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出售后对债务的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6-16
浏览10w+
陈麒兆律师
陈麒兆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70人
专家导读 正确确定债务的承担主体,是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承担问题的关键,根据法律和当前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客现实际,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被改制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原则上应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
国有企业出售后对债务的承担

任何一个企业在出售后,其债务处理问题都是比较复杂的。那么。国有的企业在关于出售的债务承担方面是怎样进行规定的呢?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同,下面律图小编整理我国与其他一些国家的相关规定,为你具体介绍有关内容,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一)各国商法的规定

对于企业在营业转让后,新的企业主即买受人是否对原有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各国商法规定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随着营业的转让,营业上的债务也随之移转给买受人。同时,除非债权人同意免除转让人的债务责任,转让人仍须承担责任,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可能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须视买受人是否在原有商号下继续营业从而做出不同的责任承担安排。在买受人继续使用商号时,要承担转让人因营业而发生的债务,除非买受人将不承担转让人债务的意旨进行及时地登记,或及时将此种意旨通知第三人;在买受人并不继续使用商号时,则对转让人的营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除非买受人以特别方式(如广告)表示继受转让人之债务。买受人在接受企业之后不再使用原商号而继续经营该企业时,可依民法上之规定通过契约方式来实现债务之转 移。此种立法安排主要立基于商号的对外法律效果以及营业财产于债权人之一般责任财产的意义。

(二)我国商法的规定

《规定》从保护原企业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国企出售后原企业的债务承担和转移问题进行了详细地规范,如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的,所购企业的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从相关规定来看,最高院针对企业出售后的债务承担和转移问题所做出的制度安排与其他市场国家的商法既有共性的一面,亦有诸多差异之处。就制度设计的共性而言,《规定》亦强调尊重 企业出售的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通过许可型规范授权当事人以合意排除债务承担的强制性安排。就制度设计的不同之处来说,《规定》与其他国家的商法相比显然更加注重买受人对出售企业原债务的当然承受,即原则上在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应当直接或者间接地承担所购企业的债务,而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作 为买受人免责的例外条件,《规定》希望藉此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因企业出售而受到损害。而韩国、日本等国的商法却是以企业出售的转让方为当然的责任主体,只是在营业买受人仍然继续使用出让人的商号时,才对原营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且设有登记免责或通知免责的制度安排豁免买受人的债务清偿责任;同时,为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亦认许营业受让人在不继续使用出让人的商号时,通过广告等特殊方式自愿承担清偿责任。另外,在买受人应当依法承担出让人营业债务时,为稳定市场交易秩序和财产流转关系,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这些国家的商法大多还创设了营业出让人债务消灭的除斥期间。

由此可见,《规定》对企业出售后买受人的责任要求更为严厉,并未将出让人视为债务承担的当然责任主体,然而此种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和妥当性殊值商榷。企业出售不同于一般性的纯粹企业资产买卖,是因为将企业视为交易的客体从而将有机营业整体予以转让,但并未因此而改变买卖行为的本质属性,亦更未改变在此之前本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正因如此,若企业将几近所有的资产予以出售,客观上亦可达到营业转让之功效,并极可能规避法律对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性管制。况且,依债法原理,对原本存在的债务进行移转须征得债权人之同意或认可,故《规定》强制性安排买受人作为债务承担的当然主体,反而于当事人约定只由出让人承担债务 清偿责任时才例外要求取得债权人之认可,这岂非有本末倒置之嫌?正因为《规定》将买受人视为债务承担的当然责任主体,遂于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售企业时, 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售出后,债权人就出卖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买 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出卖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这里 《规定》参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时的通知义务要求出卖人亦承担向债权人公告通知的义务其实本不必要,因为公司合并时其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系法定移转,对债权人的利益影响重大,故立法须赋予公司债权人以异议权,为债权人提供充分的救济机会和手段。然而企业出售并不应导致原营业债务的当然转移,营业出让人并不 能因企业出售而当然地将债务移转于买受人;若营业买受人继续使用原营业之商号,又或者买受人以广告等特别方式自愿承受该营业所负担之债务,买受人方与出让人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共同对债权人为清偿。由此可见,企业出售与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根本不同,出卖人亦不应向债权人承担强制公告通知之义务。况 且,作为债权人异议权的保障程序,债权人纵然未在公告期内申报该债权,亦不应产生买受人免责的法律后果(当且仅当买受人应当承担此种不真正连带之债)。从法理上说,债权人程序性义务的不履行得成为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但并不能产生直接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性债权债务的法律后果,更不能变相地将债权人的救济性权利变成义务,从而导致对债权人不利的法律后果。

其实,企业出售时的买受人相对于出让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客观上是外部关系人。对于出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原营业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买受人事实上处于交易信息上的劣势地位。买受人在受让营业之际,不可能亦无必要查明其受让营业之上所负担的债务,或者确证出让人于该营业之上所应享有之所有者权益,买受人唯一能确信的只是该营业资 产的市场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是否受让营业的根本依据。若制度强制性对买受人科以重责,反而会人为制造交易成本和放大法律风险,阻碍市场潜在投资人购买企业,这显然有违制度设计的初衷。从这个意义上说,《规定》对于国企出售的相关制度设计和安排仍须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以求真正衡平出让人、买受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

关于国有企业出售后对债务的承担问题,律图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实践中,我国与其他一些国家规定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小编在此就不赘述了。更多企业债务方面的知识,欢迎你到我们律图网站进行了解。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7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3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国有企业出售后对债务的承担
一键咨询
  • 162****87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1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70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8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5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82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8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26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3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646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7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84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5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77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3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公司债务·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南京156****1042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52****8040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80****9652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提供担保,依照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从行政、法律法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和普通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规定无太大差异。有限额的不超过规定限额,同时不得损害出资人债权人的权益。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企业出售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出售后原有债务的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出售是指将国有小型企业或集体企业售让他人,实现企业产权转让的行为。企业出售存在着复杂的情形,因此企业出售后原有债务的承担应当根据实际情形确定。一种情形是,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本企业的分支机构,这种情形,被售企业的资产归买受人所有,如果买卖双方对原有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就从约定,否则原有债务就由买受人承担;另一种情形是,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这种情形实质上买受人对被售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原企业予以注销,法人资格不复存在,被售企业原有债务应当由买受人以其所有财产承担责任。<br/>在第二种情形下确定以买受人所有财产而不是以受让财产价值范围或强制受让财产入股股权对被售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责任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不以受让财产价值范围为限承担责任保障了债权的实现;不以强制受让财产入股股权承担责任防止买受人转嫁经营风险,保护了债权不受侵害。还有一种情形是,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这种情形,被售企业完全变成了新注册的企业法人,被购企业法人被注销,已无法人资格,其原有债务的承担,如果买卖双方已有约定的,就从约定;否则就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再有一种情形是,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这种情形,债权人应当依照公告要求积极主动申报债权,行使权利。<br/>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出卖方故意隐瞒或遗漏的债务,那么应当依照债务随资产变动原则,该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可向出卖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出卖方故意隐瞒或遗漏的债务,那么只能由出卖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买受人不承担责任。
365浏览
企业债务谁承担
10w+浏览2023-09-12
国有独资企业能否对外提供担保,担保无效的情形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国有独资企业能否对外提供担保,担保无效的情形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我们公司的企业准备引进新的生产线来着,属于改制,那么国有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如何承担的呢
[律师回复] 企业法人的合并与分立是企业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关于企业合并与分立后债务的承担,《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规定得更为明确,即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合并的,由存续公司或新设立公司承继原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采用增量吸股、存量转股、先转后还等吸股方式。使企业由单一的全民或集体投资改组为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只是企业法人组织形式或投资主体发生了变更,并不中断法人人格的同一性。变更后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其变更前的债务;控股式企业兼并的法律后果是将被兼并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企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之一,与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质上是企业的新设合并和股份制改造。托管经营是效益较好的企业受行政委派或与亏困企业商定,利用自身的技术和资金优势,在一定时间内代为经营亏因企业的一种经营方式。托管经营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公有民营)一样,严格地说只是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不涉及企业产权的转让,企业法入主体没有发生变化,因而故托管企业在托管前的债务应继续由被托管企业承担。<br/>  小型国有、集体企业通过协商定价、招标投标等形式,将产权转让给其他法人或其地自然人,由购买者按个体工商户或独资、合伙形式的私营企业经营的。企业法人实体不再存续;购买者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和私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与原企业存在法律人格上的根本区别。不能成为原企业权利、义务的承继者。原企业的债务应由主管部门负责清偿。这是上述原则的例外。至于企业出售后实行兼并或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即先售后股)的,企业出售只是改制的一个环节,其法律后果应与购买或企业兼并或股份制改造相同。
1.4k浏览
合伙企业的债务债务承担
10w+浏览2023-09-21
我现在所在的企业是国有企业,现在面临企业改制。不知道国有企业改制后 对原债权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相关规定,就国有企业改制后 对原债权承担做出以下解释:  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是指由国家出资或主要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依照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按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与他人共同组建成新公司,这种改造,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产物。<br/>  国有企业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新公司,不是简单地改换一个名称或表现方式,而是符合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行为。<br/>  企业在公司制改造过程中,要明确产权关系、确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在明确企业公司制改造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告明确原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是:<br/>  <br/>一、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改造后的公司承担原企业债务;<br/>  <br/>二、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参股、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原企业的债务;<br/>  <br/>三、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其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br/>  <br/>四、上述第三条的行为债权人未认可或者原企业未通知债权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原企业承担原企业无力承担,债权人可向新设立的公司主张债权,新设立的公司在接受原企业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民事清偿责任;<br/>  <br/>五、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的债务仍留原企业,债权人可向新设公司和原企业讨索债务,新设公司以所接受财产范围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仍由原企业承担。
191浏览
企业债务由谁承担
10w+浏览2023-09-21
企业注销债务谁承担
10w+浏览2023-09-04
企业债务谁承担责任
10w+浏览2023-09-19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公司债务 > 国有企业出售后对债务的承担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沭阳180****8520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盐城178****6055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35****7069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