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共犯有什么相关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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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頔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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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贪污共同犯罪根据其主体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主体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共犯有什么相关内容

贪污罪就是指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国家企业的高层的领导人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说简单一点就是自己利用手中的职权占有国家的资源。贪污罪的共犯就是共同实施贪污犯罪行为的人,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有关于贪污罪的共犯有什么相关内容的问题。

贪污罪共犯司法解释:

贪污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其中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 的职务便利,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行为。这里的“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是指可以独立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刑法第93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 作人员论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包括人员: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四种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情况:

我们认为,贪污共同犯罪根据其主体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主体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具有特定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贪污罪共犯的一些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近几年贪污罪在我国查处的非常严,同时贪污罪的犯罪率也很高,落马的官员不在少数。与此同时,我国也在不断的对贪污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如果大家还有相关什么不能解决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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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贪污罪数额认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朋友遇到一些相关的问题,想要咨询一下这个。
[律师回复] 《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
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lt;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gt;(法[2003] 167号,2003年11月13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5期。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从犯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有的为了避免对从犯量刑失重,仍按照《补充规定》确定的原则,以个人所得数额确定刑事责任;有的则按照个人参与的贪污总数额,确定从犯的刑事责任。为了统一刑法的适用,《纪要》根据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应当对其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明确:“《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分得的贪污赃款数额来认定”,即共同贪污犯罪的组织、指挥者的“个人贪污数额”是其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贪污总数额,其他主犯和从犯的“个人贪污数额”按照其参与数额认定。鉴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按照个人参与数额确定刑事责任有时会出现量刑明显过重的情形,不能体现《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纪要》进一步明确:“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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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解释尚未明确界定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定义。 但根据《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和贪污罪的法规,可诠释为: 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员工利用职业优势,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有共谋犯意的非公职人员,利用公务人员职位便利,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共财产,并达到一定数量规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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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的老总贪污被抓了,不知道会怎么处罚。所以想向大家了解一下,贪污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刑法修正案
(九)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就是对于贪污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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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内容有哪些
贪污犯罪的实施主体具有特殊性,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在行政机构、国企、事业单位等履行公务的人员,以及被委派到非国有企业执行公务的人员。此外,在公共事务领域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可以成为贪污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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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内容有哪些
贪污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在行政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履行公务的人员,以及被委派到非国有企业执行公务的人员。此外,在公共事务领域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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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最近在研究刑法的罪名,想知道贪污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所以想向大家咨询一下,贪污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一)犯罪客体不同
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可以是简单客体,也可以是复杂客体。而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贪污罪除了使用骗取手段外,还采用侵吞、窃取等其他手段,而且主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三)犯罪主体不同
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法定特殊身份或资格的人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其他人只能成为本罪的共犯。
(四)侵犯的对象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不限于公共财物,还包括公民个人私有的财物。但贪污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
(五)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同
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最低刑为管制;而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最低刑为拘役。上述内容就是对于贪污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的相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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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证据内容有哪些
贪污案件证据有很多,比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等,这些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帮助我们了解案件的真相。 书证就像是账本,记录了贪污的过程和结果;物证则是贪污的直接证据,比如贪污的钱、物、作案工具等;证人证言是了解案件情况的重要途径;嫌疑人供述是他们自己承认犯罪的证据;鉴定意见可以帮助我们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视听资料则是对案件的直观记录,比如监控录像、录音等。 这些证据共同构成了贪污案件的证据体系,帮助我们揭示犯罪的细节,让贪污者无处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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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村里的村长由于贪污罪罪名给抓了,原先他擅自挪用公款导致填补不会来只能是贪污,所以我想知道贪污罪罪名怎样才算成立?
[律师回复] 认定标准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一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二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三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四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五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六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 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三)共同贪污犯罪的认定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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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的一个朋友因为贪污罪入狱了,我想了解一下这个贪污罪司法解释,麻烦告知下
[律师回复]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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