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最新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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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以娱乐方式进行赌博的时候,一般是不会被认定构成犯罪的,但此时也要注意赌博的大小,涉及到的赌资不能过大,否则也是有可能被认定构成赌博罪的。

赌博罪最新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生活中一般的赌博行为其实并不构成犯罪的,只有那些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才会构成犯罪。我国对的赌博行为也是制定了不少的司法解释。下面我们一起看看赌博罪最新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一、相关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3号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二、新司法解释

2005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准确理解和适用《解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别赌博罪与非罪关键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观要件,而且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别主观要件。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抽头渔利,二是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参赌获利,四是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营利目的”,主要根据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方式和上述获利方式综合判断。“以营利为目的”的有无,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赌博罪,也是区别赌博罪与非罪的关键。行为人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虽然主观上也有为了赢取少量财物的获利成分,但输赢对其无所谓,或者意义不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遣、娱乐,因此,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2、建立赌博网站可认定为开设赌场

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行为人建立了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的,即可认定其属于开设赌场,而无论其发展的赌客数量有多少,赌客投注的次数有多少、投注的资金量有多大。

实践中也存在这种情形,即行为人只是利用其获取的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组织、招引他人在该账号内投注。对此,如果行为人既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则不能认定其开设赌场;如果行为人符合《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前三项标准之一,则应认定为聚众赌博,否则不构成赌博罪。

3、赌博罪的共犯为片面共犯

《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片面共犯。在认定赌博罪共犯时,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这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沟通故意的前提。行为人的认知状态是明知,认知内容是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二是行为人必须提供了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其中计算机网络帮助,主要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条件和服务。其中直接帮助,是指对于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来说,这种帮助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并非可有可无。

4、国家工作人员赌博从重处罚

《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从重处罚的若干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党政官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这次专项行动的重点之一,就是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赌博行为。在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三点:一是依照刑法规定,无论任何公民,除了以赌博为业的人以外,其参赌行为一般不构成赌博罪。国家工作人员的参赌行为也不例外。二是从行为特征看,国家工作人员因其具有正当合法的职业,因此难以认定其以赌博为业,但可以在符合第一条规定标准时认定其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从而构成赌博罪;三是从追究刑事责任的角度讲,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赌博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从重处罚。

5、赌博贿赂必须符合受贿罪行贿罪构成要件

《解释》第七条规定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通过赌博形式实施行贿受贿”中,行贿人和受贿人均直接参与形式上的赌博: “通过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中,行贿人不直接参与赌博,只是为受贿人赌博提供资金。无论哪一种形式,受贿人均直接参与形式上的赌博。二是认定赌博贿赂,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具体构成要件,诸如受贿人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行贿人的赌资的行为,或者有非法收受行贿人赌资,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人是为谋取非法利益而提供赌资,等等。

6、赌资包括三种形式的款物

《解释》第八条规定,赌资包括三种形式的款物,即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除此之外的款物,例如行为人随身携带的尚未用作赌注或者换取筹码的现金、财物、信用卡内的其他资金等,则不能视为赌资。

在网络赌博中,“点数”相当于现实赌博中的筹码。这种计算方法,只适用于计算机网络赌博中对用作赌注的款物和赌博赢取的款物的数额的计算,能够反映计算机网络赌博中真实的投注数额和赢取数额。

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应当予以没收。参赌人临时乘坐的汽车、船只、临时联络用的手机等,则不宜没收。

以上内容就是我国对赌博犯罪的一些司法解释的内容,相信大家在看完小编带来的内容后能够对赌博罪的相关知识有所了解,同时也能加强自身自律减少犯罪的可能性。更多赌博罪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你到律图网站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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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赌博法律规定最新2018年的相关内容是什么?一个朋友遇到一些相关的事情要处理,想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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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婚姻法解释一的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新增内容吗,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谢谢啦
[律师回复] 该次的《解释》,主要是对适用《婚姻法》中的一些程序性和亟须解决的问题进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对《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及适用问题,我们力求将其与重婚及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对是否构成同居,从双方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及是否共同居住生活等方面进行认定;对《婚姻法》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中家庭暴力的含义及其与虐待的关系也进行了解释。
《婚姻法》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但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怎么处理,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从立法的本意来看,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因此,《解释》坚持过去司法解释中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原则,对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如男女双方未登记而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与以往对未经登记的情况除事实婚姻外,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的做法有所不同。
《婚姻法》新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解释》按照立法原意,对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主体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都可以提出,以其他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由当事人的近亲属提出。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解释》规定双方均有权进行处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处分决定的,任何一方的决定即当然地代表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夫或妻的表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婚姻法》第18条关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的规定,《解释》明确指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依法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与原来的司法解释是不同的。
探望权属于婚姻法新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权利,当事人就此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本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如出现法定的需中止行使和可以恢复行使探望权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权利人提出主张后,在执行程序中以裁定或通知的形式予以解决。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对当事人如何行使这一请求权,《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这项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
其次,必须是因为是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如果不提出离婚请求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的,便无权提出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或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在程序上,若提出离婚的为无过错方,则该项请求必须与离婚的诉讼同时提出,否则即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也可以在应诉离婚之际一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案件进入到二审程序时才提出该项请求的,审判人员应当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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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在研究我国的法律法规,我对其中的内容比较感兴趣,所以咨询一下赌博罪的主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贿者也制罪,这有利于从源头上扼制犯罪!不要说其它的什么“不行贿就不给办事!”和“同罪同罚是保护了受贿者”。这些都是托词。其前题都是在已经发生行贿和 受贿罪 的情况上的,而本提案的要点是在防患于未然,在未犯罪的时候就制止了行贿的冲动,那么罪案就不会发生。 如果不行贿就不给办事,我倒觉得,非要行贿才能办的事,那算什么事?很怀疑你的事情是属于合理合法的事情。而如果你是合理合法的事情,为什么就一定不能走正常的路子呢?走歪门邪路习惯了是吧? 所谓保护了受贿者的一说,我倒是认为,宽待行贿者才是某些 受贿官员 最乐意见到的。首先他们本身在官场中有权有势,对于法律的打击有一定的免疫能力。而行贿者往往是弱者,想办事就要依靠官员的权力支持。而行贿的惯例一旦形成,就会有大量的原属于行贿者的钱财流入到受贿者的腰包里。所以保护了行贿者,就是保护了他们的腰包。 而一旦制定了同罪同罚的法律,将严厉打击行贿者的行贿热情,他们本来是弱者,没有法律的保护外衣,不象当官的那样有关系网来逃罪,所以当他们害怕触犯法律以后,肯定会大量地减少行贿的勇气和机会。也就做到了减少贪官污吏的发生率。这才是达到整理吏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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