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怎样进行公证.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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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分家析产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分家析产属于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离析的法律行为,公离析产可适用财产分析这一原则。申请办理财产分析的公证,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提交财产分析协议书(分离家的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件。

分家析产怎样进行公证.

分家析产就是指在分家产的过程中对加成进行分析公证的行为,一般在离婚的时候很多家庭都会进行分家析产,那么分家析产怎样进行公证呢?下面就跟律图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了解相关内容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分家析产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分家析产属于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离析的法律行为,公离析产可适用财产分析这一原则。申请办理财产分析的公证,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提交财产分析协议书(分离家的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件。如果法定应分得财产的权利人中有放弃应得财产的,应向公证机关提出放弃财产的证明书。公证机关在办理财产分析公证时,还应审查以下事项:

①共有财产分割时,要按照共有人的协议进行。

②共有财产所有权证明、财产清单和债务清单是否完备。

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是否本着团结和睦、互让互助的精神,协商处理;对老幼病残者不同给予了适当照顾。

④公证证明分割财产的家庭协议书,应同时规定老人在寿终以前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如有不尽义务者,就取消其继承权利,以促使各方都能履行协议,减少日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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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起诉状

原 告:魏×和,男,53岁,汉族,北京市人,××市××剧院电工,住××区京纬街××胡同11号。

被告人:魏×武,男,56岁,汉族,北京市人,××市××厂退休工人,住××区××街28号。

被 告:邹×,女,62岁,汉族,北京市人,××区××驾驶学校退休职工,住同上。

请求事项:

判准原、被告三人将共同所有之坐落××区××街22号房屋十四间半、××胡同12号房屋六间(总计二十间半)按现居住情况予以析产。

事实及理由:

被告魏×武系原告之兄,邹×系原告之嫂。原、被告三人共同所有私产房屋二十间半,该房系祖遗房产,曾于解放初连同其他遗产分割析产。当时原告分得××胡同14号房屋六间(其中四间出租)、××街22号北房二间;被告魏×武分得××街北22号楼房七间半,被告邹×之夫魏×学(已故)分得十字街北房屋五间,但产权系三人按份共有(魏×学所有份额已由被告人邹×继承)。多年来,原、被告各自使用析产确定的房屋,并尽纳税和修缮之义务。1983年私房换证工作开始后,原告即提出将共同所有之房屋按份额分割,被告魏×武以种种借口阻挠,至今未能解决。

综上所述,讼争之房系原、被告三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有权要求分出。原告已年过花甲,二被告均已年过古稀。为了不给子孙后代遗留房产纠纷,原告提出析产分割系合理合法之要求。被告借口阻止,实属违法悖理。为此,诉请钧院,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权益。

谨呈

××区人民法

原告人:魏×和

年 月 日

原告:____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 电话:______

被告:____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  电话:______

被告:____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  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达成的分家协议无效;

2、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包括房子、存款和其他财产)价值__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二被告系亲兄弟,自____年__月父母双双亡故之后,原告与二被告就一直共同生活,共同劳动。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了______等财产。

——————————————————————————————————————————————————————————————————————————————————————————————————————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我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述的文章之后都应该了解分家析产是如何进行公证了吧,希望小编的编辑能够对您的实际生活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找寻我们律图网站上的专业律师为您进行相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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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怎样进行公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分家析产怎样进行公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分家析产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分家析产属于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离析的法律行为,分家析产可适用财产分割这一原则。
申请办理财产分析的公证,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提交财产分析协议书(分离家的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件。如果法定应分得财产的权利人中有放弃应得财产的,应向公证机关提出放弃财产的证明书。公证机关在办理财产分析公证时,还应审查以下事项:
①共有时,要按照共有人的协议进行。
②共有财产所有权证明、财产清单和债务清单是否完备。
③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是否本着团结和睦、互让互助的精神,协商处理;对老幼病残者不同给予了适当照顾。
④公证证明分割财产的家庭协议书,应同时规定老人在寿终以前子女应尽的。如有不尽义务者,就取消其利,以促使各方都能履行协议,减少日后纠纷。
公证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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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家析产如何进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分家析产如何进行问题解答如下,
一、财产必须是夫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
现实生活中,经常涉及的是夫妻双方与一方父母共同所有的财产。例如,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房产证登记在夫妻和父母共同名下。夫妻离婚的时候如果涉及第三人,都不会处理此类财产,只解决夫妻其他财产纠纷,告知夫妻双方另案。
二、离婚之后另行提前分家析产案件
分家析产案件中,列其他财产共有人作为共同被告,并且只有在夫妻离婚判决离婚之后才会受理分家析产案件的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9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0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1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8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物权法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四)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离婚后分家析产在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过程中既要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约定,又要遵循公平原则和家庭的伦理性,考量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贡献程度以及为家庭的弱势群体分析必要的份额,受产人地位一律平等而积极。最后,在分家析产的相应份额确定以后,对于家庭财产的分割应从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物的利用上进行分析。
离婚分家析产该如何进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分家析产该如何进行问题解答如下,
一、财产必须是夫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
现实生活中,经常涉及的是夫妻双方与一方父母共同所有的财产。例如,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房产证登记在夫妻和父母共同名下。夫妻离婚的时候如果涉及第三人,都不会处理此类财产,只解决夫妻其他财产纠纷,告知夫妻双方另案。
二、离婚之后另行提前分家析产案件
分家析产案件中,列其他财产共有人作为共同被告,并且只有在夫妻离婚判决离婚之后才会受理分家析产案件的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9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0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1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8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物权法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四)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离婚后分家析产在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过程中既要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约定,又要遵循公平原则和家庭的伦理性,考量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贡献程度以及为家庭的弱势群体分析必要的份额,受产人地位一律平等而积极。最后,在分家析产的相应份额确定以后,对于家庭财产的分割应从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物的利用上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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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财产必须是夫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
现实生活中,经常涉及的是夫妻双方与一方父母共同所有的财产。例如,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房产证登记在夫妻和父母共同名下。夫妻离婚的时候如果涉及第三人,都不会处理此类财产,只解决夫妻其他财产纠纷,告知夫妻双方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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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案件中,列其他财产共有人作为共同被告,并且只有在夫妻离婚判决离婚之后才会受理分家析产案件的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9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0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1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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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物权法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四)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离婚后分家析产在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过程中既要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约定,又要遵循公平原则和家庭的伦理性,考量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贡献程度以及为家庭的弱势群体分析必要的份额,受产人地位一律平等而积极。最后,在分家析产的相应份额确定以后,对于家庭财产的分割应从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物的利用上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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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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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起需要
顾客的购买行为,首先是从产生需要开始的。当顾客感到自己的某种需要必须通过市场满足时,就会集中精力到市场上去寻求该种商品,这时购买行为便开始了。在这一阶段,营业员应当注意到:第
一,了解与其产品种类和厂牌有关的潜在的或实际的需要;第
二,这种需要在不同时间的不同满足程度;第
三,这种需要会被哪些刺激所引起。这样才可以巧妙地推销自己的产品,使之与顾客的需要挂起钩来。
2.收取信息
如果引起的需要相当强烈,可满足需要的物品又易于得到,顾客就会马上满足自己的需要。在多数情况下,被引起的需要不是马上就得到满足,或不是马上就能满足时,这种需要必先进入人的记忆中。作为未来满足需要的必要项目,需要使人产生注意力,可能促使其积极寻找或接收资料,以便完成从知觉到坚信的心理过程,作成购买决策。
商品资料或信息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
一,社会来源。包括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书刊的宣传;家庭、亲友、邻居、同学以及其他相识者对商品的价格,等等。第
二,市场来源。包括商品的广告、营业员、商品包装、商品展销以及有关商品说明书等所提供的商品资料。第
三,经验来源。包括顾客自己操纵、试验和使用所获得的有关商品的经验。各种来源的信息,对顾客的购买行为产生的影响不同,广告宣传、报纸、杂志等,传播面广,但可信度低,顾客心有余悸,亲朋好友口头传播或已购买的效果信息影响最大,但营业员较难掌握和控制。经验来源的信息,对顾客的购买行为的影响较稳定。因此,掌握顾客的信息来源,对营业员制定相关销售策略有相当帮助。
3.比较评估
顾客利用从各条渠道得来的资料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选择,决定取舍。这是顾客购买行为过程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购买的前奏。一般地说,顾客评估主要考虑商品的性能、式样、价格、耐用性及售后服务等几个方面。而商品的性能在比较评估中显得尤为重要,常常会产生如下情况,顾客对商品的性能给予的重视程度有所不同;顾客中既定的品牌形象与产品的实际性能,可能有一定差距;顾客对产品的每一属性都有一个效用函数;多数顾客的评估过程是将实际产品同自己理想中的产品作比较。
由此,营业员可以采取相应的对策:第
一,通过广告和宣传报道努力消除顾客不符合实际的偏见,改变心目中的品牌信心。第
二,改变顾客对商品各种性能的重视程度,设法提示自己商品占优势的性能的重要程度,引起顾客对被忽视的产品性能的注意。第
三,改变顾客心目中的理想商品标准。
4.购买决策
这是顾客购买行为最重要的环节,顾客对商品信息进行比较分析后,即形成购买意向,这种意向趋于购买行为。顾客采取购买之前,须作购买决策。购买决策是许多项目的总选择,包括购买何种商品?何种品牌?何种形式?数量多少?何处购买?何时购买?以何种价格购买?以何种方式付款?等等。在这一阶段,一方面,营业员要向顾客提供更多详细的有关商品的情报,便于顾客掌握和了解;另一方面,应通过服务造成方便顾客的条件,加深其对商品的良好印象。
但购买意向并不一定导致实际的购买行为,它会受到他人的态度和意外的环境因素的影响,比如,家人或亲友的反对,失业或涨价等意外情况,各种预见到的风险会使顾客修改、推迟或取消其购买决策。因此,营业员应当尽可能了解使顾客犹豫的因素和引起风险觉察的因素,设法排除障碍,降低风险,促使顾客作出最终的购买决策。
5.购后感受
这是顾客对所购进商品通过使用而产生各种想法的阶段,是对整个购买行为的检验和反省。如果商品在实际的消费中达到预期效果则感到满意,购买后的感觉就会良好,也会肯定自己的购买行为,反之亦然。这种感觉会影响到周围的顾客,产生引导更多人购买或阻止别人购买该种商品的效果。因此,购买感受的好坏对于顾客自己是否继续购买及对周围顾客购买行为的宣传影响有很大作用,营业员应及时做好顾客已购买感受的收集反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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