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抵押贷款的相关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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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房产抵押贷款,一定要年满18-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有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这样才足以支付每个月折贷款本息;此外,房屋不能做任何其他的抵押,产权一定要明晰;房龄加上贷款年限不超过40年;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上海房产抵押贷款的相关内容

无论是在哪里,当事人要想以房产作为抵押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都必须要准保好相关材料,然后办理抵押贷款手续。而各个地方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上海房产抵押贷款的内容吧。

房屋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已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注明离异后未再婚);

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4.借款人的收入证明(连续半年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当地);

5.房产的产权证;

6.担保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未)婚证等)

房屋抵押贷款需要注意:

1.必须有抵押物才能贷款,而且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间利息总和不能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1/2;

2.有长期稳定的足以支付每月贷款本息的收入来源;

3.担保人;

贷款需要支付律师见证费、抵押登记费、抵押房产的保险费、房产的评估费等。

房屋抵押贷款的流程:

1.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银行受理后,对抵押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核定贷款金额;

3.签定借款合同等;

4.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事宜;

①抵押房屋登记标准

凡在本市城市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

②抵押房屋登记程序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业务不收费。此项业务是书面受理,需要经过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阶段。办理此项业务,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申请书;

抵押合同;

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还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的,提交经预售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共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依法需由有关部门批准的,需提交有关部门同意设定抵押权的文件;

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③抵押房屋申报材料

房屋所有权证;

抵押申请表;

抵押合同;

证明房屋价值的资料;

委托书;

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非住宅房屋抵押的提交土地使用证;

集体所有制企业房屋抵押的提交职代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抵押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证明和工商部门出具的董事会组成人员证明;

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房屋抵押的提交董事会决议证明和工商部门出具的董事会组成人员证明。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2)抵押登记申请书;(3)抵押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④抵押房屋贷款登记的费用

个人购买住房抵押登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每件 100 元缴纳;申请组合贷款或其他贷款的,按每件 200 元缴纳。由个人承担。

其他按抵押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办法,由抵押人缴纳: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 )

100 以下(含 100 ) 0.1

100 —— 2000 (含) 0.04

2000 —— 5000 (含) 0.03

5000 —— 10000 (含) 0.02

超过 10000 部分 0.01

计费基数按登记的抵押物的价格总额确定,每件收费的上限为3 万元。上述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房地产登记处的依据为准。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审核后,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5.银行放款

抵押房屋还贷之后的注销手续:

办理房屋抵押注销业务时首先您需要填写一份《抵押注销申请表》,另外您还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两证同时交原件)或《抵押证明》办理以上业务,除备齐上述材料、如实填写相关抵押登记申请表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未满18周岁公民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其法定监护人应持户口本到现场在相关资料上签章。

2、申请当事人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如单独委托代办的,另提交单位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书上需委托人盖单位公章;私有房产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有经公证生效的委托书。单位申请办理的以申请表中经办人为准,不用另交委托书。

3、复印件均须由我处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已审核原件字样。

4、以上各项均包括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看完上文的内容后,相信你已经清楚在上海地区办理房产的抵押贷款需要哪些材料,手续该如何办理,同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了吧。希望律图小编整理的文章,能够帮助你解决你所遇到的问题。更多相关知识,你可以到律图网站进行具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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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签署了编号为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为了保障甲方在该合同项下债权的安全,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以其合法拥有的采矿权向甲方设定抵押担保一事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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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向乙方设定抵押的合同项下的采矿权(以下简称“抵押物”),其采矿许可证编号为:_________,有效期自 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审批发证机关为_______ (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见本合同附件一。
  
2、抵押物系乙方通过_________的方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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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双方确认或经评估的抵押物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双方确认认书或抵押物的评估报告原件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二条 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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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和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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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龄 18-65周岁之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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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 元人民币。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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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 借款事项
  第一条 借款内容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 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_____天。月利息 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 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 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3. 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 /天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二项 抵押事项
  第四条 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 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_______________
  
2.车架号:_______________
  
3.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1. 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 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第七条 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 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第八条 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我们家有生意要做现在想要拿土地抵押,所以请问下各位土地抵押相关法律规定有什么内容啊?
[律师回复] (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由原土地登记机关窗口办理)
1.国有土地抵押权设定登记
(1)抵押双方共同填写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土地使用权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各1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抵押双方及其它相关利害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地价评估报告(原件1份);
(6)抵押双方及其它相关利害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各1份)、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及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7)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时需提供双方同意签章的分割界线的宗地图(原件1份);
(8)如地上有建筑物的,还需提供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
(9)属股份公司的抵押还应提供其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10)属最高额抵押、承兑汇票、授信贷款等形式的,提供相应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11)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12)以划拨土地抵押的,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价评估备案材料;
(13)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抵押所需资料
1、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书(市场办领取);
2、 《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均需带原件,核实后退还);
3、 出让合同、出让金缴费凭证(均为复印件);
4、 双方确认的抵押土地使用范围图(一式二份,分割抵押需提供规划总平图,经市场办审核后开具测绘通知单);
5、 抵押土地使用范围地籍图(一式四份,信息中心出图);
6、 银行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原件;
7、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一式四份);
8、 共有土地使用者的书面同意证明;
9、 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
10、 其他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申办材料
1、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
2、抵押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原件)
3、抵押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个人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6、地价评估报告及技术报告
7、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上有房屋的)
7、土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说明:
①地上没有附着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抵押的,不受理报件。
②地上有附着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需提供双方就处置土地时优先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承诺书。
③属于分割土地设定抵押登记的,需提供具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抵押土地界线图,并由抵押双方共同认可。抵押期满后涉及法院裁定需处分土地的,应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兰线图。
④以上材料要求报送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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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范围是什么,有哪些相关内容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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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一个朋友用车子抵押向我借款,我需要一份借条。所以想向大家咨询一下,车子抵押借条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 借款事项
  第一条 借款内容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 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_____天。月利息 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 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 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3. 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 /天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二项 抵押事项
  第四条 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 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_______________
  
2.车架号:_______________
  
3.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1. 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 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第七条 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 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第八条 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第三项 其它规定
  第九条 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上述内容就是对于车子抵押借条的相关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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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消费贷款有哪些相关内容
不是所有的房子都能用来做房屋抵押银行贷款,首先,大部分银行的硬性要求是房龄在25年以内,面积在40平米以上,贷款申请额度不能低于10万。申请人要有备用房。以及要提供还款来源和贷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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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担保法在建工程抵押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因为有事要处理。
[律师回复] 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颁布之后,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国家对在建商品房抵押是否需要登记方为有效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在建商品房作为抵押申请银行贷款,双方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并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因经营原因,还款期限到来后,房地产公司无力还贷,银行主张抵押权,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银行方认为双方已经进行了合同公证,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房地产公司认为在建商品房属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抵押属于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抵押合同无效。双方争议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银行胜诉,这在当地引起了很大争议。
  这种案件不是单纯个案,而是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争执的焦点问题都是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效力。围绕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在建商品房不能属于不动产范畴,登记不是必经程序,抵押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应认为抵押合同有效。持这种观点者以王泽鉴先生以下论述为其理论支撑,即:具体而言,凡屋顶尚未完全完工的,其已足避风雨,可达经济上使用目的的,即属土地的定着物,买受此种房屋之人,若系基于法律行为,自须办理移转登记,始能取得所有权。反之,未完成的房屋未达以上标准的,应属动产,属建筑人所有。买受此种房屋的人,仅须交付,即可取得所有权{1}(P45)。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建商品房抵押属于不动产抵押,必须经过登记,未经登记,抵押合同无效,其理论依据为《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均有失偏颇,若持这两种观点作简单的观察,不仅无益于实务的处理,无助于在建工程物权属性的认定,还容易混淆动产与不动产品种不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适用,对理论与实物界均产生不利的影响。
  据通说: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笔者认为,在建工程抵押既不等同于动产抵押,不同于不动产的抵押,它是一种特殊抵押形式,具有其特殊性,要正确判断这种抵押是否需要经登记方能生效,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需分析这种抵押标的的物权属性。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均拘泥于在建工程某一状态,没有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因此不能正确断定在建工程的物权属性,造成一系列推理的错误。以我国现状及通说: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它物。
  第一种观点简单的认为在建工程若未有屋顶,即为建筑材料的简单堆积,为动产,失之于“右”。事实上,通过先进技术条件下的建筑活动将建筑材料结合而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虽然可能未加房顶,未能达到经济上使用的目的,但其在自然性质已属不可移动的物,属土地定着物,属因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它物,达到这样状态的在建工程应视其为一种不动产,而不能掩耳盗铃的认其为动产。第二种观点失之于“左”。在建工程如仅仅处于既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未投入与其开发规模相应的前期资金,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未确定,政府也未许可的状态,无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建筑权,无钱,少施工,无许可,工地上所有的物在自然性质、法律环境中都处于不固定、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因自然界或者违法的原因毁损、灭失,这样的工程绝对不能视为不动产,否则就容易对有关方面构成欺诈。笔者认为建业工程的物权属性处于变化过程,应视其具体进度判定之。在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尚无是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妨采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在建工程是否达到商品房预售标准来判定它的物权属性。此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他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众所周知,商品房的预售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投机性,涉及到广大购房者切身利益,若达不到不动产的基本标准不能用于预售。我国吸取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从严格管理的角度将此条件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可将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售给预购人的标准,体现了国际惯例对不动产应具备的基本标准认识。
其次,从理论上讲,具备预售条件的在建工程包括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土地这种不动产的他物权;
其次,具备预售条件的在建工程,实质是可预期的房屋的一种期待,这种期待也具有房屋这种不动产的属性。据此我们可认为: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在建工程基本符合不动产应具备的条件,此时的在建工程应视其为不动产,此前的在建工程应属动产。
  
其次,我们可以判断处于不同物权属性下的在建房屋抵押的公示形式。抵押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公示的方法限于登记。动产与不动产具有物理性质上的差别,其所代表的价值也显著不同,其交易的流通性更不具有可比性。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此为各国通例。对于动产抵押权,我国原则上适用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可采用公证的形式{2}(P824—826)。据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建工程在具备预售条件前的抵押依法到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即合法生效。但具备预售条件后的抵押必须依法到国家规定的部门办理登记(而非公证),方合法生效。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在建工程是一个由动产向不动产转化的过程,当在建工程在抵押期具备预售条件、由动产变为不动产后,即应列国家规定的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经变更登记后,抵押才合法生效。
  据此,我们认为本文篇首案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银行所进行的抵押活动至诉讼开始前,已属无效行为。
  既然在建工程抵押须经登记方能生效,那么进行抵押登记的应是哪个部门呢?我国《担保法》第42条规定:“以无地上定着物的上地使用权抵押的,办理登记的部门为核发土地使加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办理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一般说来,以房屋所有权及其他项权作抵押的,连带包括房屋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当只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不包括地上建筑物时,才有必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据此分析可知,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部门应是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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