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词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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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被告人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没有主观上的过失。2、被告人没有降低车速的行为,与本交通肇事没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3、交警部门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是我们大家日常生活中经常听闻的刑事罪名,并且交通肇事并不一定是肇事者刻意而为,对于被指控这项罪名的被告人,我们辩护人应当从哪些方面着手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呢?下面,我们律图小编马上在下文为大家具体介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儿子某的委托,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为陈某在一审审理期间提供辩护。我首先对受害人的不幸表示遗憾,并向她的家属表示慰问。庭前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陈某并查阅了相关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起诉书中对被告人陈某指控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认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人认定被告人陈某的电动车与受害人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证据不足。

两车痕迹鉴定结论与证人证明的事实不相吻合,得不出两车相撞的结论。据证人徐某证实:“电动车就直接撞到自行车后头了”,证人刘某也说:“我看到电动车把自行车撞倒了。”按照他们二人的说法,电动车与自行车直接发生了相撞,那么,按照生活经验看,两车发生了碰撞后,必然会留下碰撞痕迹及两车互相留下的残留物,而经过鉴定,两车上没有碰撞的痕迹和残留物,具体分析的理由:

(1)自行车擦划的痕迹位置在后左侧横梁离地面28厘米处和后左斜叉梁离地面53厘米处,而电动车上面的左侧两处的擦划痕迹因方向不对可以排除,电动车右侧的擦划痕迹离地面52厘米,虽然方向一致,但高低不对应,说明不是碰撞后留下的痕迹。

(2)自行车上面的痕迹均为陈旧性痕迹,说明事发前,自行车上都有擦划痕迹,并不是这次形成的。

(3)鉴定论证为,两车的擦划痕迹的相对高度、具体形态不一致。

(4)纵观整个鉴定,都没有看到有关两车上留下残留物的说明,说明两车的擦划处根本没有残留物。从上述4点可以得出两车没有相撞,与证人证明相矛盾。

另外,鉴定人员因得不出两车相撞的结论,便在最后添加一句“不排除电动车接触人体造成交通事故”,该结论明显属于鉴定人员的主观臆断,及主观上对客观事物的推理,及不确定性,不是对客观事实的评述,不能作为有效鉴定结论使用。

二、鹿邑县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鹿公交认字(2012)第0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适用,不能认定被告人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1、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立即拨打了110电话请求救助,110 通知事故科代某出警,但在14点15分时,代某又给110打电话说到现场没见到人,没有找到现场,那么既然没有找到现场、没见到人,就不可能对现场进行勘察,没有勘察现场,现在该案卷宗第20至23页附有2012年1月1日13时 50分至14时20分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这就说明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是虚假的,等于在《事故认定书》作出前没有真实有效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而《事故认定书》中却分析说“此事故经我大队现场勘查”,明显虚假。

2、在《事故认定书》作出前,办案人员并没有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没有拍摄现场照片(现场照片是在5月3日补拍),没有绘制现场图,没有提取痕迹、物证,这在程序上就违反了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的规定。该《事故认定书》严重违反了程序规定,直接导致了最终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的错误结果。

3、纵观整个卷宗,在《事故认定书》作出前,办案人员仅询问了三个证人和被告人,其中一个证人陈某没有看到事发的过程,被告人的供述与《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相矛盾,再也没有其他证据了,仅凭两个证人的证实,就作出《事故认定书》,显然该《事故认定书》的依据不足。

4、作为关键证据的车辆碰撞痕迹,并没有在《事故认定书》作出前进行鉴定,而是在事发5个多月后的5月10日进行的鉴定,当然不属于《事故认定书》的依据,根据鉴定的结论,两车没有碰撞的痕迹,可以推翻《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两车相撞的事实。

5、责任的划分。退一步说,假如两车相撞了,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两车同样行驶在机动车道内没有注意交通安全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且证人老九烩面馆老板和证人徐某说自行车想往左拐弯,即往道路中心拐弯。受害人在拐弯时不注意后面过往车辆不做任何手势,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注:自行车)“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该自行车突然猛拐,才是行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在此事故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三、关于证人证言所证事实的真实性。

证人陈某、毛某、任某、高某、刘某、王某不是目击证人,没有看到两车相撞的事实,他们都是听说,属于传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两车相撞的事实。证人王某是受害人的丈夫,具有亲属关系,其证言不可信。证人陈某、毛某与证人王某的三弟王某熟识(卷宗第54页),且证人陈某把房子卖给证人王某,两人相识,他们三人的证言都是在事发一段时间后询问,不排除在此期间串通的可能,不可信。

证人刘某、徐某,据他们说当时都站在两车的南面,自行车的后面背对着他们,他们看到自行车后面碰撞的事实不符合常理,他们的证言是在事发7天后询问的,他们又与证人王某的三弟王某熟识,是王某找来的,不排除在此期间串通的可能。上面已经分析过,他们的证言与鉴定结论相矛盾,不具有真实性。

最后,辩护人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全面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而该案卷宗中只显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而对于被告人无罪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没有任何显示。在庭审前辩护人也提交了《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提供线索,说明侦查人员代某在侦查过程中,没有及时勘查现场、绘制现场图、拍摄照片、到现场没见到人即返回家等一系列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影响了所搜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涉及到证据的采信问题,最终可能影响本案的审理和最终判决,请求法院向鹿邑县纪委调取相关证据,很遗憾,到现在辩护人也没有见到这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经过分析,诸多证据相互矛盾,不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明不了两车相撞的事实。认定交通肇事罪的依据主要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划分的责任,现在该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因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无法认定被告人在该事故中相撞的事实并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请合议庭高度重视本案,充分考虑本辩护意见,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陈素琴无罪。

谢谢!

辩护人律师

2012年8月31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上文可知,改名辩护人主要从证明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证言矛盾等方面着手来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当然,可以支撑无罪辩护的论点不止这些,但是,我们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说。如果你有这方面的需要,欢迎你随时联系我们律图,我们将尽快为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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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认定被告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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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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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哥们因为开车不小心的原因就给出事了,但是撞人后她给跑了,那谁知道交通肇事罪辩护词辩护词 啊?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交通肇事罪辩护词辩护词 的事,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是指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
3、犯罪主体:为通常主体。即凡年满16岁、具有刑事职责本领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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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大意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做法人对自己的违规做法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的心理立场而言。三、量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跑使人丧命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解释有关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与条文敬请访问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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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陈某及其家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起案件中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次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从全案来看,被告人陈某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陈某属于偶犯、初犯,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对其宽大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出于对法律的无知才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
3、本案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照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已经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其酌定从轻处理。
5、本案中,被害人熊洪权存在严重的过错,
(1)被害人熊某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仍然坚持驾车并搭乘被害人熊某某;
(2)被害人熊某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使,对本案的发生被害人过错明显。
二、量刑方面
本案被告人基准刑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之间,因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被告人认罪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在6个月左右量刑且适用缓刑比较合适。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才导致这一犯罪行为的发生。且从被告人陈某的犯罪的主观动机,还是在被羁押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陈某的主观恶性不大。请合议庭念在其此次犯罪属于偶犯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并无前科且主观恶性不深,有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在量刑时予以宽大处理,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本案侦查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交通肇事逃逸,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向公诉机关提出陈某不存在交通肇事逃逸情形,其理由是: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本案陈某对发生交通事故不知情,驾车离开现场不是故意行为。最后公诉机关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意见,在起诉书中没有追究陈某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最后法院采信公诉机关和辩护人的意见,判决陈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6个月。

此 致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我哥哥是一名司机,哥哥本来车技很好的,但是因为一些原因他那天不知道怎么了,希望能给我解答我哥哥撞到了人,交通肇事无罪辩护辩护词怎么写?谢谢。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在省道上正常行驶,无法预见到受害人会越过省道中间隔离设施横穿,显然这起交通事故属于被告人“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依法应当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即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中被告人在深夜23时省道上正常驾驶车辆,且省道中间由混凝土隔离设施,被告人认为行人不会越过隔离设施横穿省道,这属于对交通规则的正常理解。
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刑法归责原则,若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有过失,而本案中的被告人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被告人杨×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被告人没有降低车速的行为,与本交通肇事没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
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车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但是被告人在限速70公里的省道上以60公里时速行驶,已经适当降低了行驶速度,显然不存在过错。而且,该“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仅仅是一种倡导性规定,并没有在《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中予以归责,交警部门据此认为被告人存在过错显然过于牵强。
客观上讲,没有被害人横过省道中间隔离设施,,即使被告人没有降低速度甚至存在超速,就没有本次交通事故,这说明被害人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横过有混凝土隔离设施的省道,才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交警部门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刑事侦查卷宗第23页)已经查明事故发生的省道上存在“混凝土隔离”,而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遗漏了该对被告人极为有利的证据,显然属于“事实不清”。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七十条将“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横过公路的”列为“行人严重过错行为”,因此只有在被告人也存在“严重过错行为”的情况下才构成“同等责任”。本案中被害人(行人)存在“严重过错行为”,而被告人(肇事司机)仅存在子虚乌有的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这种轻微过错,根据责任划分均衡原则,显然被害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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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无罪辩护词怎样写
抢劫罪无罪辩护词的书写:1、写明辩护人的相关身份信息。2、简要写明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3、写明辩护理由。应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的意见和根据。4、写明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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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无罪辩护词无罪辩护词怎么写才有效果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诈骗无罪辩护词无罪辩护词怎么写才有效果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结合案情,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辩护。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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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同学以交通肇事罪被起诉,我准备给他无罪辩护,麻烦给提供些交通肇事无罪刑事辩护词范文做个参考!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余某某律师接受被告人某某亲属的委托,依法担任其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人。经全面分析本案的证据,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被告人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没有主观上的过失。
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在省道上正常行驶,无法预见到受害人会越过省道中间隔离设施横穿,显然这起交通事故属于被告人“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依法应当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即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中被告人在深夜23时省道上正常驾驶车辆,且省道中间由混凝土隔离设施,被告人认为行人不会越过隔离设施横穿省道,这属于对交通规则的正常理解。
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刑法归责原则,若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有过失,而本案中的被告人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被告人杨×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被告人没有降低车速的行为,与本交通肇事没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
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车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但是被告人在限速70公里的省道上以60公里时速行驶,已经适当降低了行驶速度,显然不存在过错。而且,该“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仅仅是一种倡导性规定,并没有在《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中予以归责,交警部门据此认为被告人存在过错显然过于牵强。
客观上讲,没有被害人横过省道中间隔离设施,,即使被告人没有降低速度甚至存在超速,就没有本次交通事故,这说明被害人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横过有混凝土隔离设施的省道,才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交警部门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刑事侦查卷宗第23页)已经查明事故发生的省道上存在“混凝土隔离”,而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遗漏了该对被告人极为有利的证据,显然属于“事实不清”。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七十条将“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横过公路的”列为“行人严重过错行为”,因此只有在被告人也存在“严重过错行为”的情况下才构成“同等责任”。本案中被害人(行人)存在“严重过错行为”,而被告人(肇事司机)仅存在子虚乌有的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这种轻微过错,根据责任划分均衡原则,显然被害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本案中,交警部门不是适用《道路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而是错误适用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完全罔顾事故发生路段属于有道路隔离设施的“禁止通行”路段而不是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限制通行”路段,从而造成事故认定严重错误。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明显错误,且在法庭质证中辩护人不予认可,依法不应当作为定案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4条规定中要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不妥的,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这也说明人民法院有查明真实案情。
综上所述,被告人某某主观上没有过失;客观上被告人子虚乌有的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此外,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明显错误,且在法庭质证中辩护人不予认可,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某无罪。
辩护人:余某某律师
二O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以上是交通肇事无罪刑事辩护词范文。
肇事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征得了在押被告人的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感责任的重大。我们查阅复制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访并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同时我们对某人民检察院的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方才的法庭调查和聆听了国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诚挚的哀悼。为协助法庭正确判处案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对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二、书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指控有失公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罚。而书对责任的认定完全是依据和林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而该认定书本身背离客观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证据已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不应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认定被告人的责任。    2、事故认定书对面包车驾驶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3、交警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已向贵院申请司法鉴定,认定书这一证据效力待定。    三、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事故责任的被动性。  2、事故报警的主动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及明显的错误,望贵院能尊重事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对被告人做出合理、合法之判决。   谢谢
我的一个邻居他丈夫因为醉驾撞了人跑了之后让逮捕了,现在要开庭了,也请了律师,不知道怎么辩护,问交通肇事判缓辩护词是啥,成功缓刑辩护词怎么写谢谢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俩人作为其交通肇事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及听取了庭审调查、举证质证,我们对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定性无异议,现就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具有从轻、减轻的酌定处罚情节。

1、从主观上看,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

2、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犯罪后,能全部、彻底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其本人供述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情况一致,说明被告人已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庭审整个过程来看,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且也得到公诉人的认可。

3、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被告人的家属在交警处理本案交通事故期间与受害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被告人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计人民币76000元,且该赔偿已给付到位。该事实有赔偿协议书可以证实。被告人的赔偿标准大大高于法定标准(注:死者陈孝生 周岁,伤残赔偿金只能按农村标准计算五年),这说明了被告人用实际行动证明自己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并希望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一贯较好。

二、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1、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符合适用缓刑的量刑条件。同时,该罪名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2、被告人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给死者家属精神安慰,并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从被告人的行为可以看出,其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3、被告人陈某所在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以前一贯遵纪守法、无前科劣迹。该村委会还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村委会也具体证实了帮教措施及帮教责任人。
居于上述三点,被告人陈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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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__律师事务所接受单位行贿案被告人__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__的辩护人。接到指派后,辩护人前去审判机关详细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现结合今天庭审所查明的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辩护人认为__涉案金额不足__万元,依法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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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最近遇到了交通肇事的事情,现在要辩护,所以我想问下大家有没有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词范本呢?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首先,我们谨代表本人及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不幸表示哀悼,对原告人表示慰问。
一、被告人孙××的犯罪情节一般,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因深夜驾驶车辆,开车疲劳,致使车辆和被害人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因此,其犯罪情节一般。
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并下车观察,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后,即打电话向向110报警,同时人及车均留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图、现场记录以及现场笔录等均有被告人孙××的签字证实被告人停车报警、等候处理的事实。因此,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获经过,对被告人孙××的到案情况说明存在矛盾,破获经过说孙××案发后逃离现场明显和其他证据相矛盾,应以抓获经过为准。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故本案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孙××有投案的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今天在法庭上又能能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案件事实和经过,对此检察机关充分尊重事实,对此作出公正客观的认定为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孙××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投案自首后,在其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筹措资金四万元,先行赔偿被害人,可认定为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妥善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规定,被告人孙××具有司法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是属于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故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上述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或从轻的情节,结合被告人系农民,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二)关于对农民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问题中 :“对农民被告人适用刑罚,既要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的规定,被告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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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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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开车不小心撞到人了,当时害怕跑掉了,又被查出来了,家里困难请不到律师,想自己辩护,请问交通肇事不支付赔偿辩护词是啥,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由我作为被告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
一、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结合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事故发生后,为了及时抢救伤者及死者,被告人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随后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被告人尽到了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尽的救助义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2、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在交警部门讯问时,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之前一直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前科劣迹,而且本案的发生也是因被告人及受害人陆某双方的过失行为所造成,所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对受害人的家属进行了赔偿。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前后支付4.7万元给受害者家属。2015年1月5日,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应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被告当庭支付4.3万元,加上之前的4.7万元,已支付9万元赔偿金。由于被告人家庭系低保户,经济能力所限,虽不能一次全部赔偿,但仍四处举债、积极筹借,并约定了余款的支付日期,足以看出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的诚意。
(四)被告人悔罪深刻。
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调查,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毫无隐瞒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
(五)被告人系中度智力残疾。
被告人10年前遭遇严重车祸,落下残疾,智商只有59,属于中度智力残疾。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深受刺激,其残障程度有加深的趋势。根据司法鉴定书的鉴定结论,被告患有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家庭负担沉重。
被告人的家庭属于低保户,被告人本人劳动能力有限,还要赡养有78岁的老母亲,仅有一女已外嫁,家里开支全靠被告人的妻子打零工所得和民政部门微薄的救济金。自从被告人发生事故后,家庭经济情况更是雪上加霜。
三、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已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已经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同时被告人系中度智力残疾,悔罪深刻,家庭负担沉重,希望法庭庭能够对其判处缓刑。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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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由于整天都要出去跑车,每天都睡不够交,就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撞伤人了,现在伤者家属已经起诉他了,明天就要上法庭了,我哥哥问交通肇事罪如何辩护词咋样的?
[律师回复]
一,关于交通肇事罪自我辩护词,辩护是刑事诉讼法的术语。自我辩护,是法院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都享有辩护也就是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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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谓辩护词是受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罪行而写的文书。
  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前言(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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