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有哪些特征和构成要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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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毒品犯罪客观方面,即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毒品犯罪主体,即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毒品犯罪有哪些特征和构成要件?

毒品犯罪作为高危险的犯罪,打击力度大,关于毒品犯罪有哪些特征?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我们的法律中有没有专门的针对毒品犯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方面的介绍呢?现在律图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毒品犯罪的特征以及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毒品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其构成应具备四个要件:

(1)毒品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而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有关对毒品进行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2)毒品犯罪客观方面,即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

(3)毒品犯罪主体,即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和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

(4)毒品犯罪主观方面,即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故意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及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对于毒品犯罪的特征以及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分析。如果您还想要了解更多毒品犯罪的问题,如毒品犯罪的数额怎么认定,新毒品犯罪有什么特点等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图,我们将会根据您提出的具体问题,为您做具体的分析,帮助您解决法律难题,维护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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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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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其构成应具备四个要件:
(1)毒品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而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有关对毒品进行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2)毒品犯罪客观方面,即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
(3)毒品犯罪主体,即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和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
(4)毒品犯罪主观方面,即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故意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及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毒品犯罪的种类
(1)、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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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毒品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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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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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基本特征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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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毒品犯罪主体,即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和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
(4)毒品犯罪主观方面,即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故意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及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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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机关到第一现场搜查,知道某种毒品的前体物,而这通常又不被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名录所列管,也不是被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里所列管,它只是普通的一个普通的化学原料或化学试剂。而第二现场就把没有被列管的物品,会进一步的氧化或者催化,有可能才能转化为毒品的前体物,或者是前体物的前体物,实际上这就是制毒现场侦察,但是侦查机关没有办法就通过常用手段来判断这是否制造毒品犯罪现场,所以制造毒品犯罪的现场是非常隐蔽的,侦查机关是难识别的。
  我们再看其它的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走私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也就是说涉及到第三百四十七条到三百五十六条,这里所涉及罪名的行为,侦查机关也是很难从现场去掌握。由于这种没有现场这种特殊情况使得侦查机关在固定证据的时候或者在破获案件的时候,难度是非常大的。
  第二点:证据的数量就相对比较小。由于没有犯罪现场这种特殊情况,那么必然会导致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量相对比较小。虽然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法领域不讲证据的优势,而是讲证据的确实充分,但是在毒品犯罪领域却不一样,由于是没有犯罪现场,所以难以被公安机关固定和掌握,导致证据的数量就相对比较小。
  第三点:难以满足证据裁判原则。由于证据量比较小,司法机关对此类的犯罪的证据的证明标准,或者说在司法惯例中,很难与刑事诉讼法五十三条所确定的证据裁判规则和证据裁判原则契合。由于证据量比较少,那么必然会导致案件的证据,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比如说涉及到犯罪构成要件所需要的证据,就难以满足证据裁判规则和证据裁判原则。
  第四点:侦查机关单位难以完善证据体系。毒品犯罪的犯罪行为隐蔽性较强,对案件的来源难以确定。而破获其他普通案件,案件的来源非常明确的,对它侦查的时候,需要从哪个方向确定侦查计划是较容易控制的,同时,侦查机关可预判性的东西是非常多的。比如说杀人案件、盗窃案件,尽管它们的侦察有难度,但案件的来源是可预判的,案件的破获情况也是可预期的。可毒品犯罪案件中却不一样,由于案件来源隐蔽性强,公安机关很难掌握,哪个地方进行交易?交易之前是如何策划?毒资是如何交付?通过什么方式交付?作为侦查机关在预先是很难做到预判,即便掌握了案件的来源,也很难确定人赃并获,所以侦查机关单位是难以完善证据体系。
  第五点:通过以人去找物的侦查思维破获毒品案件。普通的其他刑事犯罪是以物去找人,可以通过现场遗留的物证。比如说毛发、皮屑、足迹,甚至是气味,都可能是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一个金钥匙,打开这个案件的核心环节,进而破获案件,使得案件从证据上事实上加以固定和确定。而毒品犯罪案件则是先固定行为人,才知道行为人可能会在哪个时间在哪个地点去实施犯罪,然后具体运用不同的侦查计划去破坏案件,使得案件的最终完成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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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颁布施行的《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1981年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7月、发布《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又发布《关于查禁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品和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所谓非法运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的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而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还必须具备数量较大这一要素。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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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作为与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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