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总是相互的。之前我们介绍了商标权人所拥有的权利,现在,我们就具体来讲一讲商标权人在使用商标时有哪些义务的相关内容。下面,就让律图小编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一、商标权人在使用商标时有下列义务:
第一,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了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商标法》第22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并将改变后的商标仍按注册商标使用的,是被法律禁止的行为。
第二,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商标法》第44条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权是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定程序核准授予的特殊民书权利,转让的主体、转让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桂东。注册商标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注册商标的转让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通过商标主管机关核准。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法》第44条规定,“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之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法》第44条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撤销其商标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规定,对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商标权人的资格有哪些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符合《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1)企业单位 是指那些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事业单位 是指那些设有附属工厂或生产车间的研究机构或学校,能从事生产经销商品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部委等单位均不属此列。
(3)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合伙 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合伙。
(4)外国人和外国企业 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并在外国登记的法人。这类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应按其所属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对等原则,并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法经过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应依合同规定,按照商标权的归属确定申请人,由中方作申请人的,按国内商标注册办理,其商标权的主体即为上述前三种情况之一;由外方作申请人的,按外国商标注册申请办理,其商标权的主体属上述第四种情况。
商标所有人在申请成为了商标权人后,其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一些义务。具体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上文中提及的四方面,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从上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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