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塑料助剂厂有限公司诉天津渤海塑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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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本案中,被告给付我们的票据不是合法有效的,从根本上讲被告取得该票据时也是不享有该票据权利的,正是基于此,该承兑汇票权利才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认定为归他人所有。
太仓塑料助剂厂有限公司诉天津渤海塑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太仓塑料助剂厂有限公司持有一张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但该票据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决票据权利归他人所有。后委托人太仓塑料助剂厂有限公司委托我们办理该案件,经研究,我们决定起诉其前手天津渤海公司,主张货款。

办案思路及心得

庭审中,对方主张该票据背书给我们的时候是没有问题的,货款已经完成支付。我们认为,本案被告向我们给付该20万元承兑汇票并不等同于支付20万元货款,认定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给付的票据是合法有效,

二是票据的权利得实现。

在本案中,被告给付我们的票据不是合法有效的,从根本上讲被告取得该票据时也是不享有该票据权利的,正是基于此,该承兑汇票权利才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认定为归他人所有。

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票据法律关系,被告从根本上讲也是无权使用这20万元汇票,进而导致在买卖交易中我们提供了货物,却未能得到被告应付的20万元货款。

裁判结果

法院支持了我们诉请,判决天津渤海塑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太仓塑料助剂厂有限公司20万元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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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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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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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市 有限公司。
住 所:××市 区 路 号 楼 层 室。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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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 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个:
甲 方: 姓名或名称:
住 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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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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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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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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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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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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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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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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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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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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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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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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