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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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2、同居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如果同居期间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其所得应为共同财产。3、同居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4、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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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未婚同居的行为越来越多,很多人以为这样不办理结婚手续就在一起生活的方式,能够使自己减少很多义务与责任。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想,由同居关系产生的纠纷也是比较多的,其中债务纠纷是最普遍的。那么同居关系债务纠纷该如何处理呢?律图小编马上为您介绍。

对于同居双方的债务处理方法,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这样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即同居关系解除时要平均分担债务。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一方各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一)男女双方约定好由各人负担的债务。

(二)一方以各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双方是同居关系。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却没有用于共同生活。

(四)其他。

补充知识:同居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1、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2、同居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如果同居期间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其所得应为共同财产

3、同居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

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

4、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5、同居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6、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

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7、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8、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男女在同居期间不仅有财产纠纷,还可能存在债务纠纷,而对财产纠纷与债务纠纷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具体内容各位可从上文中进行了解。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了什么关于同居纠纷而无法解决的,不妨通过律图网站委托你所在地区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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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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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债务纠纷
同居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同居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当事人共有。同居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有资助,或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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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债务纠纷如何办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同居关系债务纠纷如何办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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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债务纠纷如何办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同居关系债务纠纷如何办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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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居关系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同居关系引起的房产纠纷是现在社会经常发生的法律纠纷,在法律上对于同居关系是没有法律支持的,只是在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的财产分割法律有相应的规定,对于房产来说是同居双方最大的财产纠纷,本文整理了因同居关系造成的房产纠纷的相关形式和分割原则。
一、同居期间房产纠纷的表现形式
1、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一方出资的房产,根据其登记的权属状态,主要可以分为三种权属登记情况:登记在对方名下、登记在双方名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同时,还可能表现为登记在对方亲属名下等形式。其纠纷主要表现为出资方要求确认全部所有权、非出资方要求确认一定的所有权份额等。
2、双方出资购买的房产。双方出资购买的房产依据其登记的权属状态,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权属登记形式: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在双方名下。同时,也存在登记在一方亲属名下,或部分份额登记在一方亲属名下的情形。其纠纷表现形式多为分割纠纷及份额确认纠纷。
3、一方父母等近亲属出资购买的房产。其权属登记状态,通常表现为登记在双方名下,同时存在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形。其纠纷表现形式多为出资方或其子女要求确认房产的全部所有权。
二、具体的产权分割方式应遵循的原则
(一)约定优先原则如果双方对登记在各自名下的不动产或以各自名义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且该约定不具备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形,应视为有效并依据该约定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房产归属。而同居之前各自的房产相关权益仍归各自所有,但如果是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产,在同居期间以双方共有财产或对方财产偿还了部分贷款,则对方可以要求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予以价值补偿或返还不当得利。其依据为:同居前各自购买的房产系以个人财产购买,其所有权关系或准所有权关系(尚未完成所有权登记的情形)已经确定,同居期间如使用共有财产或对方财产偿还了部分贷款,在同居关系解除时,使用对方财产份额或对方财产偿还的借款构成给付原因嗣后消失的不当得利,对方可以据此要求在分割共有财产予以价值补偿或受益方返还不当得利,价值补偿或返还不当得利应考虑房产价值的增值。
(二)同居期间纯由一方出资房产权属的认定
1、纯粹由一方出资的财产,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或以出资方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对于此种情形,可径行依据出资认定为登记的权利人所有或认定为出资人享有权益的房产,如另一方认为对同居期间生活照顾较多,可以要求权利人给予一定的补偿。
2、一方仅出具了首期款房产权益归属的认定。如有证据证明该房产仅系一方出资并登记在该方名下或由该方签订买卖合同,但使用了双方的共有财产或对方财产归还按揭贷款,在此情形下,应区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和借款关系。以银行按揭支付购房款要看借款人,一般情况下只有借款人才可以在法律上被视为支付了购房款。而归还房贷通常仅能作为对同居期间共有生活作出的有益支出。
(1)如果借款人与首期购房款的出资人为同一人,可以认定所有购房款系由同一人出资。其后的以对方财产或双方共有财产偿还借款的行为可以视为对该房产做的有益支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予以价值补偿或财产返还。
(2)如果借款人是双方或对方,则应根据实际借款情况和首期款的支付情况,主要依据双方的出资比例确定双方的房产所有权份额。对于以自己财产或者共有财产偿还借款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可以作为对共有房产的有益支出在分割财产时进行价值补偿或财产返还。
(三)双方出资或出资无法认定、但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或以一方或双方名义签署买卖合同的房产权属的认定在双方共同出资,且房产已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况下,首先应判断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登记状态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通常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在同居关系期间男女两性关系的特殊性,即使双方出资有较大差异,出资较多方(通常是男方)往往难以提出按出资确定所有权份额,故即使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登记状态为各占50%的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也不能单纯据此确认双方达成了所有权份额或共有关系的约定,应考虑出资的因素。如双方出资相差不大,仅有些许差别,可以依据登记的份额状态或共同共有状态确认所有权份额关系。但如果悬殊过大,则应考虑出资的因素,超过出资比例的份额可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该种处理方式,已为很多部分判决确认。在出资关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则应考虑双方的收入水平、双方的父母等近亲属有无资助等情况,并将这些因素作为确认所有权份额的重要依据,而不能仅凭所有权份额登记状态做简单认定。对于这一点,在实务中已有生效判决予以明确综上所述,同居关系引起的房产纠纷在法律中有相应的法律原则,双方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根相关的法律规定会作出判决,以确定房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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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引起的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同居关系引起的房产纠纷是现在社会经常发生的法律纠纷,在法律上对于同居关系是没有法律支持的,只是在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的财产分割法律有相应的规定,对于房产来说是同居双方最大的财产纠纷,本文整理了因同居关系造成的房产纠纷的相关形式和分割原则。
一、同居期间房产纠纷的表现形式
1、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一方出资的房产,根据其登记的权属状态,主要可以分为三种权属登记情况:登记在对方名下、登记在双方名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同时,还可能表现为登记在对方亲属名下等形式。其纠纷主要表现为出资方要求确认全部所有权、非出资方要求确认一定的所有权份额等。
2、双方出资购买的房产。双方出资购买的房产依据其登记的权属状态,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权属登记形式: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在双方名下。同时,也存在登记在一方亲属名下,或部分份额登记在一方亲属名下的情形。其纠纷表现形式多为分割纠纷及份额确认纠纷。
3、一方父母等近亲属出资购买的房产。其权属登记状态,通常表现为登记在双方名下,同时存在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形。其纠纷表现形式多为出资方或其子女要求确认房产的全部所有权。
二、具体的产权分割方式应遵循的原则
(一)约定优先原则如果双方对登记在各自名下的不动产或以各自名义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且该约定不具备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形,应视为有效并依据该约定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房产归属。而同居之前各自的房产相关权益仍归各自所有,但如果是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产,在同居期间以双方共有财产或对方财产偿还了部分贷款,则对方可以要求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予以价值补偿或返还不当得利。其依据为:同居前各自购买的房产系以个人财产购买,其所有权关系或准所有权关系(尚未完成所有权登记的情形)已经确定,同居期间如使用共有财产或对方财产偿还了部分贷款,在同居关系解除时,使用对方财产份额或对方财产偿还的借款构成给付原因嗣后消失的不当得利,对方可以据此要求在分割共有财产予以价值补偿或受益方返还不当得利,价值补偿或返还不当得利应考虑房产价值的增值。
(二)同居期间纯由一方出资房产权属的认定
1、纯粹由一方出资的财产,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或以出资方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对于此种情形,可径行依据出资认定为登记的权利人所有或认定为出资人享有权益的房产,如另一方认为对同居期间生活照顾较多,可以要求权利人给予一定的补偿。
2、一方仅出具了首期款房产权益归属的认定。如有证据证明该房产仅系一方出资并登记在该方名下或由该方签订买卖合同,但使用了双方的共有财产或对方财产归还按揭贷款,在此情形下,应区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和借款关系。以银行按揭支付购房款要看借款人,一般情况下只有借款人才可以在法律上被视为支付了购房款。而归还房贷通常仅能作为对同居期间共有生活作出的有益支出。
(1)如果借款人与首期购房款的出资人为同一人,可以认定所有购房款系由同一人出资。其后的以对方财产或双方共有财产偿还借款的行为可以视为对该房产做的有益支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予以价值补偿或财产返还。
(2)如果借款人是双方或对方,则应根据实际借款情况和首期款的支付情况,主要依据双方的出资比例确定双方的房产所有权份额。对于以自己财产或者共有财产偿还借款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可以作为对共有房产的有益支出在分割财产时进行价值补偿或财产返还。
(三)双方出资或出资无法认定、但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或以一方或双方名义签署买卖合同的房产权属的认定在双方共同出资,且房产已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况下,首先应判断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登记状态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通常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在同居关系期间男女两性关系的特殊性,即使双方出资有较大差异,出资较多方(通常是男方)往往难以提出按出资确定所有权份额,故即使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登记状态为各占50%的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也不能单纯据此确认双方达成了所有权份额或共有关系的约定,应考虑出资的因素。如双方出资相差不大,仅有些许差别,可以依据登记的份额状态或共同共有状态确认所有权份额关系。但如果悬殊过大,则应考虑出资的因素,超过出资比例的份额可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该种处理方式,已为很多部分判决确认。在出资关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则应考虑双方的收入水平、双方的父母等近亲属有无资助等情况,并将这些因素作为确认所有权份额的重要依据,而不能仅凭所有权份额登记状态做简单认定。对于这一点,在实务中已有生效判决予以明确综上所述,同居关系引起的房产纠纷在法律中有相应的法律原则,双方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根相关的法律规定会作出判决,以确定房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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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期间房产纠纷的表现形式
1、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一方出资的房产,根据其登记的权属状态,主要可以分为三种权属登记情况:登记在对方名下、登记在双方名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同时,还可能表现为登记在对方亲属名下等形式。其纠纷主要表现为出资方要求确认全部所有权、非出资方要求确认一定的所有权份额等。
2、双方出资购买的房产。双方出资购买的房产依据其登记的权属状态,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权属登记形式: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在双方名下。同时,也存在登记在一方亲属名下,或部分份额登记在一方亲属名下的情形。其纠纷表现形式多为分割纠纷及份额确认纠纷。
3、一方父母等近亲属出资购买的房产。其权属登记状态,通常表现为登记在双方名下,同时存在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形。其纠纷表现形式多为出资方或其子女要求确认房产的全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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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居期间纯由一方出资房产权属的认定
1、纯粹由一方出资的财产,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或以出资方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对于此种情形,可径行依据出资认定为登记的权利人所有或认定为出资人享有权益的房产,如另一方认为对同居期间生活照顾较多,可以要求权利人给予一定的补偿。
2、一方仅出具了首期款房产权益归属的认定。如有证据证明该房产仅系一方出资并登记在该方名下或由该方签订买卖合同,但使用了双方的共有财产或对方财产归还按揭贷款,在此情形下,应区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和借款关系。以银行按揭支付购房款要看借款人,一般情况下只有借款人才可以在法律上被视为支付了购房款。而归还房贷通常仅能作为对同居期间共有生活作出的有益支出。
(1)如果借款人与首期购房款的出资人为同一人,可以认定所有购房款系由同一人出资。其后的以对方财产或双方共有财产偿还借款的行为可以视为对该房产做的有益支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予以价值补偿或财产返还。
(2)如果借款人是双方或对方,则应根据实际借款情况和首期款的支付情况,主要依据双方的出资比例确定双方的房产所有权份额。对于以自己财产或者共有财产偿还借款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可以作为对共有房产的有益支出在分割财产时进行价值补偿或财产返还。
(三)双方出资或出资无法认定、但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或以一方或双方名义签署买卖合同的房产权属的认定在双方共同出资,且房产已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况下,首先应判断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登记状态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通常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在同居关系期间男女两性关系的特殊性,即使双方出资有较大差异,出资较多方(通常是男方)往往难以提出按出资确定所有权份额,故即使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登记状态为各占50%的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也不能单纯据此确认双方达成了所有权份额或共有关系的约定,应考虑出资的因素。如双方出资相差不大,仅有些许差别,可以依据登记的份额状态或共同共有状态确认所有权份额关系。但如果悬殊过大,则应考虑出资的因素,超过出资比例的份额可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该种处理方式,已为很多部分判决确认。在出资关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则应考虑双方的收入水平、双方的父母等近亲属有无资助等情况,并将这些因素作为确认所有权份额的重要依据,而不能仅凭所有权份额登记状态做简单认定。对于这一点,在实务中已有生效判决予以明确综上所述,同居关系引起的房产纠纷在法律中有相应的法律原则,双方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根相关的法律规定会作出判决,以确定房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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