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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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黑合同在前,白合同在后,均无效。2、白合同在前,黑合同在后。或黑白合同同时签订,属变更行为。3、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地方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有效。
黑白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黑白合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阴阳合同,当事人之间签黑白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一些税收。这样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也可能是损害国家或集体的利益。那么这样的合同其效力又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不过鉴于双方签订合同的本意并非在于损害国家利益而是房屋交易,因此只能认定阳合同中关于价款的部分无效,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司法实践中,阴合同通常仍被认为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被认定为有效,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对方应当履行。这样,买方很难以合同无效为理由解除合同

一般来说,订立黑白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偷逃税费。但是,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无效。该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以逃避税收为由请求确认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手房屋买卖关系中,尽管白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是像这样以通过虚假降低合同标的,欺骗行政主管部门,从而达到少缴税费,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应属无效合同条款,不具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相反,黑合同中真实的价格条款,才是确定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

“黑白合同”指的是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的数份不同价格的合同。送至房产 交易中心登记的叫“白合同”,只供登记用。双方私下留存的叫“黑合同”,作为交易的真实成交价格。

黑白合同并非立法中的补充合同,应该对此进行明确区分。按法律规定,在因“黑白合同”价格不一而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原则上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

但是要特别注意,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全面,因为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并不一定有先后,可能是同时签订的。如果一定要以后一份合同为准的话,这时就会难以认定哪一份合同是“后一份合同”。所以关键是要证明哪一份合同的价格才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

黑白合同多见与房屋买卖当中,主要是为了偷逃税费,这一行为无疑是损害了国家利益的。因此,关于在黑白合同当中关于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是无效的,但其他部分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话,则还是有效力的。律图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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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效力是怎样的,如何认定黑白合同的效力
一.订立黑白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偷逃税费。但是,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以逃避税收为由请求确认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认定办法:1、根据规定,合同需要备案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2、如果签订的两份合同,既不需要批准,也无须备案,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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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黑白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如何认定黑白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一、黑白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不过鉴于双方签订合同的本意并非在于损害国家利益而是房屋交易,因此只能认定阳合同中关于价款的部分无效,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司法实践中,阴合同通常仍被认为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被认定为有效,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对方应当履行。这样,买方很难以合同无效为理由解除合同。一般来说,订立黑白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偷逃税费。但是,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无效。该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以逃避税收为由请求确认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在二手房屋买卖关系中,尽管白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是像这样以通过虚假降低合同标的,欺骗行政主管部门,从而达到少缴税费,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应属无效合同条款,不具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相反,黑合同中真实的价格条款,才是确定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
二、如何认定黑白合同的效力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黑白合同价格不一而产生纠纷,一般按两种办法处理:
1、根据规定,合同需要备案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如果备案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的合同中有违法利益,则价格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其余按照备案的合同约定,备案合同未约定的,而阴合同又有相关内容的按阴合同的约定执行。
2、如果签订的两份合同,按照规定,既不需要批准,也无须备案,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有的判例则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但是要特别注意是,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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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黑白合同是否合法,签订黑白合同的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一、签订黑白合同是否合法黑白合同并非立法中的补充合同,应该对此进行明确区分。按法律规定,在因“黑白合同”价格不一而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原则上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但是要特别注意,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全面,因为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并不一定有先后,可能是同时签订的。如果一定要以后一份合同为准的话,这时就会难以认定哪一份合同是“后一份合同”。所以关键是要证明哪一份合同的价格才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在二手房交易实践中,买卖双方为了少交税费或者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买卖双方往往会在中介机构的建议下,故意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合同中做低房款,而双方另行签订一份阴合同,约定由买方将实际房款与名义房款之间的差额以其他名义支付给卖方,如果装修费,基础设施费等等。
二、签订黑白合同的效力如何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不过鉴于双方签订合同的本意并非在于损害国家利益而是房屋交易,因此只能认定阳合同中关于价款的部分无效,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司法实践中,阴合同通常仍被认为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被认定为有效,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对方应当履行。这样,买方很难以合同无效为理由解除合同。一般来说,订立黑白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偷逃税费。但是,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无效。该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以逃避税收为由请求确认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在二手房屋买卖关系中,尽管白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是像这样以通过虚假降低合同标的,欺骗行政主管部门,从而达到少缴税费,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应属无效合同条款,不具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相反,黑合同中真实的价格条款,才是确定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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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1、黑合同在前,白合同在后,均无效。2、白合同在前,黑合同在后。或黑白合同同时签订,属变更行为。3、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地方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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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是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1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正确理解本条司法解释的含义,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本条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制定这一条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46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本条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本条适用范围是依法进行招投标并根据中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10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因此这两种形式的招标项目都属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直接发包即议标的项目则不在本司法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三、合同适用的前提条件适用此条的前提应该是中标有效。只有在中标有效,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的″白合同″成立合法有效时,才适用此条。如果中标无效,即当“黑合同”签定在中标之前时,是虚假招投标,应适用《招标投标法》第43条和第55条的规定。

四、实质性条件“黑合同”必须对“白合同”的结算工程价款内容等实质性内容加以变更。如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建筑商通过签定“黑合同”的方式来变更经招标投标中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白合同”中的结算工程价款时,在竣工时,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时应该“白合同”为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并没有排除建设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因为合同变更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例如在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客观情况突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是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工程量的重大增减,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作出修改,这应当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情况。总之,既要保证当事人的合同变更权不受限制和排除,又要防止当事人通过签订“黑白合同”作为不正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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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办了一个小公司,为了逃避国家税收,他和别人都是签两份合同,从而从里面获得利润,这种做法法律上承认吗?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一、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如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1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
正确理解本条司法解释的含义,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本条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一条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46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本条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本条适用范围是依法进行招投标并根据中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10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因此这两种形式的招标项目都属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直接发包即议标的项目则不在本司法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三、关于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规定有:合同适用的前提条件适用此条的前提应该是中标有效。只有在中标有效,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的″白合同″成立合法有效时,才适用此条。如果中标无效,即当“黑合同”签定在中标之前时,是虚假招投标,应适用《招标投标法》第43条和第55条的规定。

四、实质性条件“黑合同”必须对“白合同”的结算工程价款内容等实质性内容加以变更。如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建筑商通过签定“黑合同”的方式来变更经招标投标中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白合同”中的结算工程价款时,在竣工时,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时应该“白合同”为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并没有排除建设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因为合同变更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例如在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客观情况突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是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工程量的重大增减,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作出修改,这应当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情况。总之,既要保证当事人的合同变更权不受限制和排除,又要防止当事人通过签订“黑白合同”作为不正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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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建筑商通过签定“黑合同”的方式来变更经招标投标中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白合同”中的结算工程价款时,在竣工时,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时应该“白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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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以上实质内容不同的合同,通常称经招投标备案的合同为白合同,把实际履行的协议称为黑合同。
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形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出现几份协议的情形,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目前建筑市场属于买方市场,不少建设方利用自身地位优势,对施工方提出各种苛刻条件,而施工方为了获得项目施工,不得不忍气吞声,签订不平等的黑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建设行政部门提交施工招投标书面报告,否则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因此,当黑合同因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法备案的情形下,当事人签订白合同备案,以便取得施工许可证。此为后期可能发生的纠纷种下了隐患。
实务中黑白合同的产生具有不同原因,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对黑白合同的认定与处理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基本情形。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经招标的。根据法律规定,无论黑白合同签订的时间顺序如何,如果签订的黑合同构成了对白合同的实质性背离,该黑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应属无效;如果签订的黑合同虽然与白合同不一致,但是不属于实质性的背离,则不应当认定为无效。至于何为实质性背离,应当结合具体项目和情形,综合考虑工程质量、工期、价款等因素具体认定,如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实质性背离的,不能轻易认定为黑合同。但如果黑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实质上是规避工程招投标,属虚假招投标,该招标行为无效,不存在黑白合同的效力争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根据招投标结果签订了合同并经备案,此时若另行签订的黑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质量、工期等重大事项与中标合同存在实质性差异,则应当以经备案的合同约定的条款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项目非必须招标但采取了招标形式的。如果工程不是必须进行招标而采取了招标的形式,根据招投标法的立法目的,本律师倾向于认为仍适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如果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虽然采取了招标的形式但是未进行实质意义上的招标投标活动,且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仅用于备案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手续才签订的合同,由于未进行正式意义上的招标,不能以备案的所谓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而应当以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三、项目非必须且未经招标的。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此种情况做出明确规定,本律师认为此时备案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不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处理应当以民事基本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无效等情形,认定其中一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因此,建设工程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立足于项目是否强制招标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工程性质、造价
工期、质量等多维角度,合理估算材料价款变动、人工费变动、其他不可控情形等可能产生变数的重要因素和环节,签订严谨、系统、完善的合同,避免出现黑合同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严控风险,合法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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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1、黑合同在前,白合同在后,均无效。2、白合同在前,黑合同在后。或黑白合同同时签订,属变更行为。3、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地方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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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合同盖章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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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有理由相信”是指被代理人及行为人客观的共同行为使善意相对人从一般的认识上能够判断出它们之间具有代理关系,具有客观性和直观性的特征。比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空白盖章合同书;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被代理人应当知晓但未明示声明反对;行为人曾经凭借被代理人的授权,与相对人就某一特定事项作出代理行为,代理人被取消代理权后,被代理人未明示通知相对人,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就该事项与相对人进行行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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