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哪些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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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哪些权利

我们都知道对于一个劳动者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在工作中能够安全生产,能够保障自己的身体安全,那么在我国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哪些权利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吧。

主要有以下几项:

(1)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2)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劳动者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在我国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一共有五个,关于这个五个小编已经在上述的内容中给了大家详细的阐述,感谢您阅读由律图的编辑为您带来的相关文章,若您还有其他的相关法律疑问,欢迎您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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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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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对劳动者的这一权利,《劳动法》、《工会法》等作了相应的规定。《劳动法》的规定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工会法》的规定是: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违章指挥是劳动现场的管理人员要求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强令冒险作业是指劳动现场的指挥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强行命令劳动者从事不安全和容易引发危险的劳动。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属于置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不顾的违法行为,劳动者理应拒绝。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拒绝强令冒险作业和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又进了一步,明确规定不得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的行为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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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劳动安全方面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基本权利】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主要义务】  
1.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在劳动安全方面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基本权利】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主要义务】  
1.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在社会安全方面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基本权利】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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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是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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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者在劳动安全方面基本权利和主要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基本权利】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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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劳动安全方面基本权利和主要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基本权利】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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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是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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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者在劳动安全方面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基本权利】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主要义务】  
1.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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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者安全的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消法对于消费者的安全权是如何规定的 《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保障权。 (1)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所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和按照自己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予以拒绝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求偿的内容包括: (1)人身损害的赔偿,不论是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均可要求赔偿。 (2)财产损害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6.依法结社权。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最具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 7.求教获知权。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权利。它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知识主要指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主要是指有关消费权益保护方面及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有效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 8.维护尊严权。维护尊严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此外,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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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是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是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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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在保证食品安全方面包括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为了加强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定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审查许可证、定期检查等方面的责任。
1.审查和检验的义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允许有经营资格的主体入场经营。经营资格的凭证就是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通过对入场食品经营者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审查,确保入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对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不得允许其入场经营。
2.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集中交易市场应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对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入场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与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定期进行检查。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作为承担义务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入场的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看入场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和经营环境是否符合本法的要求。如检查经营的内容是否与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一致,检查经营者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场所,场所是否干净整洁,是否有与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设备或设施,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从业人员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的食品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盛放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规定等等。并将以上检查情况进行记录。
4.制止并报告的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入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此外,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的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群众投诉,并主动向监管部门举报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未履行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本法第130条规定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前者审查后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是避免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防止承担连带责任必不可少的程序。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只有严格把关,将无照经营或者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经营者拒之门外,才能避免因食品安全事故而承担连带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在保证食品安全方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为了加强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定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审查许可证、定期检查等方面的责任。 1.审查和检验的义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允许有经营资格的主体入场经营。经营资格的凭证就是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通过对入场食品经营者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审查,确保入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对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不得允许其入场经营。 2.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集中交易市场应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对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入场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与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定期进行检查。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作为承担义务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入场的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看入场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和经营环境是否符合本法的要求。如检查经营的内容是否与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一致,检查经营者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场所,场所是否干净整洁,是否有与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设备或设施,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从业人员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的食品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盛放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规定等等。并将以上检查情况进行记录。 4.制止并报告的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入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此外,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的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群众投诉,并主动向监管部门举报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未履行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本法第130条规定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前者审查后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是避免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防止承担连带责任必不可少的程序。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只有严格把关,将无照经营或者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经营者拒之门外,才能避免因食品安全事故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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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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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合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原因不外乎两种:一种是违约,另外一种是侵权。违约就是违反合同,所以,合同责任也叫违约责任。 因商品具有瑕疵而蒙受损害的消费者,如果与商品供应者具有合同关系时,就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所谓合同关系,包括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在实际生活中,以买卖为最多见,最重要。 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是在有些买卖关系中,由于出卖人不积极履行合同,在交付合同标的物时,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从而给买受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失。这个问题在民法理论上叫做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责任。合同责任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而言,主要就是这种标的物瑕疵责任。 所谓标的物瑕疵,就是标的物质量上存在的缺陷,其责任一般应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承担标的物瑕疵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标的物的瑕疵必须在所有权转移以前就存在; (2)标的物的瑕疵必须具有隐瞒的性质; (3)买受人必须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标的物瑕疵通知出卖人; (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不存在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责任的约定。 凡具备以上条件,就会引起如下法律后果: (1)修补标的物瑕疵; (2)更换标的物; (3)减少价金; (4)解除合同。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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