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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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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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解除合同后最常见的法律效力就是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根据具体的合同中约定的情形以及具体权利义务不一样将产生不一样的法律效力。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有相应的规定。下面,律图小编为您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97条和第98条的规定,合同解除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一般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

(1)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将来履行相接受履行的义务。此效力后果合同法第97条表述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后能否请求赔偿损失,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立法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为排斥主义,即规定当家人在解除合同时不能同时请求损害赔偿;若请求损害赔偿则不能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两者互相排斥,不能并存!其二为并存主义、规定当事人可以同时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但采此种做法的国家在损害赔偿范围上又有区别。我国法律一直坚持第二种做法,承认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于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立法却未予以明确。我们认为,反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失和恢复原状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3)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这些条款继续有效,仍可以作为处理善后事宜的依据。

上述效力为合同解除最基本的法律后果。此外,合同解除还牵涉到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这就是解除前债权债务关系如何了结,即合同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是维持现状还是恢复原状。这个问题实质牵扯到对于合同解除溯及力的看法。如果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如果合同解除并无溯及力,则解除前的债权债务关系维持原状不变,当事人对已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合同法第97条对此予以了明确,明定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及性质,某些合同解除后没有溯及力,仅发生合同自解除时向将来消灭的后果,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这些合同具体包括:

第一,继续性合同。所谓继续性合同,在大陆法系上:是指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例如,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

第二,履行已持续一段时间的合同。虽然合同在性质上不属于继续性合同,但如果履行已延长了一段时间,那么,解除效力仅从解除时发生,已经履行完毕的维持原状不变。如,甲与乙约定,由甲为乙提供3年的零件供应。2年后,甲为转产生产另一种零件,于是合同解除。这时甲不得请求乙返还全部已付货款。此两类合同解除之所以不使它具有溯及力,原因在于合同债务人向受领人履行后,其给付即为受领人所消费或被物化,难以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会使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禁止适用恢复原状的处理方法。但是,按照第97条规定,仍允许以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得利等其他补救措施来代替恢复原状的适用。

除上述例外情况,合同解除一般具有溯及力,当事人互负恢复原状的义务。所谓恢复原状,即当事人互相返还已受领的给付。在适用中,应注意把把几点。

其一,恢复原状的义务仅发生于已经开始履行的合同中。若合同尚未开始履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直保持合同成立前的状态,不须恢复,故对尚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即可。惟对于已经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合同,因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使已成立的合同关系自始失去效力,当事人之间已受领的给付因此失去法律依据,这才使当事人负有互相返还原物的义务。

其二,恢复原状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当给付物已被受领人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二人时,给付人不得请求该第三人返还,只能根据不当得利要求受领人返还。

其三,当事人相互返还的义务应同时履行,并可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对于恢复原状返还的性质,学理上认为应届于物权的退还请求权,不同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合同因解除而溯及地消灭,给付物的所有权并未有效移转给受领给付人,给付人是基于给付物的所有权要求受领人返还,而并非是依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此种返还请求权在效力上要优于不当得利请求权,并且返还请求权的范围也较不当得利为广。在适用中应予以注意。

在合同解除后,虽然相关的权益义务关系终止了。但是在特殊的场合还会有后合同义务,需要合同的相关当事人遵循一定的后合同义务,以便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关于合同解除后,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在我们律图网站的法律知识栏目都有解答,欢迎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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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在公司附近租了一套房子,当时签的是一年租期,由于房子较大,因此分租了一间房出去,但现在租赁合同解除转租合同效力还和以前一样吗? 合同解除的效力认定是怎样的,解除后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合同法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也作了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该当事人可以不与对方协商,通过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将解除合同的主张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该合同解除。因此通知应作为解除合同的生效要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异议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体方面包括:
  
1,双方约定解除中,条件未成就。
  
2,并未表示不履行主债务。
  
3,并未迟延履行主债务。
  
4,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并不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
  
5,并未发生不可抗力。
  
6,虽发生不可抗力,但不影响合同的实现等。程序方面包括:
1,迟延履行主债务并不严重影响合同目的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没有催告履行。
2,迟延行使解除权导致该解除权消灭。
3,未履行通知义务等。
  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解除合同条件未成就,解除权已消灭,主张解除的当事人未通知对方,应当裁判合同未被解除,合同关系继续有效,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反之如果解除条件均成立,应裁判解除合同有效,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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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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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免除有哪些效力和法律效果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免除有什么效力和法律效果
一、效力
1、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
因使债务消灭的结果,债务的从债务如利息债务、担保债务等,也同时归于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债务全部消灭;债务一部分免除的,则仅该免除部分消灭。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免除债务,而无消灭全部债务的意思表示的,除该债务人应分担的部分外,其他债务人仍不免除其责任。主债务免除的,保证债务随之消灭;反之,保证债务免除的,主债务并不消灭。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债权证书。
2、免除债务是债权人的权利,但债务的免除不得有害第三人的权利。
如已就债权设定质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其债务人的债务,而以之对抗质权人。
二、法律效果
1、免除使债务消灭
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00万元货款,甲通知乙只要偿还80万元,免除了20万元债务。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兔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比如,服装加工部向服装定作人表明不收取服装加工费。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不必再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终止。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
2、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
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债务,为乙提供履行担保的丙的保证责任没有了存在基础,必然一同消灭。
3、债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比如,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也即买受人)兔除出卖人的交付义务,承租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因此,不得免除出卖人的义务。
解除无效合同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一、解除无效合同协议无法律效力
无效的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协商订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要求,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合同,因为无效合同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解除无效合同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二、无效合同的特征
1、不具备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
2、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如仅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为可以撤销的合同。
3、无效合同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4、无效合同的确认权由、文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行使。
三、无效合同的类型
1、因当事人无合法资格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合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未获得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没有法人资格却以法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等。
2、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并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而无效。
(1)违背当事人一方真实意愿的合同,包括欺诈的合同、胁迫的合同。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一般通过积极作为,如虚构、编造事实等表现出来。不作为,如沉默,并不当然构成欺诈行为。但是,如果按照法律、合同、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告知事实的义务而表示沉默时,则认为是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欺诈。
构成欺诈行为的要件有:
第一,有欺诈他人的故意。
第二,有欺诈行为。
第三,欺诈行为自始至终违背诚信原则。
第四,因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并据此进行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胁迫,指当事人因不当预告将来加以祸害并使他人陷于恐怖的行为,如以给个人或单位的荣誉、名誉和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等。
胁迫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有胁迫的故意。
第二,客观上使他人陷于恐怖。
第三,他人因陷于恐怖而不得不迎合胁迫人的意愿,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欺诈与胁迫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愿,并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2)当事人进行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包括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伪装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指当事人串通合谋实施的损人利己行为,强调双方通谋,如当事人以来料加工合同为名合谋倒卖进口原料,逃避关税,损害国家利益。伪装,指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如为避免破产还债,企业将其资产无偿赠送或低价出卖给其关联企业等。恶意串通的合同与伪装的合同,虽然当事人意思表示是自愿的,但并不真实??(真实意思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属于无效的合同。
3.因合同的内容、形式、订立程序违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如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而订立的合同,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审批才能生效的合同未经过审批程序等。履行这样的合同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如果合同中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时可以免予承担法律责任时,该免责条款无效。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单方返还、双方相互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通过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方法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态。
(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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