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赡养义务的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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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至第15条有全面规定,赡养人的具体义务包括:1、物质上的赡养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3、精神上给予慰藉,父母进入老年后需要亲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独感。

子女赡养义务的范围有哪些?

我们知道父母对于子女有扶养的义务,子女也在父母年老的时候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有哪些呢?赡养义务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现在律图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解答。

子女赡养义务的范围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67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 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从这一条规定可以得知,子女对父母享有要求被抚养的权利,父母对子女享有要 求被赡养的权利,而且这样的权利义务不是对等的,不会因父母未尽抚养教育的义务而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111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 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从这一条规定可以得知,只有当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才得以消除。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72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103条第一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继父母如果抚养教育了继子女, 便可以享受被继子女赡养的权利;继父母是可以收养继子女,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的形成并不等同于收养关系的形成,如果未能形成收养关系,则继子女与原生 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能消除的。

以上就是关于子女赡养义务的范围有哪些的解答了,子女除了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还有长辈的赡养义务。如果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怎么办?我们的法律中对此是怎么规定的?请联系我们律图,我们的小编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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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有哪些?子女赡养义务的范围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一、赡养义务有哪些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至第15条有全面规定,赡养人的具体义务包括:
1、物质上的赡养
生活费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当被赡养人患病时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担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人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
对于年老体弱、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给以照顾、扶助,对生病的父母应给予悉心照顾。
3、精神上给予慰藉
父母进入老年后需要亲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独感。精神赡养是社会经济发达以后更为重要的赡养义务。因为物质条件会随社会经济发展而提高,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能够提供更多的物质保障,许多父母不依靠子女提供物质上的帮助,所以物质赡养会弱化。而日常生活的料理扶助也可依靠社会服务保障体系得到解决。唯有子女对父母的孝敬、关心、体贴、安慰是无法从其他途径得到解决。赡养老人这一义务显得更为重要。
二、子女赡养义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 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从这一条规定可以得知,子女对父母享有要求被抚养的权利,父母对子女享有要 求被赡养的权利,而且这样的权利义务不是对等的,不会因父母未尽抚养教育的义务而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 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从这一条规定可以得知,只有当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才得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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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义务赠与赡养协议范本
附义务房产赠与合同范本
甲方:(赠与人) 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系父母子女关系,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一处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座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所有权证证号为 的房产赠与给乙方,该赠与是对乙方个人的赠与,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第二条 自本赠与成立日起,乙方应负赡养甲方的义务,甲方有权在该房屋居住。
第三条:乙方在
第二条抚养义务未完全履行前,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受赠房屋处分、转让,或设定期典权抵押等他项权利,抑或为任何债权的担保,否则其处分、转让、抵押等行为无效,甲方有权撤销赠与,收回房产。如因上述行为造成甲方不能收回赠与房产的,乙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该房产市场价款。
第四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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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 人民提讼。
第七条 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
1、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义务法。商是指赠与人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地点、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并由此而发生物权的转移,但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转移的财物,如不动产,应在登记后才发生转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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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赠与合同是赠与人的无偿赠送,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但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故意隐瞒或者作赠与物无瑕疵的虚假保证,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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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当双方之间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后,一方就可基于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向对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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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确定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侵害人致人受伤,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3、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二、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人包括:
1、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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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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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2、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比方说监护人、用人单位、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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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如何界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法》规定: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安全生产。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根据以上规定,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以国家的安全规定为标准,安全涉及到劳动者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应当严格对待。安全保障义务应该以保护劳动者的正常工作环境、预防侵犯劳动者人身安全等行为发生为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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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女,_________岁,系_________之妻,住址同_________。
_________,男,_________岁,_________市_________(职业)。系_________之夫。住址同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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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子女共同负担_________的生活费用。_________家中生活困难,每月负担_________元,_________生活较富裕;每月负担_________元,_________经济状况一般,每月负担_________元:_________因负担照顾_________生活,免于负担。各人应在每月初将应负担之款分别交给或寄给_________,用来安排_________生活。
三、现有座落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宅院_________座,有住房_________间,铺面_________向,连院落共_________平方米,房地产权所有证_________号(由_________保管)。分配如下:
北房_________间归_________所有;东房_________间和_________间厨房归_________所有;西房_________间和_________间贮藏室归_________所有;临街_________间铺面归_________所有。北屋可自住,可出租,但不能出售。非出售不可时,应尽量出售给其他协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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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协议,各协议人均属自愿,保证遵照执行。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次打印_________份。协议人各执_________份,报街道居委会和_________市房地产管理局各_________份,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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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同事说自己的母亲年纪大了要辞职回去赡养,同时作为赡养人,赡养人的义务有哪些义务规定
[律师回复]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经济上供养是指物质和金钱上的供给,用以保障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基本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生活上照料是指对老年人的起居、饮食、睡眠、活动、安全、居住条件以及卫生条件、心理状况等诸多方面的策划、安排与照顾,使老年人的生活无现实上的障碍亦无后顾之忧。精神上慰藉是指与老年人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听取老年人的心声,减轻老年人的思想负担和精神压力,让老年人感受到天伦之乐和生活踏实,保持老年人的愉悦心情,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方式之间的关系
精神赡养既是满足被赡养人自尊的需要,亦是满足被赡养人对子女期待和亲情的需要。倘若赡养人精神赡养做得好,被赡养人心情愉悦,生活质量提高,则更有利于身心健康,可以相对地减少赡养人的经济支出,减轻生活上照料的负担。如若赡养人精神赡养做得不好或不尽精神赡养义务,赡养义务变得物质化或纯物质化,被赡养人得不到亲情的呵护,对子女的期望得不到应有的回馈和反应,感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关爱,心灵得不到安慰,只能与孤独相伴、与寂寞为伍,长期处于身心不平衡状态,此种状态下若要保证赡养质量的整体水平,必然导致赡养人经济上支出的增加和生活上照料负担的加重。
本案两审判决均以情理交融的方式告诫赡养人,被赡养人入住托老院固然有其自身的原因,但赡养人精神赡养义务做得不够亦是被赡养人入住托老院的重要原因之一。要维持被赡养人的生活质量,保持被赡养人的身心健康,适当增加赡养人的经济支出,法律是支持的,赡养人应予以理解和自觉履行。
3.裁判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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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一方面,精神赡养作为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最大的功能是它的宣示和导向作用,该条款时时告诫赡养人,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精神赡养是法定赡养义务的重要内容,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即是违法,不仅受到社会的否定评价,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因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精神赡养义务造成赡养人经济支出增加或赡养人的生活照料负担加重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被赡养人的请求。支持的幅度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赡养人违反精神赡养的程度;二是赡养人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三是被赡养人的要求是否超出了社会的普遍认知。判决的说理要有情有义,以教育感化及赡养人能够接受为原则,避免死板地套用法律。最佳的效果是促使赡养人在履行生效判决的同时能够进行思考和反省,从而达到自觉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三位一体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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