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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邵某驾小轿车与吕某骑行电动车相撞,造成吕某受伤,两车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吕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邵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1373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师代理被告邵某,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有二:1、吕某就应过程中使用非医保药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2、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针对争议焦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原告就医过程中使用非医保药物,出于治疗目的,且非患者掌控,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原告主张其爱人护理,所提交劳动合同,未标注月工资具体数额,且护理期限根据伤情评价明显过长,请求法院根据天津市居民服务业收入结合原告病情酌情计算护理费。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观点,医药费全部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护理费按照天津市居民服务业标准酌情支持3个月,除诉讼费被告承担部分外,其他费用全部保险公司赔偿。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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