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的含义与特征

最新修订 |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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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①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②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③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④必须是合法的事实;⑤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
附条件合同的含义与特征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清楚附条件合同含义与特征条件。那么附条件合同含义与特征条件是怎样的呢?虽然我国的附条件合同含义与特征条件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关于附条件合同含义与特征条件的问题大家可能还不是很清楚,下面就附条件合同含义与特征条件的规定作一个简要的阐述。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特征有:

①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②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③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

④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⑤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如“若将此屋买给丙,则租给你”。

条件的两类:

①生效条件(延缓条件):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②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决定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附条件合同含义与特征条件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更多关于附条件合同的问题,如附条件合同的效力等问题?如果您想要更多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图,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问题,您好做专业的法律分析,帮助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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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含义与特征是什么?
合同的含义与特征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所形成的一种协议,特征,主要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并且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除此之外,也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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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与概念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与概念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与概念有哪些
一、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
1、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效合同成立是后合同义务存在的前提。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可撤销都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当然,这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相对终止,是由于合同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使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如果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关系彻底消灭,合同就是绝对终止了。
2、后合同义务不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一种强行性义务。
3、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是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务,就是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后合同义务的概念
1、后合同义务的发生和存在范围在于合同消灭之后,在时间界点上,“合同消灭”是合同义务解除与后合同义务开始的临界点。
2、后合同义务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即后合同义务是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义务,为特定义务主体。
3、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合同履行中义务的扩张。
作为大陆法系中合同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条贯穿始终,总揽全局,无处不在的基本原则,其适用范围扩张于合同履行中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在合同的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设置了一个义务群,它要求交易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准备阶段、执行阶段、善后阶段等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后合同义务正是这个义务群中重要的一部分。
4、后合同义务是法定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可分为约定合同义务与法定合同义务,对于后合同义务而言,它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当事人依法不得不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由合同双方自我约定的义务,即非约定合同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归属于法定合同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5、后合同义务为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其大致分为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 、忠实义务及义务等。
合同附随义务按时间点划分可分为先合同义务(生效前)、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和合同中义务(即生效后至履行完毕期间)。后合同义务即为合同生效前之附随义务。
6、后合同义务目的在于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止的善后事务,这体现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善后阶段中,当事人必须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多项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因为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顾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滥用权利,就很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这正是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所在。
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与概念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与概念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与概念有哪些
一、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
1、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效合同成立是后合同义务存在的前提。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可撤销都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当然,这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相对终止,是由于合同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使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如果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关系彻底消灭,合同就是绝对终止了。
2、后合同义务不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一种强行性义务。
3、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是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务,就是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后合同义务的概念
1、后合同义务的发生和存在范围在于合同消灭之后,在时间界点上,“合同消灭”是合同义务解除与后合同义务开始的临界点。
2、后合同义务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即后合同义务是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义务,为特定义务主体。
3、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合同履行中义务的扩张。
作为大陆法系中合同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条贯穿始终,总揽全局,无处不在的基本原则,其适用范围扩张于合同履行中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在合同的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设置了一个义务群,它要求交易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准备阶段、执行阶段、善后阶段等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后合同义务正是这个义务群中重要的一部分。
4、后合同义务是法定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可分为约定合同义务与法定合同义务,对于后合同义务而言,它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当事人依法不得不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由合同双方自我约定的义务,即非约定合同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归属于法定合同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5、后合同义务为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其大致分为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 、忠实义务及义务等。
合同附随义务按时间点划分可分为先合同义务(生效前)、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和合同中义务(即生效后至履行完毕期间)。后合同义务即为合同生效前之附随义务。
6、后合同义务目的在于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止的善后事务,这体现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善后阶段中,当事人必须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多项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因为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顾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滥用权利,就很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这正是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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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含义和特征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赠与合同含义和特征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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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后合同义务包含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后合同义务有哪些特征
在现代合同法中,当事人所负担的并不以给付义务为限,在合同成立前及终止后,当事人亦负有某种作为或义务,其中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所负的作为或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也具有它一些明显的特征:
1、后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对于后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92条明确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说明后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这种义务都适用于当事人,并且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这种后合同义务。规避后合同义务的行为属无效行为。
那么,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一方所负担的义务是否一定就是后合同义务。我以为应视具体情况,加以区别对待。一般而言,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仍负担某种义务,而该种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也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则此种义务的履行行为为后合同义务的履行;但是,如果主要是为了合同能够成立,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终止后负担某种义务,同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当事人一方也不必为此种行为,则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所负的义务并非后合同义务,而只是合同义务。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由于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一旦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此合同关系即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也随即终止,但是买卖双方有关质量条款的约定,并不因合同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它可以延续到合同终止后的某一特定期限内,买方一旦违反,将承担违约责任。
2、后合同义务的附随性。现代合同法上的义务一般包括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等。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后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它具有附随性,是合同义务的扩张,这种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具有从属性。
3、后合同义务发生时间的特定性。后合同义务只能发生在合同消灭后,在时间点上,“合同消灭”是合同义务解除与后合同义务开始的临界点。它也是区分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给付义务区别的关键所在。
4、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合同履行中义务的扩张。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条贯穿始终、全局的基本原则,其适用范围扩张于合同履行中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交易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准备阶段、执行阶段、善后阶段等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调整。
5、后合同义务的目的在于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善后事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但由于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而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顾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滥用权利就很可能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6、后合同义务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即后合同义务是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义务,其义务主体为特定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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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定义和特征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累犯的定义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全罪和活动犯罪或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
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累犯具有的特征
(一)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二)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三)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合同诈骗罪的定义与特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如何认定与辩护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合同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与诈骗罪所侵犯的公私财物所有权这一单一客体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包括财产权益和经济秩序的双重客体。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履行合同义务,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各种方法: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其中,第5项尚待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以前,可以作如下理解,是指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大肆挥霍、行贿、赠与,或者用于弥补亏空、归还债务,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或者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 (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合同诈骗罪,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在执行职务的活动中,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进行的诈骗犯罪活动。司法实践中常见到的是仅以单位的名义签订、履行合同,而骗取的公私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中饱私囊,即使用于单位也是很小的一部分,只是为了掩人耳目,对此应按个人犯罪处理。 (四)主观方面只能依直接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在经济活动中,行为人违背法律规定,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犯罪故意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之前,也可以产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 1、本罪的重点是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和事实。因此,有无主管故意是判断是否构成本罪的要点。 2、注意本罪与一般民事合同纠纷的区别。在合同履行中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对方钱财的故意,则属于履行合同中的一般违约行为,不涉嫌犯罪问题。 3、如果是属于有罪辩护,则重点是诈骗数额问题。注意区分诈骗所得与正常民事行为所得。 4、实践中有将一般民事合同履行中存在的违约行为,如延迟付款、超出经营范围签订合同、联购合同(行为人自己不生产或者不占有货物,需要向另一人购买,但先与相对人签订供货合同的)等,定性错误,以犯罪追究的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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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含义和特征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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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现在要写一份赠与合同,但是根本不知道他属于性质,那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呢?
[律师回复] 附义务赠与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附义务赠与作为一种契约,须以双方当事人之合意为要件。只有当赠与人要约表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并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的义务;受赠人承诺表示接受赠与财产,并愿意履行义务时,赠与合同方为成立。
2、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虽然也负担一定的义务,但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仍是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物所付的代价或附随的义务,不是其取得赠与财产所付的报酬或对价,因而不能因为赠与附义务而否认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
3、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将义务附加于赠与的合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因其具有单务性而将所附义务视为另一个合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否则整个赠与合同无效。附义务赠与的履行,一般为赠与在先,义务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上述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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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的定义与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又称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Enterpris e、国际公司Inteational Firm等。1974年,经合理事会做出决议,此后统一采用“跨国公司”这一名称。 跨国主要是指发达国家的垄断企业,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的垄断企业。 跨国公司委员会认为跨国公司应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第一,跨国公司是指一个工商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内经营业务,而不论其采取何种法律形式经营,也不论其在哪一经济部门经营; 第二,这种企业有一个决策体系,因而具有共同的政策,此类政策可能反映企业的全球战略目标; 第三,这种企业的各个实体分享资源、信息以及分担责任。 跨国公司对国际投资的作用 关于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中的作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早在1976年的《关于国际投资与多国企业宣言》中就予以充分的肯定。该宣言 第一条写道:“通过国际直接投资。跨国企业在国与国间有助于资本、技术与人力的高效利用,故能为本国与东道国带来实际利益。从而能在提高经济与社会福利的水平上产生重大效果。” 从多年的国际投资实践看,跨国公司的确通过直接投资给东道国带来资金与技术,而且其效果不同于商业贷款与证券投资。直接投资的流量是稳定的,并且更容易偿付,因为跨国公司投资的基本都是长期项目。一般而言,跨国公司的投资能为东道国提供出口市场,通过高科技使生产经营从国内市场转向国际市场,增加了东道国的生产能力、就业机会和贸易出口实力。同时,还为东道国提供了管理技术,使设立于东道国的子公司进入跨国公司系统,从而产生竞争性收益。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定义与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注意:经过改革之后,便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此科目。 特征: (一)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二)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 (三)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 (四)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对所持有剩余非衍生金融资产的影响 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例如,某企业在将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出售了一部分,且重分类或出售部分的金额相对于该企业没有重分类或出售之前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额比例较大,那么该企业应当将剩余的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且在和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能将任何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遇到以下情况时可以例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事件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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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的赠与的特征有哪些呢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附义务的赠与的特征有哪些呢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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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与土地转让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征用与土地转让是什么意思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国家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
土地转让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地由甲转给乙的行为。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土地买卖、土地出租等属于有偿转让;土地赠与、土地遗赠等属于无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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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让的合同内容虽无改变,但是变更了承包人,终结了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受让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承包方与第三者应订立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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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法律特征有哪些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特征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二手房买卖纠纷的特征与类型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二手房买卖纠纷的特征与类型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目前二手房的买卖仍在升温,二手房买卖纠纷接踵而至,那么我们应如何避免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呢?要避免二手房买卖纠纷,就要了解二手房买卖纠纷的特征以及类型。
一、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三个特征
(一)二手房交易中的二手房必须是现房。
业主在购买一手房时则可能是现房,也可能是期房,但是二手房交易不能为期房,只能是现房。
(二)二手房必须是已经取得房地产证的房产。
在日常交易过程当中,往往出现房产证没有办理的情况,还有以出卖房产无房产证主张无效的纠纷存在,那么没有房产证是不是就不能出让呢?我们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因为大多数房屋在出让时是符合办理房产证,只是基于某种原因原始购房人没有予以办理而已。所以只要在二手房登记过户时取得房产证即可。
(三)二手房是出卖人合法的并且可以完全自由支配的房产。
实际案例当中,出现过自己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却隐瞒对方进行恶意出让的行为,也有的是房屋本身并不具备出让条件,最终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三种类型
(一)卖方违约引起的纠纷
目前常见的就是因房价上涨过快,出卖方认为房屋价格卖低了,寻找各种理由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如以另一配偶不知情、不同意为由主张夫妻一方无权处分的;房屋的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没有取得房产证的等等。
(二)买方违约引起的纠纷
买方主动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多,因为房屋购买之后,房价飞速上涨,就算房屋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也往往忍气吞声。但是在房价下降时,体现尤为突出,比如 2020年北京近郊的燕郊房地产价格大幅度下跌,买方以房屋面积超过法定范围或者以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货款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主张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中介引起的纠纷
房屋中介业务可谓是一片繁华,有楼盘的地方就有多家房屋中介公司的存在。经常也会有一些房屋中介公司为谋取利益而违背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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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的赠与的特征有什么呢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附义务的赠与的特征有什么呢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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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的特征与类型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二手房的买卖仍在升温,二手房买卖纠纷接踵而至,那么我们应如何避免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呢?要避免二手房买卖纠纷,就要了解二手房买卖纠纷的特征以及类型。
一、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三个特征
(一)二手房交易中的二手房必须是现房。
业主在购买一手房时则可能是现房,也可能是期房,但是二手房交易不能为期房,只能是现房。
(二)二手房必须是已经取得房地产证的房产。
在日常交易过程当中,往往出现房产证没有办理的情况,还有以出卖房产无房产证主张无效的纠纷存在,那么没有房产证是不是就不能出让呢?我们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因为大多数房屋在出让时是符合办理房产证,只是基于某种原因原始购房人没有予以办理而已。所以只要在二手房登记过户时取得房产证即可。
(三)二手房是出卖人合法的并且可以完全自由支配的房产。
实际案例当中,出现过自己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却隐瞒对方进行恶意出让的行为,也有的是房屋本身并不具备出让条件,最终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三种类型
(一)卖方违约引起的纠纷
目前常见的就是因房价上涨过快,出卖方认为房屋价格卖低了,寻找各种理由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如以另一配偶不知情、不同意为由主张夫妻一方无权处分的;房屋的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没有取得房产证的等等。
(二)买方违约引起的纠纷
买方主动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多,因为房屋购买之后,房价飞速上涨,就算房屋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也往往忍气吞声。但是在房价下降时,体现尤为突出,比如 2020年北京近郊的燕郊房地产价格大幅度下跌,买方以房屋面积超过法定范围或者以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货款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主张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中介引起的纠纷
房屋中介业务可谓是一片繁华,有楼盘的地方就有多家房屋中介公司的存在。经常也会有一些房屋中介公司为谋取利益而违背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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