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拼装机动车?
(1)没有列入国家机动车生产目录的企业利用进口关键件拼(组)装生产汽车、摩托车的;
(2)国家列入目录的企业未经批准利用进口关键件组装生产汽车、摩托车的;
(3)经国家批准立项不能提供经贸部门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许可证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及进口海关签发的关税缴纳证明书和货物进口证明书的;
(4)生产机动车的企业采用国家批准的进口关键总成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所用总成和非关键件的总价值超过原进口车型百分之六十的;且没有整车进口证明、按整车完税证明的;
(5)虽经国家批准立项并有相关证明文件,但生产的产品与进口的车型、数量、规格、用途不相符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相关证明的;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拼装车的驾驶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驾驶拼装车上路行驶受到什么处罚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200元—2000元,吊销驾驶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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