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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与国外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外交关系,我国的驻外办事处也是比较多的。那么要是在驻外办事处当中发生了劳动争议的话,此时应该由哪里来行使管辖权呢?或许很多人都此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律图小编就来为您作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又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14条规定,“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工资发放的单位所在地。
此外,原劳动部1995年又发了209号文《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明确的指出:根据方便的原则,对于职工与工资关系所在地不在同一管辖区的情况,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照“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定地或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由于劳动争议是在驻外办事处发生的,因此很多劳动者并不清楚自己该向哪个机构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也就是不知道哪个机构对此有管辖权。希望在阅读了小编整理的文章后,能够帮助大家搞清楚这个问题。律图你身边的好帮手,有法律问题就找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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