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如何?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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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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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二.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三.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这主要表现在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
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如何?

现实中,债权人是可以将自己在合同当中的债权向他人进行质押的,这也是权利质押的一种方式。那么这种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如何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

(一)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

对于被担保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各国立法规定大体相当,即除债权本金外,还包括由此产生之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包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从债权。质权人可就出质合同债权优先受偿前述主债权和各项费用。出质债权金额超过质押担保范围的部分,质权实现后,质权人应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质权人可向主债 务人追偿。当然,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在上述质押担保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二)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

合同债权质押产生的质权系以质权人基于担保目的而对出质债权之交换价值排他性支配的权利。这主要体现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受到不得实施侵害出质债权之行为的约束。

1、对出质人的约束力

1)对出质人的约束及界限

合同债权设质后,出质人不得取得、转让、免除或放弃出质债权;不得就出质债权主张抵销;亦不得以清偿期限的延长或利率的降低等方式变更出质债权的内容,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但经质权人许可者例外。如此约束出质人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质权人的利益。因此,在不损及质权人利益时,对出质人约束应趋于缓和。

2)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的催告义务

出质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向第三债务人单独请求给付,但这很容易导致出质债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所以,为延续诉讼时效,保全出质债权,出质人应当采取中断诉讼时效的的措施。由于出质债权之特殊性,这类措施以出质人向第三债务人及时催告为宜。

2、对第三债务人的拘束力

如前所述,第三债务人是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合同债权质押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表现在:

1)对第三债务人清偿行为的约束

第三债务人接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为承诺后,对出质人不得单独为清偿行为。其应向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清偿,或经出质人与质权人一方同意后方可向他方单独清偿。

2)对第三债务人抵销行为的约束

第三债务人接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为承诺后,如取得对出质人享有的债权,不得主张以该项债权抵销出质债权。如第三债务人对出质人享有的债权是在接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做出承诺之前取得的,如其未告知质权人,亦不得抵销;但在已明确告知质权人的情况下,可视为质权人自愿放弃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第三债务人可主张抵销。后果由质权人自行承担。

3)第三债务人的告知义务

第三债务人接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为承诺时,应对质权人负告知义务。如告知其对出质人所负债务是否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是否对出质人享有抗辩权以及是否可抵销出质人的债权等等。如未尽通知义务,质权人又无恶意的情况下,质权人可就全部出质债权向第三债务人主张权利。如已尽通知义务,在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 下,由质权人自行承担。

(三)对质押合同当事人的效力

合同债权质押对当事人的效力,是指债权质押合同中出质人与质权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律中,权利和义务总是相一致、相对应的。质权人的权利就是出质人的义务,质权人的义务也就是出质人的权利。因此,以下仅探讨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留置证书权。出质人交付合同文本、借据或欠条等债权证书后,质权人有权留置该类证书,以限制出质人再次凭借债权证书对出质债权再行转让、质押等行为。

2、孳息收取权。出质债权如有法定孳息的,质权人有权收取。该项权利的含义与动产质权中的孳息收取权同义。孳息收取权是出质债权的从权利,应附随出质债权转让。因此,合同债权质押时,其孳息一并出质。

3、优先受偿权、直接收取权和提存请求权。在动产质权中,质权人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来达到优先受偿的目的。但在债权质押中,由于合同债权未必适宜拍卖、变卖,因而优先受偿权一般表现为直接收取权。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直接向第三债务人请求给付。这种直接收取的权利同样具有排他的优先性。质权人行使直接收取权,非以出质人名义为之,而是以自己的名义收取。直接收取权的方式包括一切实现出质合同债权内容的诉讼和非诉讼手段,如对第三 债务人进行催告或提起给付之诉、申请诉讼保全、破产申请及破产债权申报等。

债权是期限性权利,如果出质债权的清偿期和被担保主债权的清偿期限不一致,质权人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就显得较为复杂。第一种情况是,出质合同债权清偿期已到而被担保主债权清偿期未到。此时出质人和债权人可以协商,以收取的标的物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权。如果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质权人有权请求将给付标的提存。提存物为动产时,质权存在于该动产之上;提存物为金钱时,质权存在于提存金之上。这是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的具体体现。第二种情况是,出质合同债权未到清偿期,而被担保主债权清偿期已到。此种情形,如第三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则债权质权消灭;如未履行,质权继续存在,但出质债权未到期,质权人不能强迫第三债务人放弃期限利益而提前履行债务。当然,第三债务人自愿放弃期限利益则不在此限。

4、代位权和撤销权。质权的实现主要依靠第三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如果第三债务人故意使其责任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或不应减少而减少,将危及其清偿能力,进而损害质权人利益。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实际已经代替出质人成为出质合同债权的权利人,也就是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可行使出质人享有的权利。因此,作为债的保全措施的代位权和撤销权,质权人也有权利行使。

5、质权人的义务。一般而言,质权人的义务主要应该包括:

1)妥善保管出质合同债权证书的义务。质权人在占有债权证书期间应妥善保管债权证书。因保管不善,致使证书毁损灭失的,债权质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质权消灭后之债权证书的返还义务。被担保的主债权因清偿或其它原因而消灭,质权亦消灭,质权人应及时将证书返还出质人。

3)不得滥用质权的义务,这主要是说质权人不得逾越质押担保范围就出质债权行使权利。

4)通知义务。质权人的通知义务主要体现在: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履行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在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应将履行情况通知债权出质人;并通知债权出质人收取实现被担保债权后的多余财产,或将多余财产予以提存,而将提存情况通知出质人。在被担保的主债权因清偿或其他原因消灭后,质权人应将质权消灭的情况通知第三债务人。

综上,合同债权进行质押的,其效力有三方面,包括对质押合同当事人的效力、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以及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详细内容,还请各位从上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如果你对此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来电向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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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受偿权
包括两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质权保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就是所谓的质权保全权。股权质押,尤其是股票质押,因为股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市场行情(例如本次股灾)、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该质权保全权对于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股权明显低于质押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出卖该股权,提前清偿债务。
3、转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所以,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转质股权。
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限制质物转让
股权一旦被出质,则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由于质押事项已经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公示,第三人也不得以不知情而辩称自己为善意第三人,进而主张股权转让有效和办理转让手续。当然,如果出质人只是将其部分股权出质,则除非有特别约定,出质人将剩余股权转让或质押应不受质权人限制。
收取孳息
除非在质押合同中明确排除,否则质权人有权收取出质股权产生的孳息(股息或红利),出质人不得拒绝。一般来说,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质权人将孳息充抵主债务不存在争议。
但在债务人不存在不履行债务行为时,出质人应如何处理孳息却值得商榷,因为除规定“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外,关于质权人如何处置孳息法律再未予明确。
质权人行使质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出现担保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否则质权人虽有权持有孳息,但尚无权立即充抵债务。在债务人清偿主债务后,质权人应返还孳息(扣除收取孳息的费用),而且孳息余额的利息也当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一并返还。
物上代位权
担保法规定,因出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质权人有权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与一般动产不同,出质股权一般在公司解散或破产的情况下才会“灭失”,这时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针对公司全部剩余财产,而仅限于出质股东自身可分配到的公司剩余财产。考虑到对质权人的重大影响,质权人宜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未经质权人同意或提供其他担保,出质人不得提议解散公司或申请公司破产,或者对其他股东此类提议投票支持。出质人违反的,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质权保全权
我国物权法第216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股权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债权质押生效要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质押生效要件有哪些
债权须合法有效
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首先,以不存在、无效的、已经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即为标的不能,质押无效。
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亦不宜质押,如可变更、可撤销的债权。此类债权在被变更、撤销前,效力待定,有不可预测性,最终会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最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此类债权中,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担保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不宜质押。
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当主债务人违约,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此时,相当于出质债权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即质权人取得了出质债权之权利人的地位,成为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这与债权转让并无二致。而依各国法律规定,不具可转让性的债权不得转让。鉴于此,不具转让性的债权也不能用于质押。不具转让性的合同债权主要包括: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的债权人的活动为基础产生的债权;债权,如竞业禁止之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如保证债权、抵押债权不得单独转让;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
按照当事人之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对方转让债权。该约定与合同其它条款一样,是合同内容之
一,具有法律效力。违背该约定而转让则产生无效的后果。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债权。如我国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当事人在转让权利义务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如未获批准,则转让无效。
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债权应具有特定性
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如果所约定用于质押的债权是否发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或虽已发生但数额尚未确定,就可能影响被抵押担保债权的实现。因而,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债权尚未特定,不宜质押。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不特定,在实现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权人无法就出质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其他债权人而受偿。
用于质押的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
这主要表现在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双务合同”中,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先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时,债务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同步履行债务为条件时,债务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行使这些抗辩权都将直接制约出质债权的处分,影响所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因而,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基于先履行或同时履行对等义务而享有的债权不宜成为质押的标的,但债务人自愿放弃抗辩权的则不在此限。对于债权人基于已履行自身义务且履行符合约定而产生的债权自是可以成为质押标的。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已丧失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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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押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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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不动产质押是指什么,以不动产设定质押在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一、不动产质押是指什么我国《担保法》关于质押的问题,仅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而对于不动产质押未予涉及。不动产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不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不动产来担保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以该不动产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该不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不动产相对于动产来说,它属于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物,因此在经济活动中人们极少用不动产来设置质押,即很少遇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不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不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之情况,而一般都是以不动产来抵押,即以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方式,将该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与质押,均属物的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或质权人都享有以担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当事人通过设定不动产抵押,可以达到与设定不动产质押同样的目的,而且避免了质押必须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而不动产又不便于移转占有所带来的麻烦,债务人在保证担保物的价值不减少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担保物,债权人也因标的物不移转占有而免除其对标的物的保管义务。总之,以不动产设定抵押方便可行,而以不动产设定质押操作困难,人们自然就从优择取。但是“通常”并不能涵盖“特殊”,以不动产设定质押虽属罕见,却并非绝无,在个别情况下以不动产设质的事实毕竟还是存在的。
二、以不动产设定质押在的法律效力由于我国《担保法》关于质押一章,只对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作了规定,而对不动产质押未作规定,因此,对于不动产能不能用来设定质押,法律是否承认不动产质押有效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就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主要理由如下:
(一)担保法虽然未规定不动产质押,但也未明文规定不允许以不动产设质,不倡导的东西不等于一定就是禁止的东西,极少见的东西更不等于就是非法的东西。因此,不能因担保法未规定不动产质押就推定担保法一律禁止以不动产设定质押。
(二)以不动产设定质押,只要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并满足质押有效成立的形式条件和实质要件,就没有理由不承认其存在的合法性。
(三)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不动产质押,是因为不动产质押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其经济作用逐渐退化,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已极少运用。正是由于不动产质押的情况十分少见,对不动产质押作出专门的规定也就没有普遍意义,因此我国担保法也就未对不动产质押作出专门规定。总之,对不动产质押问题,不能仅因为担保法对此没有规定就一概认为其无效,而应当参照担保法中动产质押和不动产抵押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来判定质押合同的成立及其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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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
[律师回复]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

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移转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
因此,日本《民法典》第355条规定,为担保数个债权,就同一动产设定质权时,其质权的顺位,依设定的先后而定。我国《担保法》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作明确规定。但我国《担保法》以转移占有为动产质权之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故可以认为,在动产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不允许的。但对股权质押,我国《担保法》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所以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可行的,而且,只要后位质权的当事人同意也应允许,以尊重当事人缔约上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

三,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之孳息,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质物之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而后才能用于清偿质权人之债权。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如日本《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对债务人因其质物的出卖、租赁、灭失或者毁损而它受的金钱或其他物,也可行使质权。日本《商法》第208条规定,“股份的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时,以原股份为标的的质权,破在于因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股东应得的金钱或股份上。”我国《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
质押合同主债权无效次债权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质押合同主债权无效次债权怎么处理
1、《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担保法解释》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合同无效的后果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4、非民事性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车辆质押合同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车辆质押合同的效力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车辆质押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符合条件就是有效的。根据质押权的特征与立法目的,可以质押的权利须具备以下的特点:
1、权利应当是私法上的财产权,应当以财产为内容,可以用金钱来估价,人格权及与身份有关的亲属权、荣誉权、监护权不得出质;
2、权利应当有可让与性,如出质权利不能转让,不能变现,无法实现对债权的担保,因此不能转让的权利设立质权无效。此类权利如继承权。
3、权利应当具有特定性,持有权利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控制权利的实现。普通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具有财产内容,可以依法转让,符合可质押权利的一般特征,原则上应当可以作为质押标的。各国在立法上对此也予以肯定,如《瑞士民法典》第899条第1款规定,可让与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可以出质。
以普通债权出质,质权并未存在于具体的财产上,权利的标的物是拟制的财产,属于请求权。担保之债本身是一种请求权,如这种请求权又以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为基础,担保之债的实现程度的保障程度较低。虽然证券债权也是请求权,但其受特别法调整,流通性强,实现方便,证券质押的担保功能较强,普通债权质押显然不具备证券债权质押的流通性,其担保功能有限。因此对可以质押的普通债权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1、债权必须可以转让,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设立质权,包括当事人之间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该债权自然不能质押;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债权的不能质押,如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与身份、人身权密切相关的债权,如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等。
2、作为质押标的的债权应当具备确定性,设定质押的债权数额应当确定,财产给付内容明确并具备现实的可履行性。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75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列举方式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类型,在第四项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仅规定了以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可按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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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质押有何法律效力
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合同债权质押产生的质权系以质权人基于担保目的而对出质债权之交换价值排他性支配的权利。这主要体现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受到不得实施侵害出质债权之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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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其效力怎样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其效力怎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其效力如何
一、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
设定股权质权的目的在于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不一定是债务人,但一定是股东。只有在债务到期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质权人方可实际行使质权;质权实现的方式为依法将质押的股权作价、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质权人优先受偿。公司股权质押在质押标的、公示方式等五个方面不同于动产和普通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质权的生效,我国担保法中没有对两者进行区分,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时, 也存在一些的不足。质权人主要享有优先受偿权、股权代位权等六项权利,并承担妥善保管出质股票等项义务。
股权质押与动产质押、普通权利质押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很多方面,质押的标的为股权,既非物权亦非债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股权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与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体现的社会关系、性质、义务主体、内容、效力、渊源、所体现的财产利益、效用等方面的不同;股权也不同于债权,区别表现为体现的社会关系、产生的原因、义务主体、内容、效力、存在的期限、存在与消灭的关系、与担保制度的关系、体现的财产利益、转让时限制的方式、与物权的关系等诸多方面。动产质押中的动产、普通权利质押中的权利所表彰的财产价值较为固定,而股权质押中的股权所表彰的财产价值,却由于公司的赢利状况、财务状况、赢利前景和股市景气程度的变化,而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从而质押股权的价值具有高度的变动性与不稳定性。
二、其效力如何
公司股权质押以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意并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而设立。根据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股权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书面合同应当包括很多内容,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股份的名称性质种类数量价值,质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例如质权人可否对质押股权进行转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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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其效力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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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
设定股权质权的目的在于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不一定是债务人,但一定是股东。只有在债务到期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质权人方可实际行使质权;质权实现的方式为依法将质押的股权作价、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质权人优先受偿。公司股权质押在质押标的、公示方式等五个方面不同于动产和普通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质权的生效,我国担保法中没有对两者进行区分,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时, 也存在一些的不足。质权人主要享有优先受偿权、股权代位权等六项权利,并承担妥善保管出质股票等项义务。
股权质押与动产质押、普通权利质押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很多方面,质押的标的为股权,既非物权亦非债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股权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与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体现的社会关系、性质、义务主体、内容、效力、渊源、所体现的财产利益、效用等方面的不同;股权也不同于债权,区别表现为体现的社会关系、产生的原因、义务主体、内容、效力、存在的期限、存在与消灭的关系、与担保制度的关系、体现的财产利益、转让时限制的方式、与物权的关系等诸多方面。动产质押中的动产、普通权利质押中的权利所表彰的财产价值较为固定,而股权质押中的股权所表彰的财产价值,却由于公司的赢利状况、财务状况、赢利前景和股市景气程度的变化,而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从而质押股权的价值具有高度的变动性与不稳定性。
二、其效力如何
公司股权质押以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意并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而设立。根据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股权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书面合同应当包括很多内容,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股份的名称性质种类数量价值,质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例如质权人可否对质押股权进行转质等。
公司股权质押应该如何执行,其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股权质押应该如何执行,其效力如何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其效力如何
一、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
设定股权质权的目的在于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不一定是债务人,但一定是股东。只有在债务到期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质权人方可实际行使质权;质权实现的方式为依法将质押的股权作价、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质权人优先受偿。公司股权质押在质押标的、公示方式等五个方面不同于动产和普通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质权的生效,我国担保法中没有对两者进行区分,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时, 也存在一些的不足。质权人主要享有优先受偿权、股权代位权等六项权利,并承担妥善保管出质股票等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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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效力如何
公司股权质押以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意并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而设立。根据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股权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书面合同应当包括很多内容,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股份的名称性质种类数量价值,质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例如质权人可否对质押股权进行转质等。
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其效力应该怎么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其效力应该怎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其效力如何
一、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
设定股权质权的目的在于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不一定是债务人,但一定是股东。只有在债务到期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质权人方可实际行使质权;质权实现的方式为依法将质押的股权作价、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质权人优先受偿。公司股权质押在质押标的、公示方式等五个方面不同于动产和普通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质权的生效,我国担保法中没有对两者进行区分,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时, 也存在一些的不足。质权人主要享有优先受偿权、股权代位权等六项权利,并承担妥善保管出质股票等项义务。
股权质押与动产质押、普通权利质押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很多方面,质押的标的为股权,既非物权亦非债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股权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与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体现的社会关系、性质、义务主体、内容、效力、渊源、所体现的财产利益、效用等方面的不同;股权也不同于债权,区别表现为体现的社会关系、产生的原因、义务主体、内容、效力、存在的期限、存在与消灭的关系、与担保制度的关系、体现的财产利益、转让时限制的方式、与物权的关系等诸多方面。动产质押中的动产、普通权利质押中的权利所表彰的财产价值较为固定,而股权质押中的股权所表彰的财产价值,却由于公司的赢利状况、财务状况、赢利前景和股市景气程度的变化,而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从而质押股权的价值具有高度的变动性与不稳定性。
二、其效力如何
公司股权质押以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意并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而设立。根据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股权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书面合同应当包括很多内容,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股份的名称性质种类数量价值,质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例如质权人可否对质押股权进行转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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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押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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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要求具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具体有哪些
1、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首先,以不存在、无效的、已经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即为标的不能,质押无效。
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亦不宜质押,如可变更、可撤销的债权。此类债权在被变更、撤销前,效力待定,有不可预测性,最终会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最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此类债权中,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担保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不宜质押。
2、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当主债务人违约,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此时,相当于出质债权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即质权人取得了出质债权之权利人的地位,成为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这与债权转让并无二致。而依各国法律规定,不具可转让性的债权不得转让。鉴于此,不具转让性的债权也不能用于质押。
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合同债权应具有特定性。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如果所约定用于质押的债权是否发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或虽已发生但数额尚未确定,就可能影响被抵押担保债权的实现。因而,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债权尚未特定,不宜质押。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不特定,在实现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权人无法就出质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其他债权人而受偿。
4、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这主要表现在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双务合同”中,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先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时,债务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同步履行债务为条件时,债务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行使这些抗辩权都将直接制约出质债权的处分,影响所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因而,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基于先履行或同时履行对等义务而享有的债权不宜成为质押的标的,但债务人自愿放弃抗辩权的则不在此限。对于债权人基于已履行自身义务且履行符合约定而产生的债权自是可以成为质押标的。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已丧失抗辩权。
质押合同形式
各国立法对合同债权质押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多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律向来重视形式要件,从《担保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来看,合同债权质押准用第六十四条动产质押之规定,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以此证明合同债权质押的成立。
合同债权质押的公示
合同债权质押的公示是合同债权之质权本身得以设立和产生、且应当具有公信力的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目的是将债权质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以知晓,以防止第三人遭受不利后果。债权质的设定是要物性的,仅有质权人和出质人就质权设定的合意,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并不生效,质权即不产生。只有经过设定的公示程序,质权才得以设立。
有权威学者指出“权利质之设定,依法定之物的要素之证书交付而生效力”。这也是公认的合同债权质押的公示方式。在合同债权,表彰其权利的证书一般为合同文书、借据、欠条或订单等书面凭证。质权人占有债权凭证后,除非抛弃质权,只有在债务得到清偿时,才有义务将其返还。这在客观上使出质人向第三债务人单独主张权利、出质人转让债权或出质人再次质押债权的行为难以实现。
合同债权质押设立时对第三债务人的通知
类似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设质时应对第三债务人尽通知义务。
首先,当事人有创设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否的权利和自由,不应当被其不曾同意接受的义务所束缚。债权人将其债权设质时,第三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对象发生变化,与之相应的履行条件、履行地点、履行成本亦会发生相应变化。若不通知,是对其选择对方当事人权利的蔑视,是不尊重其意思自治的体观。以合同债权出质,启动了转让权利的程序,依法理更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产生约束力。
其次,如果债权入质不通知第三债务人,届时第三债务人以不知情提出抗辩而不履行给付义务时,更无效率可言。这不符合现代法制应当以效率和公平为目标的价值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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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具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具体有哪些
1、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首先,以不存在、无效的、已经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即为标的不能,质押无效。
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亦不宜质押,如可变更、可撤销的债权。此类债权在被变更、撤销前,效力待定,有不可预测性,最终会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最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此类债权中,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担保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不宜质押。
2、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当主债务人违约,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此时,相当于出质债权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即质权人取得了出质债权之权利人的地位,成为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这与债权转让并无二致。而依各国法律规定,不具可转让性的债权不得转让。鉴于此,不具转让性的债权也不能用于质押。
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合同债权应具有特定性。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如果所约定用于质押的债权是否发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或虽已发生但数额尚未确定,就可能影响被抵押担保债权的实现。因而,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债权尚未特定,不宜质押。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不特定,在实现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权人无法就出质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其他债权人而受偿。
4、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这主要表现在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双务合同”中,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先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时,债务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同步履行债务为条件时,债务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行使这些抗辩权都将直接制约出质债权的处分,影响所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因而,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基于先履行或同时履行对等义务而享有的债权不宜成为质押的标的,但债务人自愿放弃抗辩权的则不在此限。对于债权人基于已履行自身义务且履行符合约定而产生的债权自是可以成为质押标的。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已丧失抗辩权。
质押合同形式
各国立法对合同债权质押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多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律向来重视形式要件,从《担保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来看,合同债权质押准用第六十四条动产质押之规定,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以此证明合同债权质押的成立。
合同债权质押的公示
合同债权质押的公示是合同债权之质权本身得以设立和产生、且应当具有公信力的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目的是将债权质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以知晓,以防止第三人遭受不利后果。债权质的设定是要物性的,仅有质权人和出质人就质权设定的合意,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并不生效,质权即不产生。只有经过设定的公示程序,质权才得以设立。
有权威学者指出“权利质之设定,依法定之物的要素之证书交付而生效力”。这也是公认的合同债权质押的公示方式。在合同债权,表彰其权利的证书一般为合同文书、借据、欠条或订单等书面凭证。质权人占有债权凭证后,除非抛弃质权,只有在债务得到清偿时,才有义务将其返还。这在客观上使出质人向第三债务人单独主张权利、出质人转让债权或出质人再次质押债权的行为难以实现。
合同债权质押设立时对第三债务人的通知
类似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设质时应对第三债务人尽通知义务。
首先,当事人有创设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否的权利和自由,不应当被其不曾同意接受的义务所束缚。债权人将其债权设质时,第三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对象发生变化,与之相应的履行条件、履行地点、履行成本亦会发生相应变化。若不通知,是对其选择对方当事人权利的蔑视,是不尊重其意思自治的体观。以合同债权出质,启动了转让权利的程序,依法理更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产生约束力。
其次,如果债权入质不通知第三债务人,届时第三债务人以不知情提出抗辩而不履行给付义务时,更无效率可言。这不符合现代法制应当以效率和公平为目标的价值趋向。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

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我国《担保法》以转移占有为动产质权之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故可以认为,在动产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不允许的。但对股权质押,我国《担保法》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所以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可行的,而且,只要后位质权的当事人同意也应允许,以尊重当事人缔约上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

三,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之孳息,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质物之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而后才能用于清偿质权人之债权。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我国《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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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概述
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合同债权质押产生的质权系以质权人基于担保目的而对出质债权之交换价值排他性支配的权利。这主要体现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受到不得实施侵害出质债权之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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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叫债权质押贷款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叫债权质押贷款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权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债权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二、债权质押贷款怎么进行
(1)借款人申请办理个人权利质押贷款,须持建设银行定期存单或建设银行承销的凭证式国债向贷款行开办该项业务的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2)客户经理调查、审核同意并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质押止付手续,签订质押借款合同;
(3)客户经理办理放款手续,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上,客户即可使用贷款资金;
(4)借款人到营业柜台还款,或在存款账户或银行卡上留足还款金额,委托贷款银行代扣还款;
(5)贷款结清后,营业网点将质押权利解除止付,并退还给客户。
三、质押贷款的标的有哪些权利质押的标的有以下几种:1证券债权。证券债权是指以有价证券表示的债权,具体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证券债权与权利是不可分的,只有持有证券才能享有权利、主张权利,以证券债权设质,也就表现在证券上设定质权。2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其向公司出资而取得的权利。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所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权的标的物包括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所以股权质押也就相应地包括股份质押和股票质押。作为股权质权标的的股份、股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不为法律所禁止和具有可转让性。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质押是指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权利质押标的而设定的质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和一般债权。我国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定债权可以设定质权,但对于可以转让的合同权利或其他债权是否可以出质,并无限制性规定,实践中应理解为可以转让的合同权利或其他债权,包括附期限之债权,可以设定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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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债权质押贷款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叫债权质押贷款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权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债权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二、债权质押贷款怎么进行
(1)借款人申请办理个人权利质押贷款,须持建设银行定期存单或建设银行承销的凭证式国债向贷款行开办该项业务的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2)客户经理调查、审核同意并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质押止付手续,签订质押借款合同;
(3)客户经理办理放款手续,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上,客户即可使用贷款资金;
(4)借款人到营业柜台还款,或在存款账户或银行卡上留足还款金额,委托贷款银行代扣还款;
(5)贷款结清后,营业网点将质押权利解除止付,并退还给客户。
三、质押贷款的标的有哪些权利质押的标的有以下几种:1证券债权。证券债权是指以有价证券表示的债权,具体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证券债权与权利是不可分的,只有持有证券才能享有权利、主张权利,以证券债权设质,也就表现在证券上设定质权。2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其向公司出资而取得的权利。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所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权的标的物包括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所以股权质押也就相应地包括股份质押和股票质押。作为股权质权标的的股份、股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不为法律所禁止和具有可转让性。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质押是指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权利质押标的而设定的质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和一般债权。我国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定债权可以设定质权,但对于可以转让的合同权利或其他债权是否可以出质,并无限制性规定,实践中应理解为可以转让的合同权利或其他债权,包括附期限之债权,可以设定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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