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公司是否担责

最新修订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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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法律规定,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公司是否担责

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案情简介]

某饮料公司股东张先生向银行贷款20万元,用于自己的汽车修理部。为此,张先生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0个月,月利率6.26‰等。同日,饮料公司经理赵先生以公司的名义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与赵先生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饮料公司为公司股东张先生从银行的2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期间2年,保证的范围是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同时,保证合同中还写明赵先生是饮料公司的经理,此借款是张先生的个人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张先生没有归还借款本息,饮料公司也没有承担保证责任。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饮料公司连带归还其借款本息20余万元。本案中,银行与张先生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合议庭对此没有异议。

[法律解读]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本案中,饮料公司的股东张先生为个人的汽车修理部从银行贷款20万元,此债务是张先生的个人债务,与饮料公司无关。饮料公司经理赵先生以公司名义用公司资产为张先生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规定,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饮料公司经理赵先生以公司名义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是无效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由债务人张先生、担保人饮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赵先生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写明赵先生只是饮料公司经理,此笔债务是张先生的个人债务,由此,债权人银行应当知道赵先生无权代理公司,他只是以公司名义为张先生的个人债务提供保证,但银行仍与赵先生签订了保证合同。所以,担保人饮料公司对银行的损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是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经理以公司的名义担保的,公司是不会承担担保责任的,还是需要经理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律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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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义务有哪些?
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1)出资义务。
这是股东最主要的义务。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向公司出资的义务。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为出资需一次缴纳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约定为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的,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按时缴纳出资。对以实物特别是不动产、设备等和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应当依相关规定办理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使公司取得出资物的合法权利并能有效行使该权利。股东逾期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已缴纳给公司的出资财产,股东不能抽回。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所谓抽逃出资是指向公司出资后又以各种名义或者手段将出资从公司转移,包括下列情形: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B、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C、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D、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E、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
参加股东会会议既是股东的权利,同时也是股东的一项义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股东会会议,不能亲自参加时可以委托其他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
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限以及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行使权利,应当尊重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干涉董事会、经理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干涉监事会的正常工作。
(4)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
公司法第16条第
2、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关于该事项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这称为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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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不履行义务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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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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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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