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需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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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诉讼。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4、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又不能达成协议解除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诉讼。
解除收养关系需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和方式

1、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第二,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第三,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2、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6、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收养行为本是一举两得的,既可以减轻社会的负担,又可以让原来的家庭得到圆满,但由于这种关系并不是法定的,而是后天拟制的,因此法律没有强迫规定办理了收养关系后就不能解除,但是想要解除此关系的话,还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更多解除收养关系的知识,欢迎你到律图网站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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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需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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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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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解除合同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解除合同要满足哪些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对解除合同的限制十分严格,规定只有出现下列情形,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2)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西方×饭店与×农场主签订购买火鸡合同,准备圣诞节食用,但×农场主,未能按期将所需火鸡交与西方×饭店(因为过了节,就不吃火鸡)故×饭店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是肉鸡愈期交货,只负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可赔偿损失。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8)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9)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般情况下,对于轻微违约不能解除合同。
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一是通过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二是单方面通知对方解除,但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还要通过或仲裁机构。
由此可见,并不是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都足以使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的,只有当一方出现重大违约、根本违约或违反合同条件时,对方才能解除合同。如果属部分违约,可协商部分解除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当然,解除合同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另外,如果属政府批准成立的合同,其解除时还应报批准单位备案。
关于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能否同时并用问题,德国法规定:解除合同与赔偿不能并用。解除合同就不得再要求赔偿;要求赔偿不能再解除合同。
我国与大陆法系相同:解除合同与赔偿可同时并用。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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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的条件在劳动合同法里有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除劳动合同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解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解除劳动合同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解除问题解答如下, 解除劳动合同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解除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是由用人单位确定的,一般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德等条件为准。对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合格而解除合同,需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以及用人单位内部规章依法制定的规定为准。例如: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设备造成损失,不服从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损害企业声誉等。这些都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管理秩序带来了损害。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这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使用人单位受到重大损失,但又不够刑罚程序的行为。如职工在工作中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劳动者的行为符合此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这里所指的是我们通常说的“”。我国法律法规上虽然没有对“”做禁止性规定,但劳动者从事活动,可能会影响本职工作,如其对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无效的
这里指的是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由于它违反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除劳动合同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解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解除劳动合同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解除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是由用人单位确定的,一般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德等条件为准。对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合格而解除合同,需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以及用人单位内部规章依法制定的规定为准。例如: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设备造成损失,不服从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损害企业声誉等。这些都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管理秩序带来了损害。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这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使用人单位受到重大损失,但又不够刑罚程序的行为。如职工在工作中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劳动者的行为符合此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这里所指的是我们通常说的“”。我国法律法规上虽然没有对“”做禁止性规定,但劳动者从事活动,可能会影响本职工作,如其对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无效的
这里指的是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由于它违反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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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需满足的条件有哪些,解除收养关系有哪些途径?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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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的约定解除满足什么条件能行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的约定解除满足什么条件能行使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附款,意为附加的条款,其本身并不构成的意思表示,而是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内容的一部。”。
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即指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来可能出现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合同是否解除的附款。因此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首先必须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将来也许会发生,也许不会发生。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自行约定解除条件的,属于无效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不允许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超出法律规定对解除合同进行约定。
1、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法定,当事人不能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约定。
2、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法定,用人单位可以间接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法》
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和41条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所做的规定。其中,第39条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第40条是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类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7、38条对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条件所做的规定;
第三类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6条有关协商解除合同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反之,违反法定条件的解除不能成立,是无效的。也说明,即使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解除条件,仍因违反法定的解除条件致使解除不能成立。
虽然用人单位不能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适用限度之内,通过合法程序间接达到约定解除条件的管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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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需满足的条件有哪些,解除收养关系有哪些途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等。当事人如果想解除收养关系,有以下两种途径可以选择:1、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2、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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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强拆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强拆要满足什么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要满足什么条件
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A、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B、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C、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D、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E、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F、超越职权;
G、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我们面对占地及应该怎么做
一是得知要占地时及时留存对我们有利的证据,比如土地承包证、房屋所有权证明、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现状的证明(拍照片、摄像等);
二是要他们要主动出示相关的法律手续,以证明其占地及拆迁的合法性,谁是占地、拆迁的主体;
三是占地拆迁补偿不合理绝不在对方要求的相关材料及补偿协议上签字,即使土地被占、房屋被拆;
四是在土地被占、房屋被时,不要因为利益受损而用你们的身体去阻挡、上房、(生命宝贵,不能重来),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尽管目前法律力量弱,但只要坚持)正当维权,争取合理补偿还是没问题的。政府()及相关部委都在征地拆迁领域出台了法规政策,是不愿意看到这些问题存在的,只是个别地方政府及官员在某些方面违法,高层政府官员对此会有一个理性的态度,不一定完全与下级政府及部门官员一个腔调。
如果没有合法手续我们是要求合理补偿还是要求退还土地、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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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结婚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满足结婚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结婚自愿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要有表示结婚意愿的行为能力。
2、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二、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
《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国家晚婚的标准是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结婚。国家对晚婚晚育仅仅是鼓励,鼓励的内容有法定的予以晚婚假、晚育假,也有所在单位或地区规定的一些优惠待遇。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四、结婚禁止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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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满足什么情形才会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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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满足结婚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满足结婚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结婚自愿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要有表示结婚意愿的行为能力。
2、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二、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
《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国家晚婚的标准是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结婚。国家对晚婚晚育仅仅是鼓励,鼓励的内容有法定的予以晚婚假、晚育假,也有所在单位或地区规定的一些优惠待遇。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四、结婚禁止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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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清偿要满足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原则,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使其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在这点上,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若为清偿人之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之清偿,不构成代为清偿。
二、代为清偿的效力表现在
1、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影响。由于代为清偿是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的债务均获清偿,合同关系才消灭。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时,应负受领迟延责任。
2、对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如系就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清偿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
3、对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影响。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的规范,第三人有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第三人因代为清偿而有代位权。第三人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得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有可得抗辩的事由,有可供抵销的债权的,对于代位后的第三人也可主张。第三人因代为清偿而享有求偿权与代位权,为请求权的并存,因其中一权利的行使而得到满足时,其他权利即归于消灭。
减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减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减刑需要符合的条件
(一)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二)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一般地说,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是统一的。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而无立功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无突出的悔改表现。刑法规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都是减刑的条件。犯罪分子只要具备了其中之
一,就可以减刑。当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则可以在法定的减刑限度内给予更大幅度的减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
(1)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
(2)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3)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限度条件
减刑是在原来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但是,无论是刑种的减轻,还是刑期的减轻,都必须减得适当,即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如果减得过多,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减刑的幅度过小,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难以起到鼓励、鞭策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减刑制度的积极作用。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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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收养关系是可以解除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通常来说,以下情形可以解除收养关系: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有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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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嘱满足哪些条件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
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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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结婚的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结婚自愿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要有表示结婚意愿的行为能力。
2、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二、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
《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国家晚婚的标准是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结婚。国家对晚婚晚育仅仅是鼓励,鼓励的内容有法定的予以晚婚假、晚育假,也有所在单位或地区规定的一些优惠待遇。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四、结婚禁止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满足什么条件才能退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购房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直接结果是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具体到购房合同上就是购房者退还房屋,而开发商退还房款。从实践来看,造成购房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有:1)开发商无权处分该房产。主要有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房屋为共有财产而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该房屋权属有争议,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等情形。2)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虽然时有购房者以此项理由请求退房,但实际中支持的并不多,主要是购房者对开发商存在欺诈故意与欺诈事实举证困难所致。要防止此种情形的出现,购房者应尽量要求开发商将其每一项承诺落实为文字并予以签字认可。
2、套型误差导致退房。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对此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可以退房。
3、面积误差导致退房。
即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达到一定比例。若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比例,按照有关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人有权退房。
4、变更规划、设计导致退房。
已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在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在接到通知后可选择是否退房。若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5、质量不合格导致退房。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
逮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这一规定要求逮捕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只有严格掌握逮捕的适用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  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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