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年最新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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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首先写明出卖人与买受人信息。2、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3、内容:商品房买卖当事人可以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也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4、结尾: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206年最新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我们都知道在进行商品房买卖的时候会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就算是购买的期房,那么也是需要签订预售合同的。对于这种比较重要的合同,四川省规定了相应的示范文本,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是怎样的。



示 范 文 本

出卖人:

买受人: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

5.商品房买卖当事人可以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也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6.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通用条款是指基于商品房预售的本身属性不能或者不必协商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或者可以协商的选择性、填充性条款。

7.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8.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是格式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给对方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9.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买卖房屋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合同示范文本不一致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的合同,不得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10.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本合同为电子模板的,买受人应当认真仔细阅读,核对合同条款是否协商一致。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4.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建筑区划:是指依据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为基础,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物业管理、社区建设等进行的区域划分。

8.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9.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10.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11.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2.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3.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依法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实现以商品房屋占有的交接和所有权的转移登记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军人证件】【 】

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军人证件】【 】

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商品房项目建设依据

(一)出卖人以【出让】【 】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

(二)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三)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的核准名称为 ,规划的容积率 ,规划的绿地率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

第二条订立本合同时,受托为本建筑建设与服务的单位:

工程勘察单位: ;

工程监理单位: ;

工程设计单位: ;

房屋面积测绘单位: ;

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

装修实施单位: ;

前期物业服务单位: 。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四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一)该商品房为预售许可证 号下第 【幢】【座】【 】

单元 层 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以房屋登记的房号为准,但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

该商品房所在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区划划分情况公示于商品房销售现场。

关于该商品房在所在楼栋的平面位置示意图的具体说明,见附件一。

(二)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车位】【 】。

(三)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四)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该商品房的户型平面图,见附件一。

(五)该商品房的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卖人在销售现场公示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筑面积预测报告。

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构成,见附件二。

第五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类型: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六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一)出卖人对该商品房出售前享有合法权利;

(二)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该商品房没有被司法查封;

(四)该商品房除本合同第五条情形外没有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 ;

(六) 。

第七条 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本合同第六条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八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一)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二)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三)按照【套(基本单元)】【幢】【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四)按照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第九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款项 (币种) 元(大写 元整),该款项于【本合同签订】【支付首付款】【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 分期付款。买受人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其中,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首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 %,金额 (币种) 元(大写 元整);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第二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 %,金额 (币种) 元(大写 元整);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第三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 %,金额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余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十条 逾期付款的处理

(一)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 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不低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第九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二)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不解除合同的,双方于 日内达成新的房价款支付协议,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预售款监管

(一)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专户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项用于本工程建设。

(二)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

第四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

(一)出卖人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该商品房销售后,出卖人不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本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三)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第十三条 出卖人未在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约定期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

第十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

(一)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向买受人出示该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款载明的预测建筑面积发生误差的,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买卖双方不解除合同的,签署补充协议。

4. 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按照【套(基本单元)】【幢】【 】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买卖双方约定:【退房】【重新约定总价款】【 】【 】。买受人退房的,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一)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时符合下列第1、2、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

(二)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

第十六条 该商品房基础设施设备和相关公共设施的交付使用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镇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雨、污水排放纳入城镇雨、污水排放管网;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镇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3.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镇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项由出卖人负责安装、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3、4、5、6项由出卖人负责安装并承担相关费用,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规划的绿地率: 年 月 日达到 ;

2.规划的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

3.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月 日达到 ;

4.规划的物业服务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

5.配置的电梯、消防、安防等设备设施: 年 月 日达到 ;

6.【规划的医疗卫生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

7.【规划的幼儿园】: 年 月 日达到 ;

8.【规划的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

关于本项目内基础设施设备和相关公共设施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七条 基础设施设备和相关公共设施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违约责任

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时,未达到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一)款约定交付使用条件的,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第1、2、3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币种) 元(大写 元整)的违约金;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币种)

元(大写 元整)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币种) 元(大写 元整)的违约金。

(二)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时,未达到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约定交付使用条件的,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第1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

第2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

第3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

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

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

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

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

第8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

第9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第十八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有以下原因之一需要延期交付该商品房的,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

不可抗力;

(二)该商品房达到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日,书面通知买受人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

买受人在出卖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买受人无法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买受人未收到前述交接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接手续的起始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接手续的地点。

(三)买卖双方交接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向买受人出示满足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处理。

(四)交接程序

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流程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1.核实买受人身份。出卖人在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时,核验买受人身份(包括多个买受人);买受人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出卖人核验买受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查验房屋状况。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服务契约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接手续的前提条件。买受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查验该商品房时,出卖人予以配合,并与买受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对房屋查验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3.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及相关费用结算。出卖人与买受人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并结算实测面积差异产生的费用。

4. 办理房屋占有、使用的交接手续。出卖人与买受人办理完前述手续后,出卖人向买受人转交房屋钥匙、用电卡、 等,双方签署房屋交接单、 等资料,完成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按买受人购买的【套】【幢】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住宅使用说明书》除对合理使用住宅有提示外,设施、设备的生产厂家另有说明书的,一并附上。

(五)修复

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按以下约定时间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日内;

2.管道堵塞, 日内;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日内;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日内;

第十九条 逾期交房责任

(一)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的时间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 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不多于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期限),自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不低于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比率)。

(2) 逾期在 日(该期限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违约金比率不低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比率)。

(二)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的时间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二十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1.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2. 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有异议的,可以【自行】【与出卖人共同】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买受人自行委托申请的,出卖人予以配合。经检测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经检测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买受人不解除本合同的,

(二)其他质量问题

1.该商品房质量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2.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1.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2.不符合前项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2.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3.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出卖人予以配合。经检测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经检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该商品房符合经有关部门批准方案的节能要求。未达到要求的,出卖人按照有关部门批准方案的节能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该商品房民用建筑节能措施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七。

第二十一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见附件八。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损害。

(三)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对该商品房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保修期内,出卖人对该商品房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提供必要的方便;因买受人拒绝提供方便导致该商品房相邻部位受到影响的,买受人承担相邻权人及出卖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保修期内,因出卖人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九。

第二十三条 质量保险

该商品房【是】【否】购买了质量保险,保险机构是 ,保险范围是 ,保险情形有 ,保险期限是 。

关于质量保险的证明,见附件十。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二十四条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一)出卖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不超过30日)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后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本合同登记备案信息。

(二)本合同采用网上签约并登记备案的,出卖人保持签约文本与备案文本内容的一致。

(三)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违反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约定,逾期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的,出卖人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出卖人违反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约定侵犯买受人权益的,出卖人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预告登记

(一)双方于本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 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预告登记。

(二)出卖人未按照前款约定与买受人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的,及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出卖人在本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 日内,将该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交给买受人。

第二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同意自该商品房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交付使用之日起

日内,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按规定承担各自应缴纳的税费。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责任处理

(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违约责任

1.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不解除合同的,自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因买受人怠于、迟延提交必要的登记资料、支付相应税费或履行其他应履行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义务等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登记迟延的法律责任和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二)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发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领取通知后 日内领取。买受人届满日既不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又不按照委托协议支付法定税费、其他约定费用的,买受人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支付出卖人垫支的法定税费、其他约定费用;

2.从通知届满之日起至支付法定税费、其他约定费用之日止对出卖人垫支总额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第九章前期物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

(一)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卖人依法选聘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时间从 年 月

日到业主、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二)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费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为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为 。

(三)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查验机构】【 】代为查验并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将共用部位、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情况予以公示。

(四)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业主、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一。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

第三十一条 要约邀请与要约

出卖人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允诺具体确定,并对本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买卖双方均视为要约。

第三十二条 房屋不利因素告知

出卖人通过【告知书】【销售现场公示】【 】向买受人告知该商品房周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站、220KV以上的大型变电站、化学工厂、铁路等可能引起气味、污染、辐射性、噪音等不利因素。

不利因素告知书,见附件十二。

第三十三条 销售承诺

(一)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二)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

(三)出卖人承诺不擅自占用、处分和经营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相关配套设施设备,不改变其使用功能。

(四)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清晰明示商品房预售方案,并在销售现场及时准确公示房源的可售、认(定)购、签订合同、合同登记备案、限售、抵押、查封等状态信息。

(五)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现场】【 】公示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按规划配建的机动车位(库)数量或配比、配置形式(地下建筑、机械、地面道路)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出卖人未按照第三十三条的约定履行承诺的,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出卖人未履行该条第(一)项承诺的, ;

出卖人未履行该条第(二)项承诺的, ;

出卖人未履行该条第(三)项承诺的, ;

出卖人未履行该条第(四)项承诺的, ;

出卖人未履行该条第(五)项承诺的, ;

出卖人未履行该条第(六)项承诺的,

第三十五条 使用承诺

买受人承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第三十六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承诺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电子邮件】【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的,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十九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 份,【 】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盖章): 买受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一)该商品房在所在楼栋的平面位置示意图;

(二)该商品房的户型平面图。

附件二 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一)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二)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

(三)该商品房的共用设施设备构成。

附件三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一)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二)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三)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附件四 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

附件五 关于本项目内基础设施设备和相关公共设施的具体约定

(一)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1.住宅楼内水、电、气计量装置实行专有部分一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结算表;

2.安全防范装置: ;

3.消防设施设备装置: ;

4.环卫设施设备装置: ;

5.邮政设施设备装置: ;

6.光纤、网络、通讯等信息技术装备装置: ;

7.机动车停放库(位)的规划配比、数量、位置: ;

8.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位置、使用条件: ;

9.绿化、景观设置: ;

(二)其他约定

附件六 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一)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三)款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二)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1.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

2.起居室:

(1)内墙:【涂料】【壁纸】【 】;

(2)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 】;

(3)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 】;

3.厨房: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 】;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

(4)厨具: 。

4.卫生间: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 】;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

(4)卫生器具: 。

5.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 】;

6.电梯:

(1)品牌: ;

(2)型号: 。

7.管道:

8.窗户:

附件七 关于商品房民用建筑节能措施的约定

(一)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设施

1.墙体

(1)保温形式: ;

(2)保温材料名称: 。

2.屋面

(1)保温形式: ;

(2)保温材料名称: 。

3.地面(楼面)

(1)保温形式: ;

(2)保温材料名称: 。

4.外门窗(幕墙)

(1)门窗类型: ;

(2)外遮阳形式: ;

(3)内遮阳材料: 。

(二)供热采暖系统及其节能设施

1.供热方式: ;

2.室内采暖方式: ;

3.室内采暖系统形式: ;

4.系统调节装置: ;

5.热量分摊(计量)方法: 。

(三)空调、通风、照明系统及其节能设施(公共建筑)

1.空调风系统形式: ;

2.有无新风热回收装置: ;

3.空调水系统制式: ;

4.空调冷热源类型及供冷方式: ;

5.系统调节装置: ;

6.送、排风系统形式: ;

7.照明系统性能: ;

8.节能灯具类型: ;

9.照明系统有无分组控制方式: ;

10.生活热水系统的形式和热源: 。

(四)可再生能源利用

1.太阳能利用: ;

2.地源热泵: ;

3.余热利用: 。

附件八 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 (不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保修期限为: (不低于5年);

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 (不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保修期限为: (不低于2年);

5.装修工程:

保修期限为: (不低于2年);

(二)其他约定

附件九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

附件十 关于质量保险的证明

附件十一关于前期物业服务的约定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十二 不利因素告知书

(如:该商品房所在建设工程项目周边可能引起气味、污染、辐射性、噪音等不利因素。)

以上内容就是四川省最新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大家可以看看其中都包括了哪些方面的内容。因为这份合同是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所以要是你在7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新版合同。律图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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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同学毕业了,要结婚,想买一套预售的商品房,可是他不清楚合同内容,想问一下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18是什么样子的?谢谢
[律师回复]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_层,共_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 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 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总金额为(币)______亿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币)_____亿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 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第七条 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出卖方对买受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天后,即视为买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出卖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实赔偿。   
2、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八条 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买受方使用,买受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_个月内按_____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__个月,则视为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买受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出卖方的过失造成买受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__%赔偿买受方损失。   第十条 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出卖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买受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以上是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18这个问题的回答,望采纳
你好,朋友积攒了一笔钱想买房子,想要问一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商品房基本情况
  细化并提示买受人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并列有空白项供双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约定。提示购房人注意购买该房屋时,其所在项目的土地、规划、施工情况以及相应证件的取得及合法建设依据。同时将“现定名”、“暂定名”修改为“核准名称”,更强调了命名的规范性。
  在“商品房基本情况”一条进一步细化,如对测绘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约定,提示约定房产测绘机构的名称,明确了测绘机构的责任;增加了商品房层高、阳台个数及类型的约定,确保交房时,双方交接房屋有据可依;而且在附件中也明确“房屋分层分户图、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并增加一个关于该商品房公用部位分摊情况、名称、面积、所在位置说明的附件,确保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位置、面积的唯一性及稳定性。
  新增“抵押情况”条款,以列举的方式增加“抵押”、“未抵押”选项由双方当事人选填,且对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等内容进行提示,并在附件中加入抵押的约定,确保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降低买受人风险。
  在“房屋权利状况承诺”一条中,细化了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及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内容。完善了出卖人对房屋权利状况的承诺,增加了出卖人关于“保证拥有商品房合同权益”、保证不存在“一房两卖”、保证所有权不受限制,不存在“司法查封”限制转让行为的承诺。此外,还增加了利息的起算点及利率标准,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商品房价款
  除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及按套计算价款外细化了其他方式供双方当事人约定。
  增加的定金的相关约定,细化了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的付款时间和条件。增加了“贷款”这一常见的支付方式,提示买卖双方可选择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者自行填写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等。此外还有其他方式,如分期付款加贷款方式等,形式多样,更为灵活。增加了预售资金监管内容。增加合同附件四,提示当事人在附件中对合同计价方式、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具体约定。
  在双方当事人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支付期限”的约定上更加清晰明确。因出卖人原因造成合同解除时,出卖人必须以全部房价款作为违约金的计算基数来承担违约责任。
  明确将商品房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及商品房已经取得房屋测绘报告的交付条件作为必须满足条件进行了提示和明确,并列举和设定空白行以提示买卖双方当事人可进行补充约定其他特殊条件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准,更有利于保护买受人合法权益。
  将相关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分别以两款做了更详细的约定。如对该两款在交付时并未达到条件的,分别增加了违约条款,由双方协商确定处理办法。明确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为准。增加了一个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的附件,提示买卖双方对小区内相关设施的具体位置用途等内容进行详细的约定。
  增加了交接前验收房屋的程序,将“可在短时间内修复的质量问题”如对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管道堵塞,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质量瑕疵,有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质量和产品规范、标准在约定时间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的条件。在查验环节,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对于买受人原因导致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也由双方约定。
  在出卖人逾期交房情况下,考虑到买受人已付房款在延迟阶段的利息仍属正常孳息,出卖人应当支付,增加了支付相应利息的约定。该条还详细“违约金的计算、15日支付期限”的约定,明确了利息的起算点及利率标准,修改了违约金计算基数,将“已交付房价款”修改为“全部房价款”。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本次修订在面积差异处理方式方面加入了套内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并且区分了套内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处理方式,并将套内建筑面积误差绝对值在 3%之内作为合同要素。该条款明确要求双方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约定。增加了“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起到提前警示的作用,规范商品房契约的订立和履行。修订后的商品房计价方式(亦即商品房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增加为四种,具体包括: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按建筑面积计价、按套计价和自行约定。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引入和明确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明确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处理措施包括“更换、修理”等。并且约定“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装饰装修和设备标准的质量,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完善,要求质量标准不仅要符合双方约定,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并且指出“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以附件的形式引导当事人对相关标准作出细化的约定。
  新增了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的内容,对商品房的空气质量、隔音效果及节能标准提出明确要求。此外在本条中明确了利息的起算点及利率标准。明确了“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明确指出保修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出卖人(即开发商),一旦出现相关情况之后,买受人可以及时、直接找到保修责任的承担主体。增加了质量担保
上述即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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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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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正文怎么写
[律师回复] 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
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
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
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
原告:戴雪。
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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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承包法全文的内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林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并明确承担具体管理职能的机构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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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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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婚假规定2023文件内容是什么?
四川婚假规定文件内容是:婚假是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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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套商品房想要买卖,不知道合同如何写,我想咨询一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如何写?
[律师回复]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和_________省(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
  第三条 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 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
  
2、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支付方式为以下第______种:
  
(1)现金_________;
  
(2)支票_________;
  
(3)汇款_________.
  第五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计算。
  
2、逾期超过_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_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九条 保证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
  第十条 税费的交纳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缴纳。
  第十一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年。
  第十三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释yjbys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八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单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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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离婚律师费收费标准不公示合法吗?
四川离婚律师费收费标准不公示不合法,根据规定,不仅是四川,我国其他省份的事务所,都需要依法将律师费收费标准公示。这是相关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公民若是发现没有公示,可以依法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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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阿姨通过中介介绍看中了一套房子,当时就以夫妻双方名下的名义预留了嘛,结果回家跟老公商量,老公不同意,就不要房子了,所以现在的购房预售合同可以转吗?
[律师回复] 可以转让。依照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规定,可以将预售合同转让的条件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不得转让。因为预售合同转让主体与预售主体不同,转让人具有双重身份,它是前一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同时又是后一转让合同的转售方,而不是未竣工商品房预售方,故转让人不具备预售方的主体资格,也不必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具有预售转让的主体资格。
2、预售合同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合同转让,应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同时,预售合同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3、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合同转让,否则预售合同转让无效。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
4、预售合同转让必须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因为转让人与新预购人签订预售合同将后预售合同的预购人(转让人)更名为新的预购人,新预购人通过预售转让字目取得原预售合同预购的地位。这种预售转让合同应依法缴纳有关税费。转让人无论是债权转让,还是权利义务转让,都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合同内容即权利义务并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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