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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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占有:是对房屋的实际控制。私房产权人行使占有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所有人及家属自住使用。2、让非所有人占有,如将房屋出借或出租。使用:指按照房屋的性能和用途进行利用。使用权一般由房屋所有人行使,但也经常由非所有人行使,如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使用。

房屋产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我们所居住的房屋是属于我们的私产,我们对其是拥有所有权的,我们也就被成为房屋产权人。既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那么就享有相应的一些权利。究竟房屋产权人享有哪些权利?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私有房产是公民个人所有的房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产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权利具体表现在:

占有:是对房屋的实际控制。私房产权人行使占有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所有人及家属自住使用;二是让非所有人占有,如将房屋出借或出租。

使用:指按照房屋的性能和用途进行利用。使用权一般由房屋所有人行使,但也经常由非所有人行使,如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使用。

收益:指房屋所有人收取房屋产生的某种经济利益,如出租房屋而收取的租金。

处分: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置房屋。处分可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由于处分权的行使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房屋所有权的核心,因而通常情况下处分权由房屋所有人亲自行使。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非所有人也能行使,如债到期而未清偿,抵押权人依法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进行处分。

公民对自己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与所有人分离,由非所有人行使。所有人通过这四种权能的分离和回复来不断发挥房屋的经济效益,满足自己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谋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因此,这种分离并不意味着公民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相反,它正是公民行使房屋所有权的表现。但应该指出的是:公民在行使所有权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物尽其用”原则合理使用,充分发挥房屋的效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给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该明确土地使用权并不等于房产权!

购房者在与销售方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有条款注明,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年中住宅用地一般为70年,但这并不意味着购房人只有70年产权。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房地产的买卖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也就是说,购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定,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国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因此,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即使是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收回该幅土地,国家收回的也只是土地使用权,而且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土地使用期一般应随房屋的使用一直延续下来。

房屋产权人对所拥有的房屋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等四方面。如果他人有损害该房屋的行为,那么房屋产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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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1、占有: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损于房屋的本质。
(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处分权一般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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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权属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权属登记的类型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接受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初始登记,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是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房屋翻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三、房屋产权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
1、房改房:产权人夫妻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买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2、商品房等其他类型产权过户产权方只需提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购房者户口不在本地,要求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
4、一本产权证可带多本共有权证,过户时需备齐共有权证。
5、办理产权时可办理多本共有权证,每加一本共有权证,加十元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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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房屋所有权人行使上述权利,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所有权人合法地行使这些权利,其他人不能加以干涉。如果因他人的不法行为,而使所有权人无法行使上述权利时,所有权人有权向人民提讼,请求排除这一妨害。如果他人的行为已对所有权人造成损害,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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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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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初始登记,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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