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引进的获取途径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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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版权其实也就是现在所说的著作权,现在国内有很多商家把国外的著作、电视剧、电影等引进到国内。版权引进也就是指将国外所生产、创造或加工的版权商品购买入国内市场的版权贸易的活动。那么版权引进的获取途径有哪些?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在下文中解答。
版权引进的获取途径有哪些?

版权其实也就是现在所说的著作权,现在国内有很多商家把国外的著作、电视剧、电影等引进到国内。版权引进也就是指将国外所生产、创造或加工的版权商品购买入国内市场的版权贸易的活动。那么版权引进的获取途径有哪些?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在下文中解答。

1.相关的外文报刊及书目

外文报刊是出版社引进版权信息的重要来源,通过它我们可以更快、更直接地 掌握国外出版与版权贸易信息,这类报刊比如说有英国的《书商》杂志,法国的《图书周刊》,日本的《出版月报》,德国的《德国图书 报》等。另外,《纽约时报》、《泰晤士报》等报纸的书评版也是较为重要的外文出版资讯载体。此外,美、英、法、德、日等国每年出版的《在版图书》也是值得 参考的资料。目前,我国的出版社对这些外文报刊还缺少足够的重视,这就使得原本已不充分的海外版权贸易信息渠道更加显得狭窄。

除了外文报刊之外,一些书目信息也应是出版社不可忽视的版权信息源。比如 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总公司等从事原版图书进出口贸易的公司提供的进口图书出版信息较为全面,它们编发的新书征订目录也应是我们晕要 的版权贸易信息参考资料。此外,国外出版社发行图书时编制的新书目录,以及由国外同行寄赠的书刊目录,同样是我们直接获取图书出版信息的较好渠道。

2.国际书展

在现代出版业中,连接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直接形式就是国际书展、国际图书博览会以及现代互联网技术。国际书展已演变为促进图书市场全球化的主要形式。

版权贸易历来是国际书展的主要目的之一,而书展在现实中也已成为版权贸易的重要场所。参加书展,我们不仅可以探测世界出版气候、沟通出版信息、开发图书贸易市场、了解出版界的最新行业动态以及预测国际出版趋势,而且还可以获得丰富的出版与版权贸易信息。

3.版权代理机构

中外版权代理机构是出版社获得版权贸易信息的又一个重要渠道。它们一般都 掌握有一定作者和出版者的相关信息,甚至还经常拥有一些作品在某一地区授权的优先权。我国目前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版权代理机构现已达28家,它们一般可向国内外(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著作权人和作品的使用者提供有关版权转让或版权许可的咨询服务,同时还向社会各界提供版权信息、资料和法律咨询服务 等,比如辽宁版权代理中心定期发布相关的版权贸易信息,与之联系便可得到某本书的详细信息及样书,它还可根据要求,提供相应的版权信息。

4.网络

网络作为一种信息沟通的工具,在出版界的版权贸易中已经崭露头角。海外的 重要出版公司大多都设立了自己的网站,通过他们的网站,我们可轻松地获得相关的出版与版权贸易信息。另外,上述的许多外文报刊也都部分或全部地将报刊的内容上网,通过它们的网络版来浏览获得其中的版权信息,要比查阅国内购买的种类不全且数量有限的纸质类资料快捷和方便得多。需要注意的是,网络版存在一个定 期更新的问题,即它的数据更新可能很快,且一旦更新,就不能通过免费浏览的途径来获得,而是需要以用户的身份来进入查阅,因此,及时跟踪对于出版社而言是 非常有必要的。

5.书评

在国外,书评被视为一种最有效的畅销书营销手段,我们认为,在版权引进时,多注意参考一下国外的这 些知名书评,对我们的引进是有着一定的参考、引导和借鉴价值的。

6.专家、学者的推荐

一些专家、学者经常出国进行学术访问或参加国际性会议,他们在探讨学术问题之余,通常也会交流专业文献出版方面的信息,互相推荐本专业的好书,并获取一些图书征订单。此外,他们一般都很了解本学科的历史、渊源、变迁、各国研究 现状、发展趋势,以及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等,所以他们推荐的图书是比较有价值的。据此,常与一些专家、学者联系,是我们获取一些图书版权信息的重要的信息渠道。不过这条渠道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那就是他们所提供的版权信息大多是有关学术方面的,因此,我们只应将它作为引进版权信息的重要参考,而不把它作为 主要的信息来源。

7.合作出版社的间接提供

与国外出版社成功合作的出版企业,有助于在国外其他出版社同行眼中形成良 好的印象,这就有利于该社日后的版权引进-丁作的开展。此外,在我们目前出版信息不足的状况下,还可以通过我国港、台这两座桥梁,间接取得国际畅销书版权。因此,通过曾直接合作的外国出版公司或通过曾合作过的港、台出版社问接获得国外相关版权信息,也足我们在版权引进中有时会采用的一种信息渠道。

8.各种驻外机构

许多外国驻华机构中都有文化官员,他们对本国的文化、科技状况都十分了解。此外,许多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其他驻外机构的相关人员,对于当地的文化、科技状况也很熟悉。通过他们,我们能获得很多有用的信息,通过他们与外方联系,既便捷,又降低了我方的很多成本。

上文的内容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版权引进的获取途径,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启发和帮助。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不知道的法律问题,您可以在律图进行提问,我们会尽快的解答您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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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矿难,由于用工主体不同、受害人户籍不同、被扶养人情况不同、事故发生地不同,赔偿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有很大差异。如陕西省白河县农民王某,2020年在本省煤矿打工发生工伤事故死亡,其父母、配偶均具有劳动能力,一女儿4岁。2020年度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为202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20元,采掘业职工年平均工资20206元,若用工主体不同,其亲属可获得的赔偿金数额有很大的差异。合法用工主体无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可获得202086元,非法用工单位可获得202060元,若私挖乱采雇工性质的可获得92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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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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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即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交换意见,协商解决争议。采用这种方法的途径是: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时,带上有关证据(如发票),受损证据(医疗证明)到经营者单位,找其负责人提出自已的意见和要求,与经营者磋商,达成一致,权益争议也就解决了。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协会是专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群众性组织。在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时有职责去保护,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是其一项重要职能。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的过程为:一是收理消费者的投诉;二是消费者协会要求经营者处理、答复;三是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后,在与经营者协商得不到解决时,可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这种方式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保护消费者的主要有: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商检、医药、卫生、食品监督等机关。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就争议的解决方式达成仲裁协议,将案件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
(5)向人民提讼。
向是解决消费争议的司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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