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产生什么法律效力2024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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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提存后的通知: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2、风险和孳息的归属: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其中标的物的孳息,是指标的物所产生的收益。3、提存物的受领权。
提存产生什么法律效力2024

所谓提存,是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了债务的一项法律制度,这种行为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呢?下面,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裨益。

债权、债务关系的标的物一经提存就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种法律效力表现在:

(1)从标的物交付有关机关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即债务人免除了继续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只能向提存物的保管人提出给付的请求,不得再向原债务人提出。

(2)从标的物交付有关机关提存之间起,标的物灭失毁损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原债务人不再承担此项义务。

(3)从标的物交付提存之日起,债权人应负责支付提存人的保管费,如果标的物已经拍卖,债权人还要负责支付拍卖费。

相关知识

提存的性质应该表述为提存机关和提存人(债务人)共同参与的、涉及第三人(提存受领人)的行政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提存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保管关系。

一、提存机关是公法上的主体。

提存机关一般是国家设立的办理提存事务的专门机关。

二、提存机关办理提存事务是履行法定职权的行为。

提存机关为国家所设立的专门机关,这还不足以说明提存的性质。确定一个法律行为为公法或者私法行为,取决于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否平等。私法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提存机关对外签定民事合同的时候,其与合同相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即是平等的。公法关系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办理提存事务是提存机关法定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职责,且其办理提存事务所利用的办公资源也为国家提供,因此为职权行为,其目的在于及时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加速民事流转,体现了国家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提存法律关系既为提存机关履行职权的管理行为,提存机关的地位显然在提存人之上,而不是与之平等。

三、提存不是提存机关与提存人意思自治的结果。

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而提存法律关系的成立显然不是提存机关与提存人出于私法上之合意的结果,而是由他们共同参与的行政行为,他们之间的纠纷也依公法(如行政法)程序解决,而不是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以上就是我们律图关于提存产生哪些法律效力的法律解答。综上可知,从标的物交付有关机关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标的物灭失毁损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原债务人不再承担此项义务,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建议你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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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
提存的前提是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只有在无法向债权人给付时才可用提存的方法消灭债务。因此,凡因债权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清偿的事实,均为提存的合法原因。依《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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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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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
提存的主体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一般情形下,提存人即为债务人,但提存人不以债务人为限。凡债务的清偿人均可为提存人。提存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接受提存物并为保管的机关。有的国家设有专门的提存所,也有的并不专设提存所,而由或其他机关办理提存。依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存;定作人变卖留置物受偿后,可将余款向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办理提存;公证提存的,由公证处为提存机关。也可为提存机关。
二、提存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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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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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
《担保法》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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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存的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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