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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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吉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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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被告邵某驾小轿车与吕某骑行电动车相撞,造成吕某受伤,两车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吕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邵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1373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师代理被告邵某,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有二:1、吕某就应过程中使用非医保药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2、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针对争议焦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原告就医过程中使用非医保药物,出于治疗目的,且非患者掌控,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原告主张其爱人护理,所提交劳动合同,未标注月工资具体数额,且护理期限根据伤情评价明显过长,请求法院根据天津市居民服务业收入结合原告病情酌情计算护理费。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观点,医药费全部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护理费按照天津市居民服务业标准酌情支持3个月,除诉讼费被告承担部分外,其他费用全部保险公司赔偿。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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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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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是包括医疗费用赔偿,误工费用赔偿以及护理费用的赔偿,医疗费用赔偿主要是指受害者在遭受到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疗检查和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具体应当是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凭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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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农民工干活受伤,是工伤纠纷还是人身损害纠纷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承担赔偿责任,不应提起侵权损害赔偿。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应当按工伤保险处理,被告也承认虽未与原告签劳动合同,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被告(施工单位)工地施工过程中从在建建筑上跌落受伤原告系农民工,不适用本条规定,遂向人民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原告为被告工作中受伤应属于工伤,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本案属于工伤事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作保险,原告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由错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在工地劳动过程中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但系单位招用的电焊工。我认为的作法不妥,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之规定认定施工单位系雇主、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原告在书中明确表明自己是被告招用的建筑农民工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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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干活受伤,是工伤纠纷还是人身损害纠纷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承担赔偿责任,不应提起侵权损害赔偿。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应当按工伤保险处理,被告也承认虽未与原告签劳动合同,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被告(施工单位)工地施工过程中从在建建筑上跌落受伤原告系农民工,不适用本条规定,遂向人民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原告为被告工作中受伤应属于工伤,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本案属于工伤事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作保险,原告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由错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在工地劳动过程中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但系单位招用的电焊工。我认为的作法不妥,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之规定认定施工单位系雇主、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原告在书中明确表明自己是被告招用的建筑农民工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时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时效,就是指法律确认某种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便产生一定法律效果。时效法律制度分为两种,一为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二是诉讼时效。我国法律中没有取得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权利人虽然享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人就丧失了该请求权。
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就是胜诉权,但程序上的请求权并未丧失,还有权行使。也就是说,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提讼,人民也应该受理,但如果义务人以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答辩,并拒绝履行义务,会判决权利人败诉。
1、我国《民法通则》
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产生纠纷,事故是在交警队处理的可以请求交警出面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向提讼,由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损失情况,法律的有关规定判决,用法律的强制力解决纠纷。
2、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一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民法理论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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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怎么处理?
人身损害赔偿纠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调解、诉讼等。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流程包括申请相关司法鉴定、收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在人身伤害赔偿知识中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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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触电身亡案由是生命权还是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律师回复] 指公民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权要求侵权行实施(或其赔偿义务)承担民事赔偿义务并由赔偿义务履行赔偿义务行种赔偿主体应履行赔偿义务侵权行实施者侵犯客体公民命、健康权利赔偿内容致害行造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二部要求赔偿权利侵权行或者其致害原(饲养伤等)直接遭受身损害受害依由受害承担扶养义务扶养及死亡受害近亲属赔偿义务则指自或者侵权行及其致害原依应承担民事责任自、或者其组织见身损害赔偿种类:
1、故意或失伤害身损赔偿;
2、交通事故身损赔偿;
3、医疗事故身损赔偿;
4、校园事故身损赔偿;
5、产品责任身损赔偿;
6、触电身损赔偿;
7、环境污染身损赔偿;
8、民通则规定特殊身损害赔偿根据20045月1施行高民院《关于审理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抚养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患者配偶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身损害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抚养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患者配偶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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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一元化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适用司法鉴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最责任法》第54条)。
1.患者(“医疗服务接受者”更确切)的损害:要求诊疗行为必须造成患者损害;
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
3.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替代责任)。
三、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机构(详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类人员:
1.医生/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化验人员等;
2.医院中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人员及管理者【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
五、诊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关联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1.针对疾病的诊断/治疗行为;
2.疾病预防行为(包括疫苗接种/健康宣教/体检等);
3.以计划生育为目的的各种医学措施;
4.医疗美容等。
【提示】非医疗行为包括/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在医院自残、自杀/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医生故意伤害患者/非法行医致人伤害。
【律师提示】
①医疗关系大多是一种契约关系(医疗契约关系),性质上属于方法债务/非结果债务:
A.方法债务是指债务人仅承诺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方法或尽其最大可能的注意,以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但未承诺必定完成该特定目的/实现该特定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义务;
B.结果债务是指债务人承诺必定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债务。
②因医生检查过失导致的错误出生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A.缺陷婴儿并非被侵权人;
B.缺陷婴儿的父母对孩子抚养应支出一般费用上并非被侵权人;
C.缺陷婴儿的父母为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教育和照顾费用应当获得赔偿,具有被侵权人地位。
什么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一元化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适用司法鉴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最责任法》第54条)。
1.患者(“医疗服务接受者”更确切)的损害:要求诊疗行为必须造成患者损害;
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
3.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替代责任)。
三、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机构(详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类人员:
1.医生/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化验人员等;
2.医院中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人员及管理者【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
五、诊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关联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1.针对疾病的诊断/治疗行为;
2.疾病预防行为(包括疫苗接种/健康宣教/体检等);
3.以计划生育为目的的各种医学措施;
4.医疗美容等。
【提示】非医疗行为包括/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在医院自残、自杀/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医生故意伤害患者/非法行医致人伤害。
【律师提示】
①医疗关系大多是一种契约关系(医疗契约关系),性质上属于方法债务/非结果债务:
A.方法债务是指债务人仅承诺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方法或尽其最大可能的注意,以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但未承诺必定完成该特定目的/实现该特定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义务;
B.结果债务是指债务人承诺必定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债务。
②因医生检查过失导致的错误出生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A.缺陷婴儿并非被侵权人;
B.缺陷婴儿的父母对孩子抚养应支出一般费用上并非被侵权人;
C.缺陷婴儿的父母为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教育和照顾费用应当获得赔偿,具有被侵权人地位。
如何理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理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一元化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适用司法鉴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最责任法》第54条)。
1.患者(“医疗服务接受者”更确切)的损害:要求诊疗行为必须造成患者损害;
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
3.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替代责任)。
三、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机构(详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类人员:
1.医生/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化验人员等;
2.医院中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人员及管理者【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
五、诊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关联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1.针对疾病的诊断/治疗行为;
2.疾病预防行为(包括疫苗接种/健康宣教/体检等);
3.以计划生育为目的的各种医学措施;
4.医疗美容等。
【提示】非医疗行为包括/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在医院自残、自杀/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医生故意伤害患者/非法行医致人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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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医疗关系大多是一种契约关系(医疗契约关系),性质上属于方法债务/非结果债务:
A.方法债务是指债务人仅承诺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方法或尽其最大可能的注意,以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但未承诺必定完成该特定目的/实现该特定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义务;
B.结果债务是指债务人承诺必定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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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缺陷婴儿的父母对孩子抚养应支出一般费用上并非被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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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种类有哪些
1、打架斗殴型,这类纠纷我们生活中经常遇见。2、交通事故型,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3、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增多,厂矿企业等单位管理不严,行业人员安全意识差,违章作业等,在工作岗位上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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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什么是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一元化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适用司法鉴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最责任法》第54条)。
1.患者(“医疗服务接受者”更确切)的损害:要求诊疗行为必须造成患者损害;
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
3.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替代责任)。
三、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机构(详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类人员:
1.医生/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化验人员等;
2.医院中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人员及管理者【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
五、诊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关联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1.针对疾病的诊断/治疗行为;
2.疾病预防行为(包括疫苗接种/健康宣教/体检等);
3.以计划生育为目的的各种医学措施;
4.医疗美容等。
【提示】非医疗行为包括/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在医院自残、自杀/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医生故意伤害患者/非法行医致人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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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医疗关系大多是一种契约关系(医疗契约关系),性质上属于方法债务/非结果债务:
A.方法债务是指债务人仅承诺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方法或尽其最大可能的注意,以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但未承诺必定完成该特定目的/实现该特定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义务;
B.结果债务是指债务人承诺必定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债务。
②因医生检查过失导致的错误出生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A.缺陷婴儿并非被侵权人;
B.缺陷婴儿的父母对孩子抚养应支出一般费用上并非被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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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赔偿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答辩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答辩人就原告张提起赔偿一案,现答辩如下:
本案的诉讼主体不合格。
王不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原告在诉状中称刘在焚烧自己耕地中秸秆时,将原告的落叶松烧损,并没有指证王是烧毁林地的责任人。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王不是烧毁林地的责任人,因此,不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
二、刘不是烧损林地的行为人,因此,也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1、自原告的林地被烧损至今,原告也未拿出最直接的,最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刘秀娟就是本案损害的实施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原告共举了两份证据:
第一份是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第二份是由村委会出具的原被告和解意向证明。这两份证据并不是证明刘放火的直接证据。有谁亲眼看到是刘放的火 森林防火警察大队的证明是刘放火的现场勘验结论在哪 原告并没有出具这些最直接的、最合法的、最有效的证据,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2、原告林地被烧毁当日,在原告得知自己受到侵害之时就应当报警,而原告并没有这么做,而是在事隔近一个月的时间后才到派出所报案。事发后,也就是当日12点半左右,原告和刘同时到自家的地里,原告看见刘秀娟在地里干活时,自家林地被烧的事对刘秀娟只字未提而且到了晚上,原告没有找本案中所谓的损害实施者刘对质,却找到了其丈夫王,告之其其妻子烧了原告的林地,要求赔偿。原告这一系列举动都不符合常理。这一切都说明,原告并没有刘的损害证据,是一种试探性的行为。
3、村委会的证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它不是证明刘放火的直接证据,而且,刘的丈夫王同意进行调解事出有因。
原因有三点:
(1)、王与原告有亲属关系,出于对原告的信任,对原告称其妻子烧林地的事深信不疑。
(2)、因刘身患重病,且正在治疗期间,为治疗刘的病症已经花掉了家里的很多积蓄,王怕刘知道此事后,会着急上火,再犯病,再给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因此烧林地的事没敢告诉刘秀娟,没有和刘核实。
怎么理解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就是离婚后才发现前夫(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有出轨、或重婚行为,无过错方有权向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的纠纷。
一、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的概念
我们常说的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其实就是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是指离婚纠纷中无过错一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或者在人民判决离婚、调解离婚(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除外)后的特定期限内,有权向人民要求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纠纷。
二、离婚后损害责任包括哪些方面
离婚后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后的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应以无过错方在离婚之前遭受财产上的损害而提起赔偿请求。离婚后的物质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以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因离婚而受到的财产期待权损失除外。
离婚后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在夫妻一方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以离婚后提起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可结合多种因素酌定。
三、人民处理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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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的纠纷举证是怎样的
1、原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2、下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案件。2、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3、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案件。3、对当事人提供的医疗费用单据,应当注意审查单据的内容是否齐全,4、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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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算什么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算什么纠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什么纠纷
可以是单纯的民事诉讼,即人交通事故引起的身损害赔偿案件,也可以是交通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案件,均属于侵权范畴。也可以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果肇事者构成刑事犯罪,则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医疗费
(一)医疗费的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伤者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入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包括诊疗费、治疗费、化验费、药费、住院费等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哪些费用不能得到赔偿?
1、受害人自己在药店买药,没有开具正规发票,那么,这部分医药费就无法向车方主张赔偿;
2、受害人合理的医药费支出才能获得车方的赔偿,若为明显不合理的医药费支出,如高昂的保健药品费用等,一般都无法获得理赔。
误工费
误工费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或者无法完满得到的利益。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包括陪护人员陪护病人,受害人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义务人赔偿交通费以受害人提供的正式票据为支付凭证,没有正式票据的一律不赔。正式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就医住院相关费用赔偿、营养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却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这里的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按照文义解释,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残疾的情况。一般来说,一般的伤害可能不需要赔偿受害人的营养费。因为就一般伤害而言,受害人一般不需要特别补充营养。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因为伤害重,不一定造成残疾。反之,伤害轻,也不一定不造成残疾。总之,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营养费,要视受害人受伤害或者残疾的具体情况而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参照医疗机构就案件出具的意见。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伤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需要赔偿死亡人亲属一定数额的丧葬费用以料理安葬死亡人后事,同时也是确定一种赔偿项目和具体赔偿标准;按照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所在地的有关标准来确定丧葬费的标准;具体标准以该地职工前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累计计算6个月,其总和便是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丧葬费总额。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人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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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何举证
当事人参加旅行社组团旅游,在旅游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要求赔偿,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第一,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旅游合同。第二,旅行社领队或游艇服务商关于事发经过的书面材料,能证明当事人在旅游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及因果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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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一、定义
我们常说的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其实就是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是指离婚纠纷中无过错一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或者在人民判决离婚、调解离婚(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除外)后的特定期限内,有权向人民要求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纠纷。
离婚后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后的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应以无过错方在离婚之前遭受财产上的损害而提起赔偿请求。离婚后的物质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以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因离婚而受到的财产期待权损失除外。
离婚后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在夫妻一方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以离婚后提起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可结合多种因素酌定。
二、管辖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三、法律适用
第四十六条 【无过错方离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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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怎样解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如何解决
1、协商和解
协商和解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协商和解解决纠纷,因为和解解决纠纷有如下优点: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有利于和解协议的执行。
2、调解
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发生的动物之人损害情况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经过和解后,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时,在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团体等的主持下,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方法。
3、仲裁
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则应及时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4、诉讼
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动物致人损害纠纷,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二、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1、 须为饲养的动物
所谓饲养的动物是指由人工喂养和管束的动物,包括家畜、家禽及蜂、鸟、虫等也包括驯养的野兽。
2、 须为动物自身的动作造成损害
所谓动物自身的动作是指动物自己的动作而非受他人驱使,如疯咬人。如果动物在人的驱使下造成他人损害,不属于动物致人损害,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动物已成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
三、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动物致害责任,是指饲养的或者豢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该动物的占有人所应当承担的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 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对于动物致害责任采用何种归责原则的分歧在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亦或二者兼采。各国对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 法国、意大利、中国等采用无过错责任;日本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德国民法典将动物区分为役用动物与宠物,对役用动物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对役用动物以外的宠物 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对管束人使用过错推定原则,依据动物种类性质或主体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于动物致害责任应采用何种归责原则,我国的法律中采取 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德国、日本、法国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学术界的民法学者对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的性质存在不同的看 法。有人主张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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