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债权转让的效力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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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境外债权转让之后,债务被履行之前,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的效力是待定的。其效力取决于转让人或受让人是否将转让行为通知给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境外债权转让的效力认定

对于债权转让的,在境内的债权转让,法律的限制性规定较少。如果债权转让跨境的,对于效力的认定需要有明确的规定。确定境外转让的合同效力,才能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下面,律图小编为您介绍境外债权转让的效力规定。

一、境外债权转让的效力认定

境外债权转让之后,债务被履行之前,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的效力是待定的。其效力取决于转让人或受让人是否将转让行为通知给债务人。

二、债权转让的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对于境外的债权转让的效力和境内债权转让的效力规定有些不一样。对于境外债权转让的效力需要根据是否通知原来的债务人来具体确定。如果您需要了解对于在境外债权转让的效力纠纷问题怎么处理的,欢迎咨询律图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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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下,中资银行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却是境内外资银行无法救济的。当然,债权人可以赔偿债务人可能受到的罚款,却不能为其消除行政处罚留下的违规记录。因债权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被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而无辜接受行政处罚应不是《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诚然,《合同法》的法律位阶高于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章,但前者并没有禁止也无权禁止国家采取外汇管制措施,后者的规定也没有抵触前者的基本精神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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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学术届一般认为,“合同性质不能转让”通常指具有人身权属性的权利不能转让。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不应该仅仅根据合同签定之初权利转让本身来判断,而应该结合转让之后的法律结果来综合分析。虽然合同权利本身可以转让,但如果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法律结果是导致债务人违反国家行政法规规章而可能受到行政处罚,那么这种转让自然应该归人“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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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转让对内效力该怎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如何
债权转让应满足以下转让的前提条件: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二、债权转让对内有什么效力
债权转让,也称为“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性质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转让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
债权转让的效力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以下我们论述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对内效力发生在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作为转让人的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由转让人(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享有,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其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
2、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关系除外。
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是指包括债的担保或其他从属权利,如抵押权、定金、留置、保证等担保债权;从属债权未付利息请求权;债不履行时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请求权等。需要注意的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如合同的解除权是不能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的。因为解除权关系到合同的存废,与原债权人不可分离,不能当然地转移给受让人。
3、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应将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提供给对方,并应告之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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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让人对受让人有担保义务。
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这种保证称为权利瑕疵担保。如果在权利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转让前债权人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受让人仍接受债权转让的,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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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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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80条规定了债权转让通知的消极效力,即“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有以下几层含义:
1、未尽通知义务,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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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未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并不导致债权转让行为无效,基于债权转让协议产生的出让人通知义务、支付对价的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约定仍然有效。
2、未尽通知义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仍未原债权人
如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么债务人仍按照原协议约定向债权出让人履行债务的,视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相应部分的还款,此时债权受让人不能够以未向其履行债务为由要求债务人再次履行债务;而如果债权人出让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以后,债务人再向债权出让人履行债务的,不视为已经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义务。
例:甲欠乙10万元人民币,乙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
(1)协议签订后,乙并没有通知甲债权转让事宜,而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10万元借款返还给乙。此时,丙不能向甲主张债权,因为甲并没有收到通知,债权转让行为没有对甲发生效力,甲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而丙只能向乙主张债权。
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 安陆市福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一案审审民事判决书(案号缺失)
本院认为……如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仍可向让与人履行,但让与人接受履行后,应将接受履行的款项转付给受让人。因此,本案中福兴公司在没有接到农行安陆支行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况下,向农行安陆支行清偿78万元债务并无不当。农行安陆支行在债权已经合法转让的情况下,已不是本案78万元的债权人,其在接受福兴公司的履行后,无权占有该款项,而应履行其与长城公司汉办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义务,将78万元转付给长城公司汉办。
(2)协议签订后,乙通知甲债权转让事宜,而甲又将上述10万元借款返还给乙。此时,丙仍可以向甲主张债权,因为甲收到通知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行为对甲发生了效力,甲对乙的还款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视为对丙的还款。而甲只能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乙主张损失。
3、通知行为是债权受让人的,是权利义务的固定手段
由以上两层含义可以得出,债权转让通知有以下两个作用:最大的作用是固定权利义务,保护债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通知的作用在于,向债务人示明债权转让的事实,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由债权出让人变为债权受让人,将债权出让人从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剥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其次,如果通知的内容中包含了“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的话,通知还能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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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转让的效力怎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转让在合同法中比较重要,公司债权的转让以合同法为基础,但比普通的民事关系更为复杂,那么公司债权转让的效力如何?下文将以《合同法》的规定为基础,参考《公司法》的具体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公司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在转让双方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债权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成为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则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
2.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实践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解决生存期短、不良资产余额巨大的矛盾,以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占据了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主导地位。但前提是必须保证公司债权性资产的权利无瑕疵。
(二)公司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
对外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不构成合同的履行,造成受让人损害的,债务人负损害赔偿。原债权人接受履行的事实则构成不当得利,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请求其返还。
2.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以上就是对“公司债权转让要满足什么条件,公司债权转让效力如何”相关问题的解答。公司债权转让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还有待完善。在不良债权剥离实践中,债权转让协议一经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就在转、受让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协议的签属虽然是在国有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之间进行的,但不良贷款的发放多在商业银行的二级分行进行,这种债权转让涉及到银行与其分支机构法人关系的认定,鉴于商业银行的分行一般具有的法人资格和财产能力,该种转让程序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公司债权转让的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转让在合同法中比较重要,公司债权的转让以合同法为基础,但比普通的民事关系更为复杂,那么公司债权转让的效力如何?下文将以《合同法》的规定为基础,参考《公司法》的具体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公司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在转让双方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债权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成为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则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
2.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实践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解决生存期短、不良资产余额巨大的矛盾,以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占据了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主导地位。但前提是必须保证公司债权性资产的权利无瑕疵。
(二)公司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
对外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不构成合同的履行,造成受让人损害的,债务人负损害赔偿。原债权人接受履行的事实则构成不当得利,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请求其返还。
2.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以上就是对“公司债权转让要满足什么条件,公司债权转让效力如何”相关问题的解答。公司债权转让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还有待完善。在不良债权剥离实践中,债权转让协议一经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就在转、受让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协议的签属虽然是在国有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之间进行的,但不良贷款的发放多在商业银行的二级分行进行,这种债权转让涉及到银行与其分支机构法人关系的认定,鉴于商业银行的分行一般具有的法人资格和财产能力,该种转让程序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债权转让对内有什么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转让对内有什么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也称为“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性质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转让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
债权转让的效力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以下我们论述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对内效力发生在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作为转让人的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由转让人(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享有,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其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
2、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关系除外。
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是指包括债的担保或其他从属权利,如抵押权、定金、留置、保证等担保债权;从属债权未付利息请求权;债不履行时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请求权等。需要注意的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如合同的解除权是不能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的。因为解除权关系到合同的存废,与原债权人不可分离,不能当然地转移给受让人。
3、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应将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提供给对方,并应告之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转让人占有的抵押担保财产,还应在债权转移生效时交付给对方。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协议、欠条等证明债权成立的证书,应交付对方,其债权附有质权或抵押证书的,应将该证书一同交付。
4、转让人对受让人有担保义务。
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这种保证称为权利瑕疵担保。如果在权利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转让前债权人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受让人仍接受债权转让的,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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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效力怎么认定?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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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公司付境外代理费时缴税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境内公司付境外代理费时是否缴税
1、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贵企业付给境外的技术服务费,无论该劳务发生地是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为贵企业提供的劳务,贵企业属于接受劳务方且在境内,因而贵企业应代扣该劳务应缴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很显然,技术服务费不属于上述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内。
2、企业所得税:贵公司所说的技术服务费如何代扣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其劳务发生地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
(1)如果在提供该技术服务时境外企业未到境内,即其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则根据如下规定,对于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的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条
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而,对于该境外企业如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则对于其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技术服务收入不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该境外企业需要到境内进行服务,但在境内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则按我国与外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条款一般性而言,不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该项设计符合特许权使用税征税的,则应按特许权使用费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论其在境内时间是否超过六个月,均应按10%预提企业所得税。
(3)如果该境外企业来华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则按我国与外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条款一般性而言,该境外企业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应按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的通常做法是由税务机关对其利润率进行核定,再以该项技术服务费收入乘以利润率后再乘以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该项技术服务费构成特许权使用费的,而且该项技术服务既被认定为特许权,也构成常设机构,且该特许权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则按营业利润征税。
(4)对于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第六条规定,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二、代理品牌要注意什么
(一)、注意代理商和分销商的区别
作为产品的代理商还是作为经销商两者存在重大差别。如果是作为代理,则对方就该成品所签订的买卖合同,都是由我方承担法律责任,这需要我方与对方之间存在相当的信赖关系。如果是经销性质,则只是我方将产品销售给对方,由对方在约定的区域内再进行销售,我方不承担对方再进行销售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产品责任除外)。
(二)、签订合同前应该注意的问题
应当对产品进行明确的限定。应当明确究竟是同类型的产品、还是某一产品,还是我方生产或出口的全部产品。 明确界定区域。无论让对方作为我方的代理商还是经销商,都应当明确界定对方可以销售我方产品至哪些区域。由于国际市场的地域范围大,且交易中一般不会将全部国际市场较由一个代理商,因此应当限定对方的销售区域,以避免与我方自己的出口市场冲突。
向对方支付的报酬问题。应当明确向对方支付的报酬,是以我方出口与对方销售之差价方式,还是确定一个百分比数。 业绩考核。应当与对方确定他在一定时期内,应当销售的产品数量或金额。如规定对方必须在一定时期(如一年)必须销售一定数量或金额的产品。如果不约定对方应当完成的数量或金额,实践中往往容易造成对对方约束不够,达不到我方的营销目的。 知识产权保护。产品是否涉及专利,如果涉及专利,则应当让对方承担起协助保护该产品在其销售区域的专利保护责任,如协助在当地申请专利保护、制止他人的侵权等。另外,产品一般均有商标,我方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在对方所在地乃至其销售的其他国家,申请注册商标。由于商标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即仅在商标注册国(地区)受法律保护,对出口产品的国外注册也是应当特别注意。
(三)、如何签订合同
无论是采用代理或经销的方式,均需签订书面合同。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应当注意如下主要问题:签约双方的名称应当是全称而不应是简称。我方或对方是集团公司的成员(如子公司或分公司)时,更应写明全称。明确交易方式。即究竟是代理还是经销。是独家代理或经销还是其他方式的代理或经销。是否允许对方代理或经销其他方的产品等。 指定地区范围。合同中应当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和我方意图、对方拓展市场的能力,将对方代理或经销的区域予以明确约定。以免造成我方产品在不同市场,因销售者的不同而相互价格竞争。约定产品的范围和数量或金额。即对方代理或经销的具体产品,以及在一定的明确期间内应当代理或经销的产品数量或金额。报酬以及支付结算的方式。根据交易方式是代理抑或经销,明确报酬的计算方式。约定双方如何支付报酬,乃至货款(经销方式下)结算和支付方式问题。
对方对产品在当地市场营销推广的义务。如广告宣传、展览、市场信息提供,以及因这些营销推广产生的费用承担问题。合同终止的情形。应当约定合同在哪些情形下将自动终止,哪些情形下为提前终止合同。这对于保护我方利益以及控制交易的主动权相当重要。违约责任。由于各地法律规定的不同,对于违约责任,最好预先约定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以免发生争议后双方难以协商解决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
(四)、适用法律
在国际贸易中,一定要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在代理或经销交易中也不例外。争议解决的方式。这直接决定了今后争议解决的难度和方式,也涉及争议解决方案与决定的执行问题。鉴于仲裁是国际贸易中普遍接受的方式,且容易和方便在各国执行,建议采用仲裁方式。同时要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问题。
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要如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要如何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如何
1、债权债权由转让人让与给受让人
合同债权转让后,合同债权即转让给受让人,让与人消灭原债权人的身份,不再作为合同的主体;而受让人取得债权人的身份,成为合同关系的债权主体。根据《合同法》第79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三人”。因而,债权的转让有两种形式:债权的全部转让与债权的部分转让。
合同债权的全部转让,则由受让人取代原合同债权人的地位成为合同的唯一债权人,受让人享有合同的全部权利;但原合同的债权人如果未将其合同中的债务也一同转让的,原合同债权人只是不再享有合同的权利,但依然未脱离合同关系,依然负有其原本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部分债权转让就是原债权人只是将合同中的一部分债权转让给新债权人或者将合同权利分割后转让给多个新的债权人的行为。此时,原合同的债权人依然保有合同的一部分债权,这样第三人与原合同债权人同时享有合同的债权,在原有的合同关系之外,又增加了第三人与合同的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原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转让之后原债可能由单一之债变成了多数人之债。虽然部分债权让与可能增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负担,但一般来说各国法律都没有加以限制,而是要求原债权人赔偿债务人因债权部分让与造成的损失,从而保护债务人。[当然,债务人也可以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的转让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合同法没有对部分债权让与进行限制,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但由于部分债权转让的特殊性,使得在债权让与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果债权的部分转让,则由受让人加入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享受连带债权。
2、从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一并转移
从随主原则是合同债权转让的一个重要原则。《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这一原则的含义,就是如无特别约定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从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合同的从权利作为合同债权的一部分内容,债权人转让其合同债权的,附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应一并由受让人取得。如果转让双方在转让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的从权利与合同的主债权一并转让的,在主债权转让的同时,从权利当然会一并转移。
3、债权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并不存在权利瑕疵
如果受让人在债权让与成立时明知权利有瑕疵而接受的,让与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让与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能力不负担保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转让人应当承担债权转让的必要义务
一是将债权证明文件交付受让人。二是将占有的质押物交付受让人。三是告知受让人行使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四是应受让人的请求作成让与证书,其费用由受让人承担。五是承担因债务让与增加的债务人履行费用。六是提供其他为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要的合作。最后转让人在某项权利转让给他人以后,不得就该项权利再作出转让。如果转让人重复转让债权,就应当按照通知的规则来确定哪一个转让应优先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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