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眼部鉴定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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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眼部鉴定标准一级: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二级: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双眼盲目5级。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交通事故眼部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可能会导致人的身体各处受伤,而针对不同部位的伤害情况,是有不同的鉴定标准的。接下来,我们一起了解下交通事故眼部鉴定标准有什么内容。

一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二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双眼盲目5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盲目5级。

三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盲目4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四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五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六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低视力1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七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八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盲目4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九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十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低视力1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头面部损伤致: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头面部损伤致:眼内异物存留。

头面部损伤致:外伤性白内障。

对于交通事故中眼部的鉴定标准同样也是有十个伤残标准,也就是鉴定标准。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根据小编整理的内容,看看属于哪一级的眼部伤残,然后根据伤残等级进行相应的交通事故赔偿。要是就此产生了什么法律纠纷的话,可以委托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为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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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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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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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四、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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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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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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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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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司法鉴定鉴定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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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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