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债指的是什么?它的效力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1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在按份债权中,如果一个债权人 受领的履行超过自己受领的份额时,若能够认定为系代其他债权人受领,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否则就其超过受领份额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对其履行债务的债务人 返还不当得利。
按份之债指的是什么?它的效力是什么?

按份之债其实指的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按照特定的份额享有的承担债务的债或者是债权。关于按份之债大家了解多少?有关按份之债的效力是什么?在下文中,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按份之债的效力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按份之债的含义

连带之债”的对称。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的债。特征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为2人以上;债的标的是可分的。债权人为2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为按份债权人。按份债权人只能就各自享有的一定份额请求或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无权请求债务人向其清偿超出其享受的债权份额的债务,也无权未经委托就代其他债权人受偿。债务人为2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为按份债务人。按份债务人只就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负履行债务的责任,对于其他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份额无履行责任。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的债务或各债权人的债权,各自独立。如果某一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或者某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应享有份额,除可以认定为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接受履行外,其他债务人的义务或者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 。按份之债的主要特征是:每个当事人仅就自己拥有的份额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因此,只有债的标的为同一可分的给付时,才能成立按份之债。

二、按份之债的效力

1、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每一个按份债务人也只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有清偿义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无义务清偿。

2、就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履行迟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领迟延等,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产生影响;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作出的免除债务、提存、抵销、债的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以及某一债务人因 不可抗力或时效完成而消灭债务等事项,对其他债的当事人也不发生影响。

3、在按份债权中,如果一个债权人受领的履行超过自己受领的份额时,若能 够认定为系代其他债权人受领,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否则就其超过受领份额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对其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在按份债务中,如 果一个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过了其份额,若能认定为系代其他债务人履行,则成立第三人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此被代清偿的债务人的债务可因此而消灭;否则,就 其超额清偿部分,有权要求接受清偿的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

4、当按份之债基于合同而产生时,合同的解除应当由一方全体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全体为之。就按份之债发生诉讼时,全体债权人及全体债务人均应参加诉讼。

在上文中,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关于按份之债的具体含义以及它的效力。如果您还需要了解按份之债的要件等的其他法律问题,您可以在律图网站向在线的专业律师进行提问,我们的专业律师会尽快的回复您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99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按份之债指的是什么?它的效力是什么?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7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6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81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67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14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2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3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8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0****472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15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8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6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5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08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83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在我国按照什么原则指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这一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必须遵循的。
10w+浏览
婚姻家庭
主债与从债如何区分,如何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律师回复]
一、主债与从债如何区分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能够引起两个债相并存的情形,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从债权又称“附随债权”,债权分类之一,与“主债权”相对。指互相关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中附加或从属于另一者的债权,如相对于原本债权的利息债权等,特别是指为担保主债的清偿而设立的担保债权。由于主债与从债是两个单独的债,但由于其具有牵连性,从债的效力依附于主债的效力。区分主债与从债有三层含义:
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
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
3、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区分主债与从债的法律意义在于:从债对主债起着担保作用,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它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1)从两个债的关系而言,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反之,没有从债也就无所谓主债。(
2)从债的产生或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主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从债当然不生效力。(
3)主债变更、转移或消灭后,从债通常也要随之变更、转移或消灭。
二、如何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相同点是一方当事人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点:
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而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
2、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
3、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不可分。
4、就某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差产生影响;而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义务。
什么叫连带债务?它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中的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连带债务的法律构成还应包括其的效力。连带债务的存在必然使其效力发生。 连带债务的效力,因其既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又有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连带关系。因此,连带债务的效力,一为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 间发生的效力;二为内部效力,即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是指,每一个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请求履行,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在债务人民事权利能力存续时有效,即自然人和法人主体资格的存在。但是,如果当作为连带债务人之一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产时,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是否对其适用。 首先,对于死亡之自然人来说,其民事权利能力归于消灭。但其生前作为连带 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 第一种情况,如果死亡自然人没有遗产时,债权人无以对其要求债权,其他债务人仍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死亡 自然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自己的债务份额时,债权人可就遗产来请求清偿债务,其他债务人对剩下的债务仍负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种情况,如果死亡自然人的遗产多 余自己的债务份额时,债权人是就债务人的债务份额求偿,还是就全部债务进行求偿。他认为,这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既可以部分求偿,也可以全部求偿。债权 人求偿数额超出死亡自然人的债务份额时,如果死亡自然人有继承人,其继承人可就超出的部分想其他债务人求偿。如果没有继承人,其他债务人对于超出的部分免 除偿还义务。 其次,如果连带债务人中有法人破产时,债权人可否就其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 团分配。对于这个问题,各国破产法都有规定,债权人可就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团进行分配,其他仍存在的债务人对未清偿的债务仍负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是,如 果连带债务人中数个法人同时或先后破产时,债权人怎样实现自己的债权,各国规定不 一,但瑞士破产法规定应属可取。规定,债权人即使在破产开始前以有部分受 偿,债务人破产时,已受偿的部分也不予扣除,而以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团分配。瑞士破产法这样规定,将使债权人不致因破产分配中不能得到足额清偿而受影响。 当然,债权人在破产财产中所得到清偿超过实际债权部分属不当得利,应当反还财团。另外,企业法人解散时,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要求法人清算组清偿,如果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当立即向人民申请破产。如果企业法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包括连带债务在内的债务的。清算组在清偿完连带债务后,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求偿。 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是指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超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 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超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就形成了清偿 债务的债务人的求偿权。求偿权发生的根据是一个债务人为他人履行了债务,依公平原则,使履行超过自己债务份额的债务人取得求偿权。求偿权发生的要件是求偿 权人履行须超过自己承担的债务份额,并其他债务人共同免责。求偿权的范围不仅包括超出求偿权人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同时还包括履行债务的必要费用以及由求偿权人单独负责的事由所至的费用。 另外,如果连带债务人中有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产,而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其他债务人还应否对死亡自然人或解散、破产法人的债务份额负连带责任。他认为,即使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其他债务人仍需对死亡自然人或解散、破产法人的债务份额负连带责任。这符合设置连带债务的目的和制度价值。但是,其他债务人清偿完债权人债务后,其求偿权得不到实现。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刑诉法156条情形之一指的是什么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今天我在看书时,看到了一个新名词债权让与的效力请问什么是债权让与的效力?它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转让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在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之前,对让与人(原债权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即债务人仍以让与人为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同样可以免除其债务,受让人不得以债权已经转让为由,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所受领的债务人的履行。但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应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履行债务,其对让与人的履行不能构成债的清偿,债务不能免除,仍须向受让人履行,而让与人如果仍然受领债务人的清偿,则属非债清偿。债务人可以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2)表见让与的效力。当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转让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为表见让与。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权包括:
  
(1)合同不成立及无效的抗辩权;
(2)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
(3)合同已经消灭的抗辩权;
(4)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上的权力单独让与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债务时,债务人基于让与人不履行相应债务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对于以上抗辩事由,不论是发生在转让前,或转让后,也不论是发生在转让通知前还是转让通知后,债(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务人均可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抵消。如果对受让也享有债权,也可以直接主张和受让抵消。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99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自然之债中的破产人是指哪些债权人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破产申请】自然之债的债权人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的资格有意见认为,由于自然之债不具有请求力和执行力,而一旦破产程序启动,就会产生强制债务人履行自然之债的结果。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否则要承受怠于行使权利的后果,即只享有权而不享有胜诉权,如果允许自然之债的债权人通过破产申请强制债务人履行自然之债,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将大打折扣,这明显违背这一制度的初衷。对于这个问题,一般而言,债权人在破产法上所享有的破产申请人地位,以其实体债权的“合法”性为基础,体现为可以被强制执行,但是,由于在接受破产申请时,没有义务查明债权是否已逾诉讼时效期间,时效抗辩应当由债务人提出,所以,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推定债权人为适格的破产申请人。只有当债权人的债权逾诉讼时效,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成立,又无其他应当开始破产程序的情形存在时,可以驳回破产申请。如果逾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向提出破产申请时,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视债权人为适格的破产申请人,不应依职权援引时效而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即使其后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起见,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仍可以继续进行。由于上述原因,考虑到破产程序不同于民事执行程序的特征,逾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可以成为适格的破产申请权推荐律师:黄继保北京擅长领域:公司法律事务,私人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经济合同,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房地产买卖,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劳动争议。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9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指的是什么
三分之二是指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此即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但也有例外,股权在有些情况下不等同于表决权。
10w+浏览
公司经营
什么是指债权人权益,它与股东权益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权益
权益是指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是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就是企业将来应归还债权人的债务,会计上称之为负债。
债权人权益是债权人要求到期偿还资产本息的权利,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要求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企业对债权人和所有者分别承担着不同的经济责任,在会计上有必要对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分别进行核算,因此资产与权益的数量关系应进一步用下列公式表示: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上述等式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这一等式是设置账户、复式记账、设定和编制资产负债表的理论依据。
二、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区别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全部资产有两个来源,一是自有资金,即所有者权益;二是借入资金,即债权人权益。
所有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都是公司资金来源的途径,它们都是公司资金的所有者,目的都是希望能够从与公司的交易中获得收益。
但是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又是两种性质不同、权利义务有别、法律地位迥异的利益主体。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人,具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债权人则被公司法看作是契约法上的一种请求权人,他们除了依据与公司的契约上所规定的权利之外,对于公司的事务不得享有更多的权利。具体而言,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的差别主要体现在:
1、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在公司经营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只是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他们无权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我们可以将债权人权益称为“不参与权益”。而股东凭借其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他人间接进行经营管理,我们可以将股东权益称为“参与权益”。
2、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各自承担的风险不同。
从财产求偿权来看,债权人权益优先于股东权益。债权人权益是以公司全部资产为要求对象的,而股东权益是对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的所有权,是一种剩余权益。另一方面,在公司的解散清算过程中,债权人权益也排在所有者权益之前。与风险承担相吻合,债权人权益要求的报酬率一般低于股东权益要求的报酬率。不管公司经营状况如何,债权人的权益报酬率是相对稳定的,除非公司资不抵债。而所有者权益的报酬率则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变化而变化:当公司经营业绩好时,所有者权益的报酬率就高,反之则低或者为零,甚至会损失初始的投入资本。
3、两种权益的偿还期限不同。
股东权益在公司经营期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抽回资金,股东权益只有在清算后尚存剩余财产时才有可能补偿投入资本。而债权人权益有确定的偿付日期,公司到期必须足额偿付利息和本金,否则将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刑事诉讼指南之当事人享有权利是什么?
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被告人、被害人有进行陈述的权利、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法庭调查时,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权利、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权利、当事人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权利。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评价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评价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偿债能力指标包括短期偿债能力指标和长期偿债能力指标。
(一)短期偿债能力指标  短期偿债能力的衡量指标主要有: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1.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一般情况下,流动比率越高,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的权益越有保证。国际上通常认为流动比率为200%比较合适。运用流动比率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虽然流动比率越高,企业偿还短期债务的流动资产保证程度越强,但这并不等于说企业已有足够的现金或存款用来偿债。原因在于流动资产的质量如何影响企业真实的偿债能力。比如,流动比率高,也可能是存货积压、应收账款增加且收款期延长以及待处理财产损失增加所致。

2)从短期债权人的角度看,自然希望流动比率越高越好。但从企业经营角度看,过高的流动比率通常意味着企业闲置现金的持有量过多,必然造成企业机会成本的增加和获利能力的降低。  

3)流动比率是否合理,不同企业以及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评价标准是不同的。  

4)应剔除一些虚假因素的影响。
2.速动比率  所谓速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减去变现能力较差且不稳定的存货、预付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和其他流动资产等之后的余额。由于该指标剔除了存货等变现能力较差且不稳定的资产,因此,比流动比率能够更加准确可靠地评价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资产=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一般情况下,速动比率越高,表明企业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越强。国际上通常认为速动比率为100%时较为恰当。
3.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该指标是从现金流量角度反应企业当期偿付短期负债的能力。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年经营现金净流量/年末流动负债×100%  该指标越大,表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越多,越能保障企业按期偿还到期债务,但也不是越大越好,该指标过大则表明企业流动资金利用不充分,获利能力不强。
(二)长期偿债能力指标长期偿债能力的衡量指标主要有:资产负债率、或有负债比率、产权比率和已获利息倍数和带息负债比率。
1.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一般情况下,资产负债率越小,表明企业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如果该指标过小则表明企业对财务杠杆利用不够。国际上认为资产负债率为60%合适。
2.产权比率(所有者权益负债率)  产权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一般情况下,产权比率越低,表明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权益的保障程度越高,承担的风险越小,但企业不能充分地发挥负债的财务杠杆效应。  【注意】(
1)企业在评价产权比率适度与否时,应从提高获利能力与增强偿债能力两个方面综合进行(在保障偿债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产权比率)。也就是说,该指标即不能过高(偿债能力低),也不能过低(获利能力低)。(
2)产权比率与资产负债率对评价偿债能力的作用基本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资产负债率侧重于分析债务偿付安全性的物质保障程度,产权比率则侧重于揭示财务结构的稳健程度(指标过高,反映财务结构不稳健)以及自有资金对偿债风险的承受能力。
3.或有负债比率反映所有者权益应对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的保障程度。或有负债比率=或有负债余额/所有者权益总额或有负债余额=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对外担保金额+未决诉讼、未决仲裁金额(除贴现与担保引起的诉讼或仲裁)+其他或有负债金额一般情况下,或有负债比率越低,表明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越强,所有者权益应对或有负债的保障程度越高;或有负债比率越高,表明企业承担的相关风险越大。
4.已获利息倍数(利息保障倍数)反映获利能力对债务偿付的保证程度。其中:息税前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净利润+所得税+利息支出【注意】(
1)已获利息倍数不仅反映了企业获利能力的大小(其他因素不变,该指标越高表明息税前利润越大,即获利能力越大),而且反映了获利能力对偿还到期债务的保证程度。(
2)一般情况下,已获利息倍数越高,表明企业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国际上通常认为,该指标为3时较为适当。从长期来看,若要维持正常偿债能力,利息保障倍数至少应当大于1。
5.带息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比率,是指企业某一时点的带息负债总额与负债总额的比率,反映企业负债中带息负债的比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企业未来的偿债(尤其是偿还利息)压力。其计算公式如下:带息负债总额=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注意】(
1)该指标属于构成比率;(
2)一般情况下,该指标越低,表明企业的偿债压力越低。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399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评价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偿债能力指标包括短期偿债能力指标和长期偿债能力指标。
(一)短期偿债能力指标  短期偿债能力的衡量指标主要有: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1.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一般情况下,流动比率越高,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的权益越有保证。国际上通常认为流动比率为200%比较合适。运用流动比率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虽然流动比率越高,企业偿还短期债务的流动资产保证程度越强,但这并不等于说企业已有足够的现金或存款用来偿债。原因在于流动资产的质量如何影响企业真实的偿债能力。比如,流动比率高,也可能是存货积压、应收账款增加且收款期延长以及待处理财产损失增加所致。

2)从短期债权人的角度看,自然希望流动比率越高越好。但从企业经营角度看,过高的流动比率通常意味着企业闲置现金的持有量过多,必然造成企业机会成本的增加和获利能力的降低。  

3)流动比率是否合理,不同企业以及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评价标准是不同的。  

4)应剔除一些虚假因素的影响。
2.速动比率  所谓速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减去变现能力较差且不稳定的存货、预付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和其他流动资产等之后的余额。由于该指标剔除了存货等变现能力较差且不稳定的资产,因此,比流动比率能够更加准确可靠地评价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资产=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一般情况下,速动比率越高,表明企业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越强。国际上通常认为速动比率为100%时较为恰当。
3.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该指标是从现金流量角度反应企业当期偿付短期负债的能力。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年经营现金净流量/年末流动负债×100%  该指标越大,表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越多,越能保障企业按期偿还到期债务,但也不是越大越好,该指标过大则表明企业流动资金利用不充分,获利能力不强。
(二)长期偿债能力指标长期偿债能力的衡量指标主要有:资产负债率、或有负债比率、产权比率和已获利息倍数和带息负债比率。
1.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一般情况下,资产负债率越小,表明企业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如果该指标过小则表明企业对财务杠杆利用不够。国际上认为资产负债率为60%合适。
2.产权比率(所有者权益负债率)  产权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一般情况下,产权比率越低,表明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权益的保障程度越高,承担的风险越小,但企业不能充分地发挥负债的财务杠杆效应。  【注意】(
1)企业在评价产权比率适度与否时,应从提高获利能力与增强偿债能力两个方面综合进行(在保障偿债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产权比率)。也就是说,该指标即不能过高(偿债能力低),也不能过低(获利能力低)。(
2)产权比率与资产负债率对评价偿债能力的作用基本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资产负债率侧重于分析债务偿付安全性的物质保障程度,产权比率则侧重于揭示财务结构的稳健程度(指标过高,反映财务结构不稳健)以及自有资金对偿债风险的承受能力。
3.或有负债比率反映所有者权益应对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的保障程度。或有负债比率=或有负债余额/所有者权益总额或有负债余额=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对外担保金额+未决诉讼、未决仲裁金额(除贴现与担保引起的诉讼或仲裁)+其他或有负债金额一般情况下,或有负债比率越低,表明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越强,所有者权益应对或有负债的保障程度越高;或有负债比率越高,表明企业承担的相关风险越大。
4.已获利息倍数(利息保障倍数)反映获利能力对债务偿付的保证程度。其中:息税前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净利润+所得税+利息支出【注意】(
1)已获利息倍数不仅反映了企业获利能力的大小(其他因素不变,该指标越高表明息税前利润越大,即获利能力越大),而且反映了获利能力对偿还到期债务的保证程度。(
2)一般情况下,已获利息倍数越高,表明企业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国际上通常认为,该指标为3时较为适当。从长期来看,若要维持正常偿债能力,利息保障倍数至少应当大于1。
5.带息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比率,是指企业某一时点的带息负债总额与负债总额的比率,反映企业负债中带息负债的比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企业未来的偿债(尤其是偿还利息)压力。其计算公式如下:带息负债总额=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注意】(
1)该指标属于构成比率;(
2)一般情况下,该指标越低,表明企业的偿债压力越低。
什么是侵权之债?它可以做为担保人的担保证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有人便据此认为除担保法第二条列举的四种经济活动外,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不能用于保障其他活动产生的债权,这种认识其实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因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认定为有效。民法通则对债的定义是: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由合同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到和无因管理而产生。因此,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形成的侵权之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亦可设定担保。  然而,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的,提供担保的对象是当事人因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对侵权行为是不能先行设定担保的,即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不能先行设定担保方式来加以保障,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对已经产生的债权才可以用担保方式来保障偿还。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9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劳动关系指的什么区别与劳务关系之间?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2、适用的法律不同。3、主体资格不同。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六)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10w+浏览
劳动纠纷
企业偿债能力指标是什么,如何评估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偿债能力指标包括短期偿债能力指标和长期偿债能力指标。
(一)短期偿债能力指标  短期偿债能力的衡量指标主要有: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1.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一般情况下,流动比率越高,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的权益越有保证。国际上通常认为流动比率为200%比较合适。运用流动比率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虽然流动比率越高,企业偿还短期债务的流动资产保证程度越强,但这并不等于说企业已有足够的现金或存款用来偿债。原因在于流动资产的质量如何影响企业真实的偿债能力。比如,流动比率高,也可能是存货积压、应收账款增加且收款期延长以及待处理财产损失增加所致。

2)从短期债权人的角度看,自然希望流动比率越高越好。但从企业经营角度看,过高的流动比率通常意味着企业闲置现金的持有量过多,必然造成企业机会成本的增加和获利能力的降低。  

3)流动比率是否合理,不同企业以及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评价标准是不同的。  

4)应剔除一些虚假因素的影响。
2.速动比率  所谓速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减去变现能力较差且不稳定的存货、预付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和其他流动资产等之后的余额。由于该指标剔除了存货等变现能力较差且不稳定的资产,因此,比流动比率能够更加准确可靠地评价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资产=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一般情况下,速动比率越高,表明企业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越强。国际上通常认为速动比率为100%时较为恰当。
3.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该指标是从现金流量角度反应企业当期偿付短期负债的能力。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年经营现金净流量/年末流动负债×100%  该指标越大,表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越多,越能保障企业按期偿还到期债务,但也不是越大越好,该指标过大则表明企业流动资金利用不充分,获利能力不强。
(二)长期偿债能力指标长期偿债能力的衡量指标主要有:资产负债率、或有负债比率、产权比率和已获利息倍数和带息负债比率。
1.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一般情况下,资产负债率越小,表明企业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如果该指标过小则表明企业对财务杠杆利用不够。国际上认为资产负债率为60%合适。
2.产权比率(所有者权益负债率)  产权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一般情况下,产权比率越低,表明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权益的保障程度越高,承担的风险越小,但企业不能充分地发挥负债的财务杠杆效应。  【注意】(
1)企业在评价产权比率适度与否时,应从提高获利能力与增强偿债能力两个方面综合进行(在保障偿债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产权比率)。也就是说,该指标即不能过高(偿债能力低),也不能过低(获利能力低)。(
2)产权比率与资产负债率对评价偿债能力的作用基本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资产负债率侧重于分析债务偿付安全性的物质保障程度,产权比率则侧重于揭示财务结构的稳健程度(指标过高,反映财务结构不稳健)以及自有资金对偿债风险的承受能力。
3.或有负债比率反映所有者权益应对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的保障程度。或有负债比率=或有负债余额/所有者权益总额或有负债余额=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对外担保金额+未决诉讼、未决仲裁金额(除贴现与担保引起的诉讼或仲裁)+其他或有负债金额一般情况下,或有负债比率越低,表明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越强,所有者权益应对或有负债的保障程度越高;或有负债比率越高,表明企业承担的相关风险越大。
4.已获利息倍数(利息保障倍数)反映获利能力对债务偿付的保证程度。其中:息税前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净利润+所得税+利息支出【注意】(
1)已获利息倍数不仅反映了企业获利能力的大小(其他因素不变,该指标越高表明息税前利润越大,即获利能力越大),而且反映了获利能力对偿还到期债务的保证程度。(
2)一般情况下,已获利息倍数越高,表明企业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国际上通常认为,该指标为3时较为适当。从长期来看,若要维持正常偿债能力,利息保障倍数至少应当大于1。
5.带息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比率,是指企业某一时点的带息负债总额与负债总额的比率,反映企业负债中带息负债的比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企业未来的偿债(尤其是偿还利息)压力。其计算公式如下:带息负债总额=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注意】(
1)该指标属于构成比率;(
2)一般情况下,该指标越低,表明企业的偿债压力越低。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399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债的保全是指什么,保全后对债权人产生哪些效力
[律师回复]
一、债的保全是指什么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在现代民法上,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其中,前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因债务人的懈怠未为增加的情形;后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因债务人的处分不当减少的情形。债的保全,体现的是债权人因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与第三人的关系,属于债的对外效力的范畴。我国合同法第四章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做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二、保全后对债权人产生哪些效力
1、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讼,符合管辖和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管辖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
2、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
3、经审理确认代位权成立并经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按份之债指的是什么?它的效力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