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带债务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有多人都不是很了解,连带债务简单的来说就是多个人共同负同一债务,对债权人多个债务人各自负全部给付义务的人,为连带债务。那么,连带债务产生的原因有哪些,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连带债务的产生原因的内容。
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有两种原因: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当事人的约定。
在我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债务有以下几种:
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于法定事项的出 现,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民法通则》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下几种代理中的连带债务:甲、委托书授权不明时产生的连带 责任。乙、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丙、无权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丁、代理关系中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 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共同侵权的成立。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必须首先具备共同侵权的成立要件。其中,一 方面共同侵权行为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各行为人主观上需有共同的过错,这是共同侵权的成立要件,而共同侵权是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债务成 立的必要前提。因此,没有行为人主观共同过错就没有没有共同侵权的成立,也就没有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债务的成立。
(3)个人合伙债务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对外所负的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履行。
(4)合伙型联营
企业之间,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成立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型联合经营组织,进行共同经营。这种合伙型联营同个人合伙一样,进行联合经营的法人组织对联合经营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5)保证中的连带责任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连带债务发生的第二种原因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连带债务即可由双方法 律行为设定,又可由单方法律行为引起。但无论怎样方式设立,均需当事人对此加以明确约定或由全体债务人明示。默示不能成立连带债务。因连带债务对债务人关 系甚大,所以,债务人中只要有不负连带债务的,则全部债务不能成立连带债务。
以上的内容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关于连带债务产生的原因,在上文中小编也为您解释清楚了。如果您在连带责任方面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地方, 您可以在律图的法律知识栏目上进行查询。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