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抢救费不够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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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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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肇事者垫付2、保险公司垫付3、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中抢救费不够怎么办?

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那么如果在交通事故中伤者没有足够的抢救费应该怎么办?抢救费用到底应该有谁支付呢?是受伤人员自己还是司机又或者医院垫付呢?下面,律图小编为您详细解说。

如果中受伤人员或者司机没有足够的抢救费用,医疗机构也必须救治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支付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

对现场勘查完毕后,要求在图上签字时,当事人应当怎么办?

图是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的记录,事故当事人接到警察要求其签字确认后,首先要核对现场图与事故现场是否一致,对于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警察解释,如果认为现场图与事故现场不一致的,可以要求警察进行复核,对于复核无误的,当事人应当在现场图上签字确认。

如果当事人无理由拒绝签字,交通警察可以在现场图上记录当事人决绝签字。本现场图依然存在证据效力

抢救费不够是由保险公司支付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又是什么样的呢?如果您还想知道更多的有关交通事故方面的知识,请登录律图官方网站进行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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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如何抢救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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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抢救费用谁承担
现实中可以让保险公司先予以垫付,而最后的承担还需要看事故责任是怎样的。有可能是由肇事者承担,当然也有可能是由伤者自己承担。而要是在交通事故中出现肇事一方不赔偿的情况,此时建议走诉讼途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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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费赔偿限定的标准,抢救费是否有限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因此,抢救费属于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 1、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2、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3、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4、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1、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2、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垫付方式: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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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抢救费用由谁付?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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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费用由谁承担?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抢救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费用由谁承担?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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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抢救病人是还抢救还是交钱还是先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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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候先生入选4月份“时代新人·河北好人”,香河县人民政府授予候先生“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县政法委的工作人员送来了证书和五万元奖金和锦旗“奋不顾身、舍己救人救命之恩,永生不忘”。为什么老人救了女童还要承担责任呢?
(1)肇事车辆属重型厢式货车,处于左侧超车道上,按道理应该在右侧的慢车道行驶才合理,当事人史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
(2)当事人候先生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
(3)当事人邱某(女童)在道路上通行,其监护人未起到管理保护职责,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
据了解,候先生65岁曾在某景区当了15年保安,母亲心脏“犯了毛病”,随后靠开“摩的”维持生活。老人的儿子侯为表示“我爸是为见义勇为没的,见义勇为还要承担责任?我要给他讨一个说法。”
而律师表示,从民法上讲,候先生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他违法的前提是建立在挽救别人生命的前提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行为,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但是在有证据证明候先生的违法行为是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造成时,相关部门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将该违法行为信息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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