常是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而且若原告胜诉,法律后果是由公司承担。
  (3)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当公司的股东提起解散之诉后,原告以外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董事一般情况下应当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由于,案件的判决结果与他们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参加诉讼便于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公平的裁判。如果数个股东分别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虽然他们是为各自的利益而起诉,他们之间并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在实体上都有各自的适格要求。
  2、管辖。从方便法院审理和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出发,应由公司所在地(公司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般管辖条款也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案件受理费。可依被诉公司的注册资本来计收。如果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请求了赔偿数额,也可以以请求数额为标的计算诉讼费
  4、保全措施。为避免公司、股东的利益继续受损,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可以请求保全,法院亦可发布必要的保全措施,指定保管人或财产管理人对公司财产进行控制,甚至对公司的业务处理进行干预,以防止损失因继续经营而扩大。
  5、清算公司清算相当复杂繁琐,法院在判决中通常应判决先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组织清算,如诉讼双方不能协调进行清算而出现清算障碍时,法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算。当然,诉讼双方占有的公司股权比例是必须审查认定并予以判明的,以便处分公司资产,分配利润或分担亏损,以利于案件的执行。
  6、法律后果。股东请求公司解散之诉乃变更之诉,即改变法律关系之诉。股东请求公司解散的目的是追求实体法上的公司解散的效果。法院作出公司解散的判决后,公司必须解散,进入清算阶段,公司和股东的权利受到限制,经清算和注销产生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地位和资格丧失、特定的公司关系消灭的法律效果。解散判决的既判力具有广泛的效力,及于全体股东、公司及公司内部机构、公司雇员、债权债务人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公司清算后注销公司。
  (三)诉讼中司法机关的立场与原则
  司法对公司事务的干预,本就是在公司内部救济手段穷尽之后,才会提上日程。各国对于各种非解散的司法干预手段的立法设计,旨在采用较为缓和的多样化的方式,来解决因公司僵局而造成的股东间、股东与公司间的种种矛盾。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作出解散公司的裁定,而这需要法官有充分的经验和智慧进行公正的判断。
  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司法机关应本着“非解散措施优先”的原则,采取相对保守的态度适度进行干预。若保存公司仍能给予股东权益以有效保护,则法院应采取挽救公司的措施:法院受理这类诉讼后,可先予调解,或给予公司一定期限进行自我纠正,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对滥用和浪费公司、不公正压制和欺诈股东的非法行为,应予消除并给予一定的补偿;对公司僵局可通过促成股东或董事和解并修改公司章程或变更决议加以化解;无法调解的,通过股东之间依法转让投资的方式使原告股东得以退出公司,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是要求公司或其他控股股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购原告的股份,或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公司其他股东向原告出股份。当解散纠纷在诉讼主体之间得以解决时,法院可以不判决公司解散。

以上是公司司法解散程序控制的问题解答,律图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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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产品销售合同或订单和采购合同。
3.定义
3.1正常合同(标准产品合同):指其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品种、规格是本公司可以正常生产的,价格能为本公司接受,交货期能够得到满足的合同,验收标准能满足用户正常要求的订货合同。
3.2特殊合同(非标准产品合同):指新产品、出口产品的首次合同及产品质量、技术指标、工艺指标、验收标准有特殊要求,批量大,非正常生产的订货合同。
3.3采购合同:是指本公司采购零产品零部件和其他成品时签订进项合同。
4.职责
4.1计划职能部门为销售合同、采购合同评审的归口管理单位,市场管理部承担合同事宜的联络渠道和接口,并负责签订和实施合同;物资流通部承担外包合同和采购合同的签定和实施。
4.2市场管理部接触顾客时,按照顾客的采购资料,充分了解顾客各方面的要求,并积极介绍本公司各种产品的标准、性能、价格,帮助顾客选择适用产品,一旦顾客有签订合同的意向时,双方草签合同意向书,把顾客的要求详细记录在合同内。
4.3物资流通部据《生产经营计划》按照采购工作标准、产品图纸或技术要求签订采购合同。
5.工作程序
5.1物资流通部采购员草签合同后及时填写《采购合同评审表》,由物资流通部主任审核该确认合同是否符合工作标准格式无误,并可采取分别获会议的形式,由财务、技术、和采购材料或设备的使用部门确认够执行以后报分管经理审核,分管经理审核批准,报总裁批准后,物资流通部方可签订合同。否则,退回物资流通部重新签订。
5.2市场管理部签订合同后交计划职能部门,由分管副总组织市场管理部、技术中心、计划职能部门、物资流通部、生产制造部、品质管理部、工程技术部、财务部负责人评审,符合公司要求,填写《合同评审表》并签署意见,报总裁批准后,市场管理部方可签订合同。否则,退回市场管理部重新签订。
5.3评审内容
5.
3.1顾客对产品的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要求、交付要求、数量、包装要求及其它要求是否已规定的明确、完善,双方是否已充分理解和达成共识。
5.
3.2计划职能部门、市场管理部通过《产能表》《采购周期表》《产品说明书》,了解本公司的生产水平、技术水平等各种资源和质保能力是否能满足顾客的全部要求。
5.
3.3明确实施合同的协调措施和联络渠道。
5.
3.4采购合同评审内容主要为合同的合法、完整及明确性、采购的目的、合同价格、技术标准。
5.4市场管理部收到顾客订单或草签合同后,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交计划职能部门进行评审,正常评审不超过2个工作日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周。评审后正式签订合同。
5.5电话或口头订货,由市场管理部详细记录顾客的要求,及时填写《订货记录表》并区分正常合同或特殊合同,用电话或电报、传真、写信、派人等方式通知顾客并得到顾客确认。
5.6合同正式签订后,市场管理部和物资流通部将合同或订单及时传送到有关职能部门。
5.7对需要提供样品的顾客由市场管理部根据顾客提出的要求提报《样品制作申请单》经总裁签批后,交技术中心实施,并制定需采购物料清单,物资流通部采购,由生产制造部制作,品质管理部进行检验后,交市场管理部。如果是现有产品市场管理部填写《样品申请单》,经总裁批准后,到物资流通部领料。
5.8因公司其它因素不能完成合同要求或顾客提出修改合同时,由修改发起人向公司提交反馈意见,经顾客确认或业务代表确认后,由原批准人审批后,下发至公司有关职能部门。
6.合同评审记录由计划职能部门保管,合同或订单等相关的各种资料,由市场管理部、物资流通部按《质量记录控制程序》有关规定存档保存,合同格式可采用公司《购销合同》或客户现成格式。
7.相关文件
《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8.相关记录
8.1《合同评审表》
8.2《购销合同》
8.3《订货记录表》
8.4《样品技术要求记录表》
8.5《样品申请单》
8.6《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8.7采购合同评审表》
9.修改记录
如何判决公司解散,公司解散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法定的公告期就需90天,其他的还有清欠债权债务、安置员工、审计等等的时间,全部假设都进展顺利的话,至少也要120天吧。这个时间是没有一定的,但可确定的是90天的公告期是一定要的,其它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判断的。 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并非法律遗漏,而是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有的破产一年都未必能够清算完毕,更不要提说有多少个工作日能够结束。因为破产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着继续经营,这个时间下去就不好说了。而如果企业最终因为没有财产可分配,直接就可以进入结束阶段了。但清产核资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说,如果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最好的计时单位是月,通常这个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 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 非破产清算又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即公司自行清算,是公司在没有干预和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通过清算人自主自觉的行为进行清算,而特别清算则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形下,通常为清算遇有显著障碍时或者存在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适用的清算程序。 任意清算也称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东的意志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清算。此种清算一般没有先后程序规定,也无论是否能足额清偿,不能清偿的债权不因清算结束而消灭。任意清算通常适用于人合公司、无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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