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债指的是什么?它的效力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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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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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按份债权中,如果一个债权人 受领的履行超过自己受领的份额时,若能够认定为系代其他债权人受领,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否则就其超过受领份额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对其履行债务的债务人 返还不当得利。
按份之债指的是什么?它的效力是什么?

按份之债其实指的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按照特定的份额享有的承担债务的债或者是债权。关于按份之债大家了解多少?有关按份之债的效力是什么?在下文中,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按份之债的效力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按份之债的含义

连带之债”的对称。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的债。特征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为2人以上;债的标的是可分的。债权人为2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为按份债权人。按份债权人只能就各自享有的一定份额请求或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无权请求债务人向其清偿超出其享受的债权份额的债务,也无权未经委托就代其他债权人受偿。债务人为2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为按份债务人。按份债务人只就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负履行债务的责任,对于其他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份额无履行责任。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的债务或各债权人的债权,各自独立。如果某一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或者某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应享有份额,除可以认定为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接受履行外,其他债务人的义务或者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 。按份之债的主要特征是:每个当事人仅就自己拥有的份额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因此,只有债的标的为同一可分的给付时,才能成立按份之债。

二、按份之债的效力

1、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每一个按份债务人也只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有清偿义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无义务清偿。

2、就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履行迟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领迟延等,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产生影响;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作出的免除债务、提存、抵销、债的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以及某一债务人因 不可抗力或时效完成而消灭债务等事项,对其他债的当事人也不发生影响。

3、在按份债权中,如果一个债权人受领的履行超过自己受领的份额时,若能 够认定为系代其他债权人受领,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否则就其超过受领份额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对其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在按份债务中,如 果一个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过了其份额,若能认定为系代其他债务人履行,则成立第三人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此被代清偿的债务人的债务可因此而消灭;否则,就 其超额清偿部分,有权要求接受清偿的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

4、当按份之债基于合同而产生时,合同的解除应当由一方全体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全体为之。就按份之债发生诉讼时,全体债权人及全体债务人均应参加诉讼。

在上文中,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关于按份之债的具体含义以及它的效力。如果您还需要了解按份之债的要件等的其他法律问题,您可以在律图网站向在线的专业律师进行提问,我们的专业律师会尽快的回复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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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履行迟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领迟延等,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产生影响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作出的免除债务、提存、抵销、债的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以及某一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或时效完成而消灭债务等事项,对其他债的当事人也不发生影响。
3、在按份债权中,如果一个债权人受领的履行超过自己受领的份额时,若能够认定为系代其他债权人受领,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否则就其超过受领份额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对其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在按份债务中,如果一个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过了其份额,若能认定为系代其他债务人履行,则成立第三人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此被代清偿的债务人的债务可因此而消灭否则,就其超额清偿部分,有权要求接受清偿的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
4、当按份之债基于合同而产生时,合同的解除应当由一方全体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全体为之。就按份之债发生诉讼时,全体债权人及全体债务人均应参加诉讼。
请问按份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每一个按份债务人也只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有清偿义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无义务清偿。
2、就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履行迟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领迟延等,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产生影响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作出的免除债务、提存、抵销、债的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以及某一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或时效完成而消灭债务等事项,对其他债的当事人也不发生影响。
3、在按份债权中,如果一个债权人受领的履行超过自己受领的份额时,若能够认定为系代其他债权人受领,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否则就其超过受领份额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对其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在按份债务中,如果一个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过了其份额,若能认定为系代其他债务人履行,则成立第三人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此被代清偿的债务人的债务可因此而消灭否则,就其超额清偿部分,有权要求接受清偿的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
4、当按份之债基于合同而产生时,合同的解除应当由一方全体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全体为之。就按份之债发生诉讼时,全体债权人及全体债务人均应参加诉讼。
我想问一下针对按份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每一个按份债务人也只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有清偿义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无义务清偿。
2、就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履行迟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领迟延等,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产生影响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作出的免除债务、提存、抵销、债的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以及某一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或时效完成而消灭债务等事项,对其他债的当事人也不发生影响。
3、在按份债权中,如果一个债权人受领的履行超过自己受领的份额时,若能够认定为系代其他债权人受领,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否则就其超过受领份额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对其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在按份债务中,如果一个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过了其份额,若能认定为系代其他债务人履行,则成立第三人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此被代清偿的债务人的债务可因此而消灭否则,就其超额清偿部分,有权要求接受清偿的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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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有什么区别?
连带之债按份之债的区别是:连带之债情况下债务的责任与各债权人均相关。而按份之债则是各债权人的债权责任是各自区分开的,互相没有关联。二者在本质上有着很大差别,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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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办理它项权力是否需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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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什么是按份之债?
在我国份之债的规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债务,有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在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接受或请求债务人清偿。我国的按份债务的各个债务人仅就自己承担的债务份额负责清偿,对其他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份额无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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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与从债如何区分,如何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律师回复]
一、主债与从债如何区分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能够引起两个债相并存的情形,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从债权又称“附随债权”,债权分类之一,与“主债权”相对。指互相关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中附加或从属于另一者的债权,如相对于原本债权的利息债权等,特别是指为担保主债的清偿而设立的担保债权。由于主债与从债是两个单独的债,但由于其具有牵连性,从债的效力依附于主债的效力。区分主债与从债有三层含义:
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
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
3、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区分主债与从债的法律意义在于:从债对主债起着担保作用,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它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1)从两个债的关系而言,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反之,没有从债也就无所谓主债。(
2)从债的产生或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主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从债当然不生效力。(
3)主债变更、转移或消灭后,从债通常也要随之变更、转移或消灭。
二、如何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相同点是一方当事人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点:
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而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
2、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
3、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不可分。
4、就某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差产生影响;而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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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分别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由于简单之债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机会,因而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选择二是履行不能。给付的选择,是指当事人就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中选择一种履行的意思表示。选择是一种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因其行使,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选择权的归属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定,或归于债权人,或归于债务人,或归于第三人,均无不可。
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无明确约定时,选择权应归债务人一方享有。债权人或债务人有选择权的,其选择权的行使应向他方以意思表示为之,自选择的意思到达对方发生效力,而无须对方承诺。第三人有选择权的,其选择权的行使应向债权人及债务人双方为之,自选择的意思表示到达最后一方时生效。履行不能的特定方法,是指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只有一种可以履行而其他均发生履行不能时,则当事人并无选择的余地,只能按可以履行的标的履行。此时,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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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之债的效力
按份之债的各个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同理,各个按份债务人也只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有清偿义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不负担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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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连带债务?它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中的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连带债务的法律构成还应包括其的效力。连带债务的存在必然使其效力发生。 连带债务的效力,因其既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又有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连带关系。因此,连带债务的效力,一为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 间发生的效力;二为内部效力,即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是指,每一个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请求履行,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在债务人民事权利能力存续时有效,即自然人和法人主体资格的存在。但是,如果当作为连带债务人之一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产时,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是否对其适用。 首先,对于死亡之自然人来说,其民事权利能力归于消灭。但其生前作为连带 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 第一种情况,如果死亡自然人没有遗产时,债权人无以对其要求债权,其他债务人仍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死亡 自然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自己的债务份额时,债权人可就遗产来请求清偿债务,其他债务人对剩下的债务仍负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种情况,如果死亡自然人的遗产多 余自己的债务份额时,债权人是就债务人的债务份额求偿,还是就全部债务进行求偿。他认为,这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既可以部分求偿,也可以全部求偿。债权 人求偿数额超出死亡自然人的债务份额时,如果死亡自然人有继承人,其继承人可就超出的部分想其他债务人求偿。如果没有继承人,其他债务人对于超出的部分免 除偿还义务。 其次,如果连带债务人中有法人破产时,债权人可否就其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 团分配。对于这个问题,各国破产法都有规定,债权人可就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团进行分配,其他仍存在的债务人对未清偿的债务仍负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是,如 果连带债务人中数个法人同时或先后破产时,债权人怎样实现自己的债权,各国规定不 一,但瑞士破产法规定应属可取。规定,债权人即使在破产开始前以有部分受 偿,债务人破产时,已受偿的部分也不予扣除,而以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团分配。瑞士破产法这样规定,将使债权人不致因破产分配中不能得到足额清偿而受影响。 当然,债权人在破产财产中所得到清偿超过实际债权部分属不当得利,应当反还财团。另外,企业法人解散时,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要求法人清算组清偿,如果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当立即向人民申请破产。如果企业法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包括连带债务在内的债务的。清算组在清偿完连带债务后,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求偿。 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是指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超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 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超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就形成了清偿 债务的债务人的求偿权。求偿权发生的根据是一个债务人为他人履行了债务,依公平原则,使履行超过自己债务份额的债务人取得求偿权。求偿权发生的要件是求偿 权人履行须超过自己承担的债务份额,并其他债务人共同免责。求偿权的范围不仅包括超出求偿权人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同时还包括履行债务的必要费用以及由求偿权人单独负责的事由所至的费用。 另外,如果连带债务人中有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产,而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其他债务人还应否对死亡自然人或解散、破产法人的债务份额负连带责任。他认为,即使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其他债务人仍需对死亡自然人或解散、破产法人的债务份额负连带责任。这符合设置连带债务的目的和制度价值。但是,其他债务人清偿完债权人债务后,其求偿权得不到实现。
今天我在看书时,看到了一个新名词债权让与的效力请问什么是债权让与的效力?它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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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转让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在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之前,对让与人(原债权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即债务人仍以让与人为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同样可以免除其债务,受让人不得以债权已经转让为由,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所受领的债务人的履行。但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应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履行债务,其对让与人的履行不能构成债的清偿,债务不能免除,仍须向受让人履行,而让与人如果仍然受领债务人的清偿,则属非债清偿。债务人可以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2)表见让与的效力。当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转让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为表见让与。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权包括:
  
(1)合同不成立及无效的抗辩权;
(2)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
(3)合同已经消灭的抗辩权;
(4)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上的权力单独让与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债务时,债务人基于让与人不履行相应债务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对于以上抗辩事由,不论是发生在转让前,或转让后,也不论是发生在转让通知前还是转让通知后,债(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务人均可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抵消。如果对受让也享有债权,也可以直接主张和受让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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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有什么区别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区别是,产生的原因不一样,按份之债,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的规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才能产生,但连带之债产生的原因比较多,按份之债的标的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具有不可分性。连带之债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但按份之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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