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有不执行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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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没有,按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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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有不执行的吗?这是困扰了很多人的一个问题,其实有期徒刑是有不实际执行的,这是因为在判刑的同时宣告了缓刑,而缓刑又是执行成功的。下面,律图小编将为您具体介绍有期徒刑缓刑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有期徒刑有不执行的吗

有。那就是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的情况,而对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又是成功的,那么之前背叛的有期徒刑就不再实际执行。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情节主要包括:

(1)、犯罪性质,由于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此,对于性质严重的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

(2)、犯罪主观方面,对于犯罪的目的、动机恶劣,犯罪主观恶性大的罪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如惯犯、累犯或者历史上有犯罪前科的。

(3)、犯罪手段和危害后果,对于犯罪手段残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十分严重的罪犯,不宜适用缓刑。

2.悔罪表现。悔罪表现主要包括:

(1)、认罪态度。认罪态度主要是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从内心感到悔悟,并且通过积极坦白与交代而表现出来。

(2)、是否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成为用缓刑的参考因素。

(3)、有无犯罪中止或者犯罪后积极退赃等情节。

3.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主要是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得出的结论。

因此,确定犯罪人适用缓刑后是否会再次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首先必须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方面进行考察。对于主观恶性不深,悔罪表现又好,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并且从言行两个方面都表现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

通过上文的讲解可知,要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了缓刑条件的话,那么一般是会宣告缓刑的。而成功的缓刑则不再执行原判刑罚,此时就是有期徒刑不执行的情况。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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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是刑罚的一种,缓刑是刑罚的执行方式,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缓刑。缓刑,简单地说,就是被判处的刑罚暂不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如果考验期表现良好,那么刑罚就不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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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执行无期徒刑是如何执行
[律师回复]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主要有以下特点:
1.无期徒刑适用于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严重犯罪分子。
2.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表现在剥夺犯罪分子终身人身自由。刑法对非常严重的犯罪都规定了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3.无期徒刑是在监狱中执行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4.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区别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的,这也反映了这种刑罚的严厉性。
5.无期徒刑不存在刑期折抵问题。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都可以折抵刑期,而无期徒刑是对执行人无限期的关押,当然就不存在需要折抵刑期的问题。
无期徒刑就其本身含义而言,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关押没有期限。但在实际执行中,并不一定把犯罪分子关押至死亡,而是给予悔罪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认罪服法,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如果实际执行刑期10年以上,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还可以假释。在国家发布特赦令的情况下,符合特赦条件的无期徒刑罪犯,也可以被特赦释放。司法实践中,不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受到了上述宽大处理,重返社会,获得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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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前提条件是被判处的刑罚低于三年有期徒刑,在此基础上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还需要有悔罪表现并满足其他法定条件,并不是所有被宣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宣告缓期执行,此外缓刑期间犯罪分子依然需要接受监督。若是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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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由谁执行?
有期徒刑,是刑罚的一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大主刑罚之一(其他四种分别是管制、拘役、无期徒刑、死刑(其中死刑又分为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要送交监狱执行,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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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如何执行
按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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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缓刑如何执行
[律师回复] 有期徒刑缓刑的执行方式如下:
先执行缓刑,缓刑是多长时间,就执行多长时间。缓刑期间没有违法行为,缓刑期满后,视为刑期结束,不再执行监禁刑罚。
如果在执行缓刑期间,发生违法行为,终止缓刑,对犯罪人收监。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须具备以下条件:
(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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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叔叔前几天出差的时候,我叔叔因为开车子撞死了人,我叔叔现在被起诉到法院判了无期徒刑了,我叔叔无期徒刑申请了监外执行,无期徒刑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规定,逃避刑罚的执行。而确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出具证明文件,也是为了防止各种医院都出具证明文件,造成执行中的混乱,使执行机关难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靠关押场所的医疗条件难以治好的疾病,可以认定为严重疾病等。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是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在执行场所执行刑罚,而使罪犯回到家庭中,得到更好的照顾或者照顾好婴儿。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主要考虑到有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虽然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规定,但由于其年老体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不适宜继续执行刑罚。
  二、如何申请监外执行
  1、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4、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执行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6、对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转给其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由该机关指定一个就近的监狱负责管理。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收监执行;刑期届满的,办理释放手续。
有期徒刑由哪些机关执行,执行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执行刑罚。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代为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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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在哪执行?如何执行?
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一般分为监狱或者看守所。监狱是国家的行政执行机关,一些罪犯如果在被交付执行刑罚之前,或者刑期剩余1年以内,则会转为看守所执行看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场所中都会被安排参加劳动,接受思想教育、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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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减刑有期徒刑从裁定执行的那一天算
[律师回复] 我国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无期徒刑,是主刑中一种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那么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员还可以改减为有期徒刑吗?条件又是什么呢?今天我们来简单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无期徒刑是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的。
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所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员,只要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是有机会改减为有期徒刑的。
《刑法》第78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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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闻看到一些杀人犯他们被判了无期徒刑的,我想知道什么情况下是会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呢?无期徒刑怎么执行?
[律师回复]
1、无期徒刑最多20到22年之间,当然这是说你没有再犯新罪。若再犯新罪,则作如下执行: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对所犯新罪依法作出判决,其处理程序可以根据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如果新罪应判处有期徒刑,在判决中除写明刑期外,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仍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在宣告判决后,可向该罪犯服刑的劳改单位和负责起诉及监督该劳改单位的检察机关说明,由于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经反映、请示后,目前仍只能如此。但可以请他们考虑:
(1)由于该罪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在最近期间其他无期徒刑罪犯减刑时,他不能减刑。
(2)今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如果该罪犯确实遵守法律、监规,老实劳动改造,并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还是可以考虑给予减刑。但在什么时候减刑,减刑减到什么程度,都要把该罪犯曾犯新罪的情况考虑进去。
2、在一些情况下无期徒刑是可以减刑的。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朋友的弟弟因为沉迷于暴力小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判处了拘役和有期徒刑,想咨询一下数罪中拘役和有期徒刑执行过程是怎么执行的?
[律师回复] 对于数罪并罚,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以限制加重为主的原则,兼取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目前关于拘役和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并无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可以适用,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即逐一执行说、吸收说和折抵说。逐一执行说主张一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种或者其中两种不同刑罚时,应当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分别逐一执行,先执行有期徒刑,然后再依次执行拘役、管制。[1]吸收说主张采用重刑种吸收轻刑种的规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即只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2]折抵说主张一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种或者其中两种不同刑罚时,首先将不同种自由刑折算为同一种较重的刑种,即将管制、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或者将管制折算为拘役,而后按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其折算方法是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关于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规定推算而成,即管制两日折算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拘役一日折算有期徒刑一日。以上就是对于拘役和有期徒刑执行这个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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