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如何对债务性质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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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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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离婚后如何对债务性质认定

当今社会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在离婚过程中,双方遇到最多最复杂的问题便是夫妻双方财产和债务的问题。夫妻离婚后债务处理不当会为双方带来一定的麻烦或是纠纷。当离婚双方存在债务问题的时候,确定夫妻离婚后债务的性质是至关重要的,那么夫妻离婚后债务的性质要怎么判定?律图小编总结如下。

(1)共同债务的认定

首先必须明确,决定债务性质的标准并不是某些人认为的“以谁的名义欠债就属谁的债务”,不少人认为只有以夫妻双方名义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共同债务,甚至认为借条上写谁的名字就属于谁的债务,这些想法都是不对的。对夫妻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要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从实质意义上加以确定。

一般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也不是绝对的。一般来讲,婚前个人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是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即结婚前夫妻一方为婚后的共同生活负了个人债务,如婚前个人购置的生活用品婚后成了共同财产,此时这种债务虽然是在婚前所负,但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债权人若就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财产分割意见》第18条的精神与此相似。法律的这种规定对婚前负债的一方是公平的,因为其债务在婚后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理应由双方共同偿还。但债权人要想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要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第二个特征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若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则无论是以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虽然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则都不属于共同债务而是个人债务。

法律没有具体列举什么情况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实践中应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灵活认定。一般来讲,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包括以下情形:

(1)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

(2)为抚养孩子、赡养父母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购买、修建、装修房子所负的债务;

(5)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体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6)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所发生的债务。

根据《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精神,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连带性,应当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实践中,夫妻一方对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无法认定或认定较困难时,一般都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2)个人债务的认定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本文上述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应该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如上所述,这种债务一般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义务为其偿还,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但双方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不予准许。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不禁止夫妻双方对其所负的债务进行相关的约定,但这种约定仅在他们之间产生效力,对外(即债权人)不产生效力。现实中不少人欲通过离婚分割财产以达到逃避清偿债务的违法目的,对此,无论是婚姻登记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应当严加防范,认真审查,凡有损于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亲朋所负的债务。现实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资助方称其所负的债务经过了对方的同意,但对方否认。这种情况下如果否认一方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法院很可能会判其为共同债务,这是基于夫妻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考虑的,因为一般来说,外人很难知晓他们之间是否对举债达成了一致意见,将其认定为共同债务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7)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离婚后债务性质的判定是非常重要的,这决定着夫妻离婚后债务将由谁偿还的问题。为了减少夫妻离婚后债务为离婚双方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与纠纷,律图小编建议您向有关律师进行相关咨询,这样能够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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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与立法缺陷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是存在立法缺陷的,本文就为大家进行分析,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的立法缺陷我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规定在《婚姻法》第41条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其中《婚姻法》第41条并未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连带债务,只能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去推导出来,《婚姻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两条的规定均肯定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可以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1980年《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与修正后的相同,因而在案例中出现了人民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分割承担的判决,有将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按份债务处理的嫌疑。这样的规定受到了很多人的批判,他们认为这与《民法通则》第90条以及《合同法》第84条矛盾,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的原则,危害交易安全最终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了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有权在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律文书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后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而且从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来看,由当事人协议清偿或人民判决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主要是为了处理男女双方内部的责任分担问题,对第三人不具有对抗效力。这与债权人利益并无关系,认为此举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批判言过其实。但这样的规定是否就是合理的呢笔者认为并不合理,不合理的原因并不在于对债权人利益是否产生影响,而在于对判决既判力的动掘,亦即可以对自己作出的生效判决出尔反尔,随意否定。既判力指确定终局判决的内容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既判力要求的判决确定后,无论该判决是否存在判误,在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之前,当事人和都要受判决的拘束,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再进行任何争执。在离婚诉讼中,虽然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但在诉讼中确认的债务分担实质上对财产权利义务也作出了实质处分。然而,当事人手中的判决并不能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此时,判决没有任何效力,仍会支持债权人要求男女双方承担责任,但是当一方履行义务后依判决向对方进行追偿时,又可据此来作出支持或不支持的判决。这样的处理方式使不少当事人产生极大的反感,对的信任降低,法律以及的权威受损。我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在《婚姻法》第41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婚姻法解释(三)》(草案)第14条,以及《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18条。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我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采用了用途标准,时间标准以及名义标准。《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将夫妻为共同生活和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婚姻法》第41条仅规定因共同生活而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实际上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缩小了,否定了因抚养赡养而产生的债务,但是《婚姻法解释(三)》(草案)第14条仍将其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超出了法律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采用了用途标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这与《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采用的标准一致,但第24条采用了名义标准,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推定,只要夫妻一方不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不能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采用约定财产制的,统统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实际上已经废除了《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采用的用途标准,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该司法解释恰好在推定规则前一条采用了用途标准,从《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债务人利益的保护可以说是用心良苦,甚为周到,而对夫妻方利益的保护关注极少,这一条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事件提供了一条“黄金准则”,即方便又快捷,但对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与他方串通虚构债务,多分财产的行为视而不见,不能说是一条公平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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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的立法缺陷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是存在立法缺陷的,本文就为大家进行分析,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的立法缺陷我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规定在《婚姻法》第41条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其中《婚姻法》第41条并未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连带债务,只能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去推导出来,《婚姻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两条的规定均肯定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可以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1980年《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与修正后的相同,因而在案例中出现了人民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分割承担的判决,有将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按份债务处理的嫌疑。这样的规定受到了很多人的批判,他们认为这与《民法通则》第90条以及《合同法》第84条矛盾,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的原则,危害交易安全最终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了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有权在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律文书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后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而且从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来看,由当事人协议清偿或人民判决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主要是为了处理男女双方内部的责任分担问题,对第三人不具有对抗效力。这与债权人利益并无关系,认为此举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批判言过其实。但这样的规定是否就是合理的呢笔者认为并不合理,不合理的原因并不在于对债权人利益是否产生影响,而在于对判决既判力的动掘,亦即可以对自己作出的生效判决出尔反尔,随意否定。既判力指确定终局判决的内容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既判力要求的判决确定后,无论该判决是否存在判误,在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之前,当事人和都要受判决的拘束,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再进行任何争执。在离婚诉讼中,虽然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但在诉讼中确认的债务分担实质上对财产权利义务也作出了实质处分。然而,当事人手中的判决并不能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此时,判决没有任何效力,仍会支持债权人要求男女双方承担责任,但是当一方履行义务后依判决向对方进行追偿时,又可据此来作出支持或不支持的判决。这样的处理方式使不少当事人产生极大的反感,对的信任降低,法律以及的权威受损。我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在《婚姻法》第41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婚姻法解释(三)》(草案)第14条,以及《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18条。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我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采用了用途标准,时间标准以及名义标准。《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将夫妻为共同生活和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婚姻法》第41条仅规定因共同生活而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实际上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缩小了,否定了因抚养赡养而产生的债务,但是《婚姻法解释(三)》(草案)第14条仍将其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超出了法律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采用了用途标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这与《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采用的标准一致,但第24条采用了名义标准,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推定,只要夫妻一方不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不能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采用约定财产制的,统统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实际上已经废除了《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采用的用途标准,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该司法解释恰好在推定规则前一条采用了用途标准,从《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债务人利益的保护可以说是用心良苦,甚为周到,而对夫妻方利益的保护关注极少,这一条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事件提供了一条“黄金准则”,即方便又快捷,但对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与他方串通虚构债务,多分财产的行为视而不见,不能说是一条公平合理的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的立法缺陷有哪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是存在立法缺陷的,本文就为大家进行分析,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的立法缺陷我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规定在《婚姻法》第41条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其中《婚姻法》第41条并未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连带债务,只能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去推导出来,《婚姻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两条的规定均肯定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可以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1980年《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与修正后的相同,因而在案例中出现了人民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分割承担的判决,有将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按份债务处理的嫌疑。这样的规定受到了很多人的批判,他们认为这与《民法通则》第90条以及《合同法》第84条矛盾,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的原则,危害交易安全最终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了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有权在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律文书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后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而且从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来看,由当事人协议清偿或人民判决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主要是为了处理男女双方内部的责任分担问题,对第三人不具有对抗效力。这与债权人利益并无关系,认为此举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批判言过其实。但这样的规定是否就是合理的呢笔者认为并不合理,不合理的原因并不在于对债权人利益是否产生影响,而在于对判决既判力的动掘,亦即可以对自己作出的生效判决出尔反尔,随意否定。既判力指确定终局判决的内容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既判力要求的判决确定后,无论该判决是否存在判误,在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之前,当事人和都要受判决的拘束,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再进行任何争执。在离婚诉讼中,虽然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但在诉讼中确认的债务分担实质上对财产权利义务也作出了实质处分。然而,当事人手中的判决并不能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此时,判决没有任何效力,仍会支持债权人要求男女双方承担责任,但是当一方履行义务后依判决向对方进行追偿时,又可据此来作出支持或不支持的判决。这样的处理方式使不少当事人产生极大的反感,对的信任降低,法律以及的权威受损。我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在《婚姻法》第41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婚姻法解释(三)》(草案)第14条,以及《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18条。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我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采用了用途标准,时间标准以及名义标准。《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将夫妻为共同生活和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婚姻法》第41条仅规定因共同生活而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实际上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缩小了,否定了因抚养赡养而产生的债务,但是《婚姻法解释(三)》(草案)第14条仍将其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超出了法律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采用了用途标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这与《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采用的标准一致,但第24条采用了名义标准,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推定,只要夫妻一方不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不能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采用约定财产制的,统统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实际上已经废除了《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采用的用途标准,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该司法解释恰好在推定规则前一条采用了用途标准,从《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债务人利益的保护可以说是用心良苦,甚为周到,而对夫妻方利益的保护关注极少,这一条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事件提供了一条“黄金准则”,即方便又快捷,但对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与他方串通虚构债务,多分财产的行为视而不见,不能说是一条公平合理的规定。
夫妻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债务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个人债务怎么样认定 夫妻个人债务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债务,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对于夫妻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实力偿还的,也可以说服他方代为偿还,但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一方为他方清偿债务。但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属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约定,仍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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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问题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双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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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共同债务认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共同债务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非共同债务的认定:
根据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该司法解释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进一步解释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同时明确列举了四种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第四种为兜底条款)。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对司法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其规则模型是:婚姻存续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
如何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共同债务认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共同债务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非共同债务的认定:
根据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该司法解释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进一步解释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同时明确列举了四种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第四种为兜底条款)。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对司法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其规则模型是:婚姻存续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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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债务性质有哪些
1、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2、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3、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5、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六、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七、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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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法院如何认定夫妻债务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律师回复]
一、哪些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债权人难以知晓。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连带性,应当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双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最为集中的体现夫妻离婚的过程中,一种是在夫妻离婚时进行划分,这种情形又和夫妻采取的离婚方式有关系,如果夫妻是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则夫妻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当然这种约定本身,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夫妻是在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的规定,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这样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对于在离婚判决或在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确认或处理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的规定,的判决或夫妻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一样可以向离婚后的夫妻提讼,要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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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款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三)夫妻债务的承担
1、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1)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夫妻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伙性,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为担保。3)、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第三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
2、夫妻债务的承担原则《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是:1)、共同偿还的原则2)、协议偿还的原则
3)、判决偿还的原则
3、共同债务清偿后的求偿。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承担。一旦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各自承担的份额确定以后,夫妻一方对外履行了全部债务,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债务已清偿为由拒绝一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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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观点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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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个人债务怎么样认定 夫妻个人债务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债务,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对于夫妻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实力偿还的,也可以说服他方代为偿还,但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一方为他方清偿债务。但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属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约定,仍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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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2、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 3、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担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发生纠纷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负担。 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判决。
夫妻债务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2、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 3、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担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发生纠纷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负担。 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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