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需要签书面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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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临时工在《劳动法》中的名称为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个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此,临时工并不一定需要订立书面合同,不订立书面合同的,口头协议必须要有。

临时工需要签书面合同吗

临时工需要签书面合同吗

临时工在劳动法中的名称为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个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此,临时工并不一定需要订立书面合同,不订立书面合同的,口头协议必须要有。

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名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中,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

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临时工其实是很老的一个说法,其所针对的是固定工。在一九九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我们国家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其用工制度是将员工招入单位后就一直在该单位工作,直至退休,这就是固定工。相对于固定工,单位为了临时工作需要,招聘的一些员工就是临时工。由于固定工要做到退休,所以待遇福利方面在单位经济状况允许的情况下通常较好;临时工是马上要走的,做不久的,所以待遇福利就相对较差。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出台则改变了在中国实施了几十年的传统用工制度,将劳动合同的概念推向了全国。之所以说其有如此的变革作用,是因为劳动合同制度改变了传统的在单位一做到底的旧观念。劳动合同提出一个合同期限的问题,使得劳动合同会面临终止。当劳动合同终止后,单位就可以当然地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了。

在这样的制度下,就无所谓什么固定工、临时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近10年时,已经很少听到临时工的说法了,通常在一些国有企业及国有转制的企业还有。单位用工,只要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就应该视为是单位的正式员工,福利待遇按照合同约定、公司规章制度或者法律规定办理。

通过上述的介绍我相信大家对于临时工是否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有一定的了解了吧,希望小编的整理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了临时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没有做口头协议的的情况,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律图为您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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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期限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部门)担任临时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乙方工作内容(需填写)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日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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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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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按照国家政策、劳动合同、企业制度可以享受的其他待遇主要是指按照1990年1月14日由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的,除本文前述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定义和范围确定之外职工应享有或者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比如住房公积金、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稿费、讲课费、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交通费、话费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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