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如何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以及如何取证?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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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不准移动现场上的任何车辆、物品,并要劝阻围观群众进入现场。对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散落物,应该用塑料布、苫布、苇席等可能得到的东西加以遮盖。2、抢救伤者移动车辆时,应做好标记。3、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应告知医务人员对伤者衣物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花纹印痕、撕脱口,要进行保护。

交通事故如何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以及如何取证?

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不少人都会很慌乱,有时还会破坏了现场。当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报警,进行人员的救治。同时也要注意对现场的保护,那么交通事故如何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以及如何取证呢?下面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一、保护交通事故现场有哪些措施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抢救伤者,并采取措施,对现场的范围,车辆行驶轨迹、制动痕迹、其他物品形成的痕迹、散落物等进行保护。当事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1、不准移动现场上的任何车辆、物品,并要劝阻围观群众进入现场。对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散落物,应该用塑料布、苫布、苇席等可能得到的东西加以遮盖。

2、抢救伤者移动车辆时,应做好标记。

3、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应告知医务人员对伤者衣物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花纹印痕、撕脱口,要进行保护。

4、严防再次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后,要持续开户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标志,以免其他车辆再次碰撞。对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现场,要严禁烟火,以免造成火灾,扩大事故后果。

二、交通事故如何现场取证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取证及后续程序: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制作勘查材料、寻找证人、收集物证、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恢复交通。

2、各方当事人应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故经过,并交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向当事人公开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材料。

3、在事故未调解前,公安机关可以指定肇事车方垫付死者或伤者的安葬费、抢救费,并预交事故的处理押金。交通事故当事方拒绝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至调解终结移送人民法院受理止。

4、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死者亲属须在十日内将尸体火化。

5、伤者住院治疗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院或自购药品。经医院治愈拒绝出院的,费用由自己负责。伤者出院后,应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6、车物损坏的,经物价部门评估后,以修为主,不能修复的可折价赔偿。

7、交通事故当事人受伤治疗终结后,15日内应向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交通事故如何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以及如何取证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一定要注意对现场的保护。并且在进行医疗救治之后,相关的医疗材料也要保留好。如果有需要,可以到律图网站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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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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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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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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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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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工程施工现场存在那些安全隐患,需要采取怎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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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没有切实的按照法律法规施工,虽然国家为了规范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近年来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法》,可是还是有很多施工单位对这些法律采取无视的态度,将法律弃之不顾,将规范施工抛之脑后,
最后引发了一系列的安全问题。  

2)施工单位本身就没有设立相关的管理法规。所以施工单位负责人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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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施工时监管力度不到位。在房屋的建设工程中任何出现的安全问题都与监督部门相挂钩,在监督期间可以对所发生的安全问题有绝对的整改权,及时记录、及时上报、及时纠错,做到防患于未然。  

4)在施工时材料选择不合理。材料是建筑施工的重中之重,一旦材料的不合理或是质量的不合格都会对建筑物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甚至会引发更大的安全问题。比如楼板出现了裂缝、楼房内部管道之间焊接不严密、墙体脱落、商品混凝土配料不合理等等。  

5)在地下施工时要用商品混凝土构建防水墙,由于固定模板时要用到螺杆,这就要求平直的螺杆,还要带有止水环,并且还有用商品混凝土密封螺杆。还有重要的就是必须防止商品混凝土内部的铁丝、钢筋、以及带有止水环的螺杆接触到模板,防止触水生锈,降低使用寿命。
二、房屋建筑施工中安全问题的应对措施分析  (
1)加强安全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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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健全安全监测技术。针对当前房屋建筑施工的现状,加强安全管理,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建筑安全监测技术,在科学技术的进步条件下,加大技术检测的力度,加强施工的安全防护,使得安全防护措施更加的具体化。对一些落后的检测设备进行淘汰更换,增加对这些硬性安全检测的资金投入的同时也可以聘请施工安全技术专家对施工环境进行勘察,分析不安全因素,针对实际情况改善隐患,并协助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检测技术,从硬件、技术双重方面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另一方面,加强安全教育。在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要加大对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费用,定期进行技能培训、普及安全知识,不断的提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素质,这对于提高施工的安全力度,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施工单位应加强相关知识的培训,深化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对存在危险隐患的施工进行作业时要严格按作业指导说明进行组织施工,施工人员需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要坚决杜绝施工过程无证作业,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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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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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突发公共事件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领导者如果能“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在突发公共事件未发生之前,就将产生危机的土壤及时铲除,便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危机的出现。正如英国危机管理专家A所说:“预防是解决危机的最好方法”。这就要求领导者能树立并强化危机意识,同时建立一套规范、全面的危机管理预警系统,来有效地预防危机的发生。1.树立并强化危机意识,是预防危机的逻辑起点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常备不懈的忧患意识是使组织立于不败之地的基础。领导者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任何组织都可能发生危机,危机对于组织的命运生死攸关,必须警钟长鸣。危机意识的树立与强化,能有效地提高组织抵御抗击危机的能力,还有可能化解潜在的危机,或者及早发现危机,延缓危机的蔓延,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2.建立危机管理预警系统,是预防危机的保证危机虽然具有突发性、迅猛性的特点,但它的爆发总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一般都有前期征兆。因此,如果能有一套规范、全面的危机管理预警系统,是可以预测和控制危机的。建立一套规范、全面的危机管理预警系统,
首先要做好动态预测。领导者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可能会对组织的活动、生存造成潜在威胁的事件详细地列出来,并根据发生的可能性评估它们的等级,依序排列。
其次,针对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制约,构建危机应对机制。危机应对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成立危机处理小组。明确其职责、权利,确定其联系、沟通与合作的方式,以及不同局势下的调整与变通方案等。二是配置处理危机时所需的资源。这些资源主要是人力、物力和财力。要明确其指挥者、管理人,以便在急需时能有效、及时地指挥、调配和管理;要明确其获取方式、存放地点、维护制度和使用说明,以便招之即来,来之能用,用之有效。三是明确信息沟通的方式途径。这里所说的信息沟通,既包括信息的收集与转换,又包括信息的传递与发布。构建危机应对机制时,领导者应该明确信息收集的途径与转化方式,确定不同对象的沟通原则与方法,确认信息的发布与传递渠道,以便及时收集到真实有效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传递出真实可靠的声音。
二、见微知著,辨识于萌芽辨识危机,就是根据危机期的各种征兆,或根据危机出现的蛛丝马迹,辨识出危机是否将要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于领导者来说,危机识别阶段是最具有挑战性的。它要求领导者必须具有见微知著的本领,具有敏锐的观察力,能在问题还处于萌芽状态时,就及时发现;它要求领导者必须具有明察秋毫的本事,具有正确的判断力,能根据一些零星的迹象判断出问题的要害与关键,做出正确的抉择与判断;它要求领导者必须具有实事求是的作风,能虚心听取各种不同的意见,以此来印证自己的判断。
三、快速反应,控制于开端有时,即使采取了预防减灾的措施和对策,危机事件依然会发生。突发公共危机事件来势猛,发展速度快,情况复杂。如果处置不及时,易于激化矛盾,造成局面失控,引发更大的事端。因此,公共危机事件爆发后,领导者必须在理智冷静的基础上,突出一个“快”字。1.快反应。快反应,就是迅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争取在最短的时间里摸清情况。2.快到位。领导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第一现场,靠前指挥,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稳定群众情绪。3.快处置。在事实基本清楚、趋势较为明显的情况下,领导者要抓住要害的人物和问题的关键,迅速采取措施,坚决控制事态,避免矛盾激化。这个“快“字,也是山东阳信县委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一条重要的经验。2002年7月,山东阳信县刘庙村三名回民群众赶集买牛路经惠民县大桑村时,因不慎轧死一条,与户主发生争执引发冲突。在少数人的下,回汉双方各聚集数百人手持棍棒铁锨形成对峙,随时可能发生大的群体性冲突事件。阳信县、乡领导得知信息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成人墙双方,稳定群众情绪,教育疏散人群。公安干警火速赶到现场调查取证,平息事端,使得事件得到依法妥善的处理。
四、善后处理,着眼于未来控制了危机,并不意味着危机处理过程的结束。领导者还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行危机善后处理,也就是危机消除。危机消除的作用,就如著名危机专家诺曼·R·奥古斯丁所说的,可以为组织“提供一个至少能弥补部分损失和纠正混乱的机会”。一般说来,危机消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要做:组织力量恢复重建;对受害者进行救援;调查危机发生的原因;评价整个危机管理工作的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危机管理制度;预防、避免、管理下一个危机。
五、千法万法,不能忘一“法”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方法很多,但千法万法,不能忘一“法”,这一“法”便是法律。在法制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的今天,“法”最有说服力和震慑力。例如,纪律检查委员会原副书记刘丽英曾经到某县查处过一起案件。他们驱车返回时,突然被三百多名群众拦住去路。在一些人的下,不明真相的群众要求当场公布调查结果,有的甚至谩骂动手。
小区业主应该采取的维权措施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区业主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一)行政途径 投诉。对于有关小区规划、房产证的办理、房屋质量等出现的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对于小区物业管理问题,根据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二)法律途径 1、对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之诉。违约中的“约”指购房的买卖合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侵权中的“权”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业主享受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居住环境的权利、公民的消费权益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出现这类纠纷时业主可以将纠纷诉至或直接向当地人们,请求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3、提交仲裁机关仲裁。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 (三)其他途径 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2、由第三人调解。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一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比如可以由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更换物业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按照我国目前的购房程序看,购房人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同时在使用统一印发使用的格式房产买卖合同时,会有买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卖方或买方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条款。因此,购房者须受到开发商为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并接受其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在实践中,许多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以此为由,主张业主无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无权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广大业主有权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但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作为小区的真正主人,广大业主有权重新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购房者向人民提起消费争议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提讼的购房者应与所提起的争议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必须是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及其他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时明确指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经营者。 3、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有受侵害的事实及证据。 4、根据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原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
预防人身伤害应采取哪些措施??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年来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大大增强,患者及家属处处注意维护自己的利益。医院和医务人员尚不能正确认识这一点,从而处于被动局面,导致医疗纠纷增多。n 首先,医疗工作和医疗行为更多的受到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制约。而我们有相当多的人对此没有清醒的认识。n 其次,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不能尊重并平等对待患者,而易出现纠纷。n 然后,社会对医疗工作存有认识上误区,很多医学上正常的事情,却引起纠纷。n近年来医疗纠纷呈现很多新特点:n一是数量增加,投诉增多。过去在医疗活动中一般不会发生的医疗纠纷,现在往往形成医疗纠纷。n二是新技术、新疗法、新设惫的不当使用导致的医疗纠纷不断出现。n三是有了法律制约,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医疗事故罪。n判断医疗纠纷的几个误区n误区之一: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n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裁决才可了结的事件。n误区之二: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n因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导致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出现,人们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增加了受损害的风险。最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进医院不等于进了“保险箱”。n误区之三:经济补偿等于经济赔偿n在众多的医疗纠纷中,有的已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n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n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正呈增加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增加了医疗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医院合法的经济效益,挫伤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医院和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因此,调解和处理棘手的医疗纠纷成了门诊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从临床调到门诊部办公室近三年,处理和经历了医疗纠纷四百多起,深刻体会到医疗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工作,具有难度大、技术性强、环节多、工作量大的特点。面对形形、令人头痛的医疗纠纷,医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也不论是何种类型的,更不论最终采取什么方式予以解决的医疗纠纷,均会对社会、医患双方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在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的前提下,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了医疗纠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医疗纠纷造成的不良影响。n1.医疗纠纷的防范n (1)加强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n首先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规范服务语言,积极提倡礼貌用语。在诊疗过程中通过加强对病人疾病知识的健康教育、解释沟通、心理护理等,建立融洽的医患关系,努力提高对病人的服务满意度。其次是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对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人员要认真查处,责任到人。建立培训考核制度,严格实习生、进修人员的管理,明确带教人员的责任。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医疗技术质量的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从严把好质量关,使医疗技术操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标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在医疗活动中绝不能违反医疗卫生方面的国家法律或职业规范,杜绝失职行为是医院避免医疗纠纷的根本方法。n (2)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诊n积极改善诊疗区的医疗条件和基本设施,努力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患者的需要,调整门诊布局,方便病人就诊,努力创建“花园式环境,宾馆式服务”的现代化医院,彻底消除病人挂号、收费、取药排队的现象。建立便民服务措施,如供应茶水、免费邮寄化验单、设立健康教育咨询台、值班主任及时解决病人的需求等,形成便民服务流程和网络。n (3)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n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因此,医务人员通过法律的学习应具备以下2点意识。n纠纷意识n医院医务人员应更新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和纠纷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若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病人的不满,就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n举证责任意识n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使医疗机构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原告病人只需证明自己曾在被告处接受过诊疗并在诊疗后出现了人身损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此后,举证责任的“皮球”就踢给了被告———医院,由医院提供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医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证据,即举证不利,将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医务人员应当有举证责任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不能重治疗、轻病历,不能光做不记或光说不记。病历不仅是记载病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诊疗理活动的医疗文书,也可能成为以后出现医疗纠纷时的法律文书,成为决定自己在医疗官司中命运的重要证据。n (4)要有预见性n医务人员面对不断增多的医疗纠纷,不仅要有高尚的医德和精益求精的医疗技术,而且要有预见突发事件的能力,利用各种条件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以确保医疗安全及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我们发现以下的疾病种类和人群容易引发医疗纠纷:n酒后之人,患者或家属酒后,控制能力下降,容易发生争端。个别人发酒疯制造事端。n经济拮据者,对用药、治疗费用易产生怀疑,担心被开大药方或无关的治疗检查项目。n慢性、复发性疾病,因不能根治,花费较多,心情烦躁,对治疗效果不满,产生抵触情绪。n患者家中有从医人员者,由于医务人员熟悉医疗行业中的瑕疵,如某项医疗活动影响医疗效果,很容易引起纠纷。n应用激光、外科手术进行美容、整形的患者,因收费较高及期望值较高,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易产生纠纷。n本院职工的熟人,往往减少医疗程序,减少检查项目。因是熟人不做详细交待,不签协议书,留下了纠纷隐患。对于上述疾病和人群,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制度,多和病人解释沟通,完整书写病历和各项记录,努力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n2.处理医疗纠纷的技巧n一些纠纷在现场燃起“战火”时,病人或家属往往情绪激动、大吵大闹并在现场引起围观,有时还会引起其他病人的打抱不平。这时首要的任务是想方设法让矛盾双方分开,以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可让患者离开现场,或请病人到办公室坐下商谈,耐心倾听病人的投诉,使病人逐渐息怒。n对于病人由于医护人员服务不到位、就诊不方便引起的不满,在耐心倾听病人的诉说时,表示理解和赞同,这时病人的愤怒往往有所下降,我们代表院方向病人表示歉意,并尽量满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时由当事人当面向病人赔礼道歉。n对于医院没有过失,只是由于患者缺乏医学常识,对诊疗行为不理解造成的纠纷,我们耐心向他们讲解有关医学知识、诊疗的风险性、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副作用的预防等,赢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n有些病人无论你如何解释,非要医院赔钱,否则就会曝光媒体。在医务人员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我们要据理力争,正告患者医院是不怕病人的胡搅蛮缠和媒体曝光的,可告知病人索赔的依据和方法,让病人通过法律等正常途径获得赔偿。n对于目无法纪、围攻辱骂、毁坏公物、行凶殴打、无理取闹的少数病人和家属,我们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处理此类纠纷,要协同保卫科、地方公安部门一起处理,对医务人员、财物造成损伤的,坚决要求赔偿道歉。n对于重大医疗纠纷的处理,要上报医院领导。当然医院领导的态度非常重要。医院不要怕病人打官司,动不动就花钱息事宁人,这样既纵容了某些人的不法行为,又会损伤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因此,对于重大的医疗纠纷的处理,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靠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走法律的途径解决。在整个医疗活动过程中,医院要做到每个环节都万无一失非常困难。因此医疗纠纷的发生亦在所难免。如何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给医院管理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和思索。我们认为,作为医院应通过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就诊环境、加强法制学习等,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及时解决和处理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的恶化和扩大,使医疗纠纷逐渐减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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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一切措施中止犯罪会如何判刑?
采取一切措施中止犯罪的判刑是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那么就可以免除当事人的刑法责任;而对于造成损害的,就可以减轻当事人的刑法;对于中止犯罪就代表着案件没有形成犯罪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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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占道施工应采取哪些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占道施工应采取哪些措施保障交通安全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目前很多地方都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道路施工路段管理方面的矛盾比较突出,施工作业时安全措施若不做到位,极易引起交通意外和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加强对施工路段的交通管理,对于减少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保障施工路段道路的安全畅通是十分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为保障交通安全,占道施工方要采取两项措施,一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包括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路拦、锥形交通路标、施工标志、施工警告信号、移动性施工标志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夜间须设置闪光灯号和红色定光灯号。施工的安全警示标志必须齐全、规范、清晰、视认性好、设置地点准确、设置牢固,应当能够有效地提示和引导车辆驾驶人和行人通过施工路段或者绕行分流,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调整设置地点和内容。施工单位应当尽量减少施工对车辆、行人通行的影响,对车流量大、行车道狭窄或者车辆难以通行的路段,施工单位有必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二是,必须是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 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也有类似规定。公路法规定,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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