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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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必须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而不是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解除的。往往很多用人单位只是简单的认为试用期内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往往也直接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工资会变化,试用期主要是考察劳动者对工作的适应情况,很多劳动者在试用期表现不合格会被辞退,那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呢?现在律图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合同不能随意为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具体而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

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一定要合法、明确、具体,可操作。

首先,切忌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录用条件,如乙肝歧视,对女性设定婚育方面的条件。

其次,切忌一刀切以及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说符合岗位要求,就不能仅仅说符合岗位要求,而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

第三,“录用条件”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所谓“共性”即大部分企业和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的时候如实告知自己的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等。所谓“个性”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学历的要求,要求获得相应证书,有的有技术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业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等等。“录用条件”的共性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录用条件”的个性可以通过招聘公告、劳动合同等等和规章制度结合起来进行明确。

2、录用说明书要事先公示或告知

公示,简单说来,就是要让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那如何进行公示呢?方法有以下几种:

(1)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2)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3)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比如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3、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有证据证明

不录用不能跟着感觉,得建立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举证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并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

以上就是劳动者在试用期不合格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的条件,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者,需要有正当理由并且按照正当的程序来办理。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到底该是多久呢?我们的法律中是怎么规定的呢?更多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图,我们将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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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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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开除劳动者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试用期开除劳动者有哪些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试用期开除劳动者有什么条件
一、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是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露头角的情形,试用期内,有人对我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结清工资即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有法定过错
劳动者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二)至
(六)项规定解除合同,没有补偿。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赔偿部分损失。
二、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一)、
(二)项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三、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试用期开除劳动者有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试用期开除劳动者有什么条件
一、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是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露头角的情形,试用期内,有人对我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结清工资即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有法定过错
劳动者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二)至
(六)项规定解除合同,没有补偿。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赔偿部分损失。
二、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一)、
(二)项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三、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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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是什么?
1 用人单位招工要求的条件和标准要进行明示,不能没有理由任意解除。2、试用期内,劳动者要具备自我维权的心理素质和法制观念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仍然应当遵守法定的各项劳动标准,如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加班费等规定。尤其是社会保险应该按月缴纳,做一个月的工也要缴纳一个月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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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合同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相关知识
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工要求的条件和标准要进行明示,不能没有理由任意解除。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必须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而不是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解除的。往往很多用人单位只是简单的认为试用期内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往往也直接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
对于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最好能够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有利于对员工的管理和避免劳动争议难以举证的问题。同时录用条件和招聘条件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不可把两者的概念混淆。
二、试用期内,劳动者要具备自我维权的心理素质和法制观念
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仍然应当遵守法定的各项劳动标准,如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加班费等规定。尤其是社会保险应该按月缴纳,做一个月的工也要缴纳一个月的社会保险。
2、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3、试用期限要合法
试用期约定与劳动合同期限有着密切的联系: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立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规定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之间的关系,主要也是为了对试用期的约定加以限制和规范,对于短期间合同,可以在合同期内互相了解,一般不需要设立试用期,也为了防止一些企业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频繁换人,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试用期内特殊的权利
主要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的要求。而用人单位除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外,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前30天的约束。
律师,您好!刚刚大四毕业在一家公司实习,而通过了实习期确该公司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试用期解除合同还需要什么条件吗?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试用期内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仲裁审理后认为,第
一,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关于试用期的限制性规定。

二,过了试用期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构成违法。经过调解,公司在支付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之后,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试用期引发的争议不少。好多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是免责期、白用期,从而肆意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有的随意设置试用期,有的过了试用期还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职工,对此职工不得不有所防备。所谓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双向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为了防止单位利用试用期侵权,法律对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都有明确规定:

一,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试用期间待遇。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
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也得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果职工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必须得按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三,解除合同必须有理由。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所以当单位说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应注意把握三点:一是要求单位举证该“录用条件”是否在招聘时向职工说明或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二是所谓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否存在?三是该解雇决定是否超过了试用期后再提出?
6月,小张进入一家私营公司做文员。当时劳动合同订了2年,试用期为6个月,约定每月收入元,转正后为2500元。小张虽然是新手,但她工作还是很认真的,不懂就问,基本没有大的差错。但过了6个月的试用期后,经理竟跟小张说,公司效益不好,合同到此为止,公司多付给她1个月工资请她自己走人。小张回来跟父母一说,其父亲十分气愤,于是前去单位跟经理交涉。没想到此时经理竟说,小张工作老是出差错,根本不符合录用条件,叫她自己走人是给她面子。既然不领情,那单位马上可以开出解除通知书。
交涉竟是这样的结果,小张父亲气不打一处来,当即和小张赶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希望通过法律来讨一个说法。
他们也不愿意再在这样的公司工作了,故要求单位承担违法解雇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试用期的设置是否合法?二是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还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小张的劳动合同?
职工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现在劳动合同订了2年,但试用期却是6个月,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另外,所谓的“录用条件”根本没有跟本人见面,更何况已经过了试用期,单位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解除合同显然是错误的。
单位认为:合同期和试用期都是协商一致的结果,故应按“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来处理另外,虽然解除决定过了试用期几天,但关键员工确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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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条件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条件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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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条件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条件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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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临汾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因为他被所在的公司给辞退了。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结合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认定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劳动合同等书面文件中约定有明确的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应当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结合。普遍性,即大部分劳动者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因岗位或工种而发生变化,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或入职时如实告知自己与工作相关的信息等;特殊性,即某个岗位或工种需要的,与其工作相关的特殊要求,一般在招聘要求、岗位说明书或岗位职责中进行明确规定,如掌握某一门专业技能,熟练运用某种工具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录用条件,而是通过员工手册或企业规章制度等设定录用条件的,则录用条件一定要告知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否则,这些录用条件将被裁判机构视为无效条件。
  
2、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如背景调查结论,原工作单位证明;考勤表、处分通报;员工自己写的情况说明、检讨书、悔过书,试用期述职;客户投诉意见;同事评价,部门意见;工作内容,工作指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能够具体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录用条件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员工的考勤、违纪处分等企业单方形成的材料,都需要有劳动者的签字,否则劳动者会否认这些证据的真实性。
  
3、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试用期届满前对劳动者进行考评,并在试用期届满前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旦过了试用期,劳动者就转正成为正式员工了,就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工会同意的书面同意意见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要经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基层委员会或地方工会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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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同学在林芝找到一份工作,还在试用期就想要解除劳动合同,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林芝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结合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认定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劳动合同等书面文件中约定有明确的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应当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结合。普遍性,即大部分劳动者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因岗位或工种而发生变化,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或入职时如实告知自己与工作相关的信息等;特殊性,即某个岗位或工种需要的,与其工作相关的特殊要求,一般在招聘要求、岗位说明书或岗位职责中进行明确规定,如掌握某一门专业技能,熟练运用某种工具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录用条件,而是通过员工手册或企业规章制度等设定录用条件的,则录用条件一定要告知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否则,这些录用条件将被裁判机构视为无效条件。
  
2、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如背景调查结论,原工作单位证明;考勤表、处分通报;员工自己写的情况说明、检讨书、悔过书,试用期述职;客户投诉意见;同事评价,部门意见;工作内容,工作指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能够具体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录用条件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员工的考勤、违纪处分等企业单方形成的材料,都需要有劳动者的签字,否则劳动者会否认这些证据的真实性。
  
3、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试用期届满前对劳动者进行考评,并在试用期届满前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旦过了试用期,劳动者就转正成为正式员工了,就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工会同意的书面同意意见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要经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基层委员会或地方工会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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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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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在试用期被解除劳动合同了,但是我不知道日照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日照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对试用期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合理合法的试用期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法》第25条关于用人单位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是指劳动者实际上不符合用人单位招工要求的条件和标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264号文件对此由专门的规定。
  其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出于对劳动者保护制定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定应符合上述规定。
  
一、 用人单位招工要求的条件和标准要进行明示,不能没有理由任意解除。
  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必须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而不是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解除的。往往很多用人单位只是简单的认为试用期内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往往也直接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
  对于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最好能够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有利于对员工的管理和避免劳动争议难以举证的问题。同时录用条件和招聘条件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不可把两者的概念混淆。
  
二、试用期内,劳动者要具备自我维权的心理素质和法制观念
  
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仍然应当遵守法定的各项劳动标准,如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加班费等规定。尤其是社会保险应该按月缴纳,做一个月的工也要缴纳一个月的社会保险。
  
2、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3、试用期限要合法
  试用期约定与劳动合同期限有着密切的联系: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立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规定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之间的关系,主要也是为了对试用期的约定加以限制和规范,对于短期间合同,可以在合同期内互相了解,一般不需要设立试用期,也为了防止一些企业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频繁换人,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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