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航空公司索赔损失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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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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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货物有损坏时,权利人应于发觉时即向运送人声明异议。声明异议自收到日起不得逾14日,如因迟到所致的损害,则自该货物得为处分之日起,最迟不得逾21日。
如何向航空公司索赔损失

运输索赔其实就是指因为承运人的原因所造成货物在运输以及装卸的过程中所导致的损失,是由货品的主人向承运人或者其他的一些代理人提起损害赔偿的要求。那么如果和航空公司因为运输事项发生了纠纷,要如何向航空公司索赔损失。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航空公司的责任范围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航空运送人对于已登记的货物,在航空运送期间内,有毁坏、灭失或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航空运送的货物,因迟到所受的损失,运送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尚须就各种情形视其是否超过合理时间以决定其是否迟到。

上述责任的形成,以运输人怠于注意为条件,如运输人能证明其已给予充分注意,为运送人负责任,即使未予充分注意,成立上述责任时,其责任范围,也仅负“限制责任”。

(二)航空运送人的责任期间

航空运送人对已经登记的货物,在“航空运送期”内,有毁坏、灭失或损害时,应负责赔偿。“航空运送期”是指货物交付运送后的期间而言,即在航空站中,在航空器上或在飞行场外降落的任何地上,均包括在内。

(三)损害赔偿金额的标准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航空公司对于承运货物的损坏赔偿金额以每公斤250法郎为限;其托运人于交付时有特殊声明,如需付额外运费,且已照付的,运送人除能证明所声明的价值比实际价值较高者外,应照所声明的价值赔偿。

(四)索赔请求的期限

货物经权利人接受无异议时,即认为是依运送文书所规定完好交付的表现证据

货物有损坏时,权利人应于发觉时即向运送人声明异议。声明异议自收到日起不得逾14日,如因迟到所致的损害,则自该货物得为处分之日起,最迟不得逾21日。

在上文中,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如何向航空公司索赔损失的内容,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文的内容过后对于这方面的知识也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子啊法律上还有什么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律图向在线的专业律师进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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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按理说,乘客预定、购买了机票,这就是一个生效的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最大的特征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性,即使一方是个自然人,另一方是个大公司,双方对于接受合同效力的约束方面,应该是完全平等的。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即乘客支付票款、航空公司运送客户。现在航空公司取消航班属单方违约,但其违约理由并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根据《合同法》的免责规定,只有遭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而航空公司只是单方面通知您取消航班,并未说明什么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依据《合同法》,航空公司取消该次航班,应对乘客进行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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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的行李损失应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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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运人应当对因发生在运输过程中的事件造成的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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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部分因旅客行李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该物品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应承担责任。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已收逾重行李费退还。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无法确定重量时,每位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行李损坏时,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由于发生在上、下航空器期间或航空器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灭失,承运人负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已赔偿的旅客丢失行李找到后,承运人应迅速通知旅客领取,旅客应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回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承运人有权追回全部赔款。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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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怎么约定 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2、航空的始发地或目的地在外国; 3、事故的发生地在外国。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它既有国际公约调整,又有国内法调整,既可识别为违约责任,又可识别为侵权责任,其法律适用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合理,同时也影响到一国的航空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仍不完善,在理论上也缺乏深入的研究。 二、相关知识: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意义上的所谓“国际航空运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 1、根据当事人各方所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分别是在两个不同的缔约国的领域内; 2、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 3、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某个非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除了这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是《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之外,其他任何类型的运输都不是该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三、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金 目前,航空法中对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标准作出了规定,对其他赔偿主体具体赔偿标准,国际上并没有统一规定,各国法律规定也各异。以航空法中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规定来看,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的赔偿数额为1202000普安卡法郎,每件行李为5000普安卡法郎,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为1500000普安卡法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双梯度责任制,我国国内航空运输的赔偿标准为40万元人民币,国际航空运输为双梯度责任制。无论是国内航空运输,还是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的损害赔偿标准有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责任限额;二是规定了惩罚规则,即承运人在某些法定条件承担的是无限额责任。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取消制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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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姓名)__与中国民用航空__航空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协商空运)__(货物名称)到__(到达地名),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托运人于__月__日起需用__型飞机__架次运送__(货物名称),其航程如下:
__月__日自__至__,停留__日
__月__日自__至__,停留__日
运输费用总计人民币__元。
第二条根据飞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托运人使用的载量为__公斤(内含客座)。如因天气或其它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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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托运人签订本合同后要求取消飞机班次,应交付退机费__元。如托运人退机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合同已发生调机费用,应由托运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
第六条托运方负责所运货物的包装。运输中如因包装不善造成货物损毁,由托运方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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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旅客的损害赔偿义务。对旅客因延误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这里的“航空运输中”是指承运人的责间,承运人仅对在其责间造成的旅客、行李迟延运输负责,而不对在此期间外因其他运输方式的延误造成的损失负责,而且“延误”是指承运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行李运抵目的地。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一般指承运人的班机时刻表或者机票载明的旅客抵达目的地的时间。此外,从国际航空司法实践看,航班的撤销也作延误处理。在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如果不能证明延误是由于天气条件、机械损坏等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或者不能证明承运人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已经以应有的勤勉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正常的必要措施确保航班的正点起飞和准点到达终点,就应当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2004年4月26日国家民航总局公布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标准分为两种,一种是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另一种是延误8小时以上。对于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补偿可以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误,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记、信函等方式进行等。而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例如深圳航空公司这次出台的《深航顾客服务指南》第.十二章指出:“因工程机务、航班计划、运输服务、空勤人员四种属于深航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延误时间4(含)一8小时,补偿不超过顾客所持机票票面价值的30%;延误8小时(含)以上,补偿不超过顾客所持机票票面价值的100%。”因此,乘客在乘坐飞机遇到晚点,应该根据各个航空公司的具体规定,要求赔偿。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深航顾客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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