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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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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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通过以物抵债协议方式解决纠纷较为普遍,但同时也有部分当事人通过以物抵债协议转移责任财产、规避法律法规、侵害他人权益,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下面和律图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法院对以物抵债协议的审查,相信对你有所帮助。

一、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本质乃为债权提供担保,但难免存在流质(抵)契约之嫌。关于流质(抵)契约,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均采禁止性规定。实践中,以物抵债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如“到期不能偿还,用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债权人有权以借款额收购抵债的房产”等,很少直接订立流质(抵)契约担保条款,而是出现一些有争议的做法,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发生时或债务到期前,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双方履行买卖合同,按原债务价款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转让给债权人。即“名为买卖、实为担保合同”。对于上述这种貌似合法的买卖合同的行为,其实质属于典型的规避担保法和物权法中禁止流质(抵)契约的行为。对于债权人以债务人违反以物抵债的约定而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对所抵之物主张所有权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

对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不予确认未实际履行的以物抵债协议也有利于防范虚假诉讼、保护第三人利益。当然,对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并已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后,一方反悔,要求认定以物抵债协议无效的,应不予支持,除非一方认为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可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审判中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处理

在债权债务案件的审判中,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要求法院按照以物抵债协议制作调解书的,应如何处理? 一般在债权债务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应建议其申请撤诉。若当事人不撤诉而坚持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应不予支持。对其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继续进行审理。对于当事人双方持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以物抵债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经审查,当事人尚未完成物权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若查明存在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四、执行中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处理

执行中,当事人自行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相当于执行和解。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于法院已采取控制性措施的财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在执行实践中,应依法严格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第一、该协议是否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被执行人是否有处分权,是否存在共有人等;

第三、该财产上是否存在担保物权、优先权、轮候查封等影响权利转移的事项;

第四、双方约定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可知,当事人可以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协议达成的时间、内容和履行情况的不同,会面临法院的不同审查,小编建议大家可通过出于真实意思以物抵债,但切勿借此欲达其他目的,法院的审查是比较具体的。如果你需要任何法律帮助,欢迎使用我们的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定将竭诚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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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抵押的财产是否可以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中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对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影响
1、人民对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资产,可以基于其他民事诉讼和执行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抵押权人不能以资产已被设定抵押为由来对抗人民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行为。
2、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在抵押物被拍卖和变卖后,应当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才可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当然,抵押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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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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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抵押物应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第191条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规定,由原来的通知抵押权人变化为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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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商标注册的审查需要审查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书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主要就申请书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清晰和有关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决定商标注册申请能否受理。形式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人申请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国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包括申请人的名义与印章、营业执照是否一致申请人的地址是否准确申请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填写是否规范、具体,分类是否准确。
4、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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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查一份申请是否只申报了一个商标。
7、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的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通过审查认为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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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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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3、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混同,是否与申请在先的商标及已撤销、失效并不满1年的注册商标相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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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国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包括申请人的名义与印章、营业执照是否一致申请人的地址是否准确申请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填写是否规范、具体,分类是否准确。
4、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5、应交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规费是否缴纳。
6、审查一份申请是否只申报了一个商标。
7、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的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通过审查认为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
实质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2、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3、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混同,是否与申请在先的商标及已撤销、失效并不满1年的注册商标相混同。
禁用条款的审查
注册申请经过实质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或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先申请的商标相混同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简单陈述驳回理由,并将申请书及有关书件一并退回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商标局如果认为商标注册申请虽有不符合规定之处,但可以修正的则发给《商标审查意见书》,限定修正时间。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修正或修改后仍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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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主体是什么,审查主体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律师回复] 审查主体要注意什么事项在这个方面,审查者一般要注意如下事项: 1、注意合同主体的合法和真实。市场经济强调缔约自由,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虽然,从法律上讲,因该种动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且可以依照相关救济条款进行责任追究。但是同样会给组织带来人力、物力、财力上的重大损失。所以合同主体的合法真实是合同审查的重要项目之一,是关系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前提之一。另外,还要注意审核或确认负责签订合同的单λ或个人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存在。当然,自已一方的主体是否适格(例如不是法人、法人名称不对、印章和名称不一致等),也要进行审查,防止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2、注意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或许可。对某些业务领域,按照相关的法律或法规规定,需要合同一方或双方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经营许可才可从事。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要国家建设部门核发的设计资质、建设施工合同要求业主有“报建”的整套资料、物业服务管理合同需要物业管理资质、部分外ó或进出口合同需要的行业特殊代理权资质或经营许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需要开发资质、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需要药品批号、生产或卫生许可等。对实行资质管理或特殊许可的业务,若签约一方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或经营许可,由此所订立的合同一般属于Υ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一旦纠纷产生,容易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另外采用假的资质进行欺诈也是很常见的。审查相关资质和许可要求审查者深入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3、注意对资信能力、业绩、人员等进行审查。一个组织的资信能力是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一个规模较大、信誉良好、业绩出色的组织同样有可能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而影响其具体项目的操作,从而可能造成缔约方的损失,轻则延误履行期限,重则Υ约不能履行。因此,一般重大工程项目、重要项目或者较大额度的采购等合同,一般要求对方出具履约保证金函,这样才能从资信上促进对方积极履约。另外在后期质量保证期内,要求对方出具质保金保函也是可行的方法之一,但一般只适用于较大工程项目,涉及金额较多。另外,过往业绩和人员素质也是缔约目的实现的保障之一,对业绩和人员的资料审查应该列入合同关键审查项目之一。
签订劳动合同主体的资质审查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减少纠纷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的发生,合同律师提醒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严格审查主合同效力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因此,应当在签订定金合同时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合同有效。 (二)签订书面定金合同签订书面定金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证明定金合同的存在,避免定金合同纠纷发生,并且有利于纠纷发生后划分责任,提供依据。合同双方应对定金作出书面约定,特别要对违反主合同条款或补充合同条款时如何处理定金作出约定。 (三)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约定定金数额使用定金必须掌握定金数额的有关法律规定,否则会造成部分定金的无效。 (四)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时间、期限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从实际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定金合同的最基本条款,可以防止因交付期限约定不明确拖延交付定金和发生纠纷。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将可能成为诉讼成败的关键。无论是在定金合同还是在主合同履行中,相关的凭据、合同、提单等都可能在发生纠纷时成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因此,要增强证据意识,随时注意收集和妥善保存。综上所述,要对定金一系列的相关法律问题有所了解,才能正确使用定金达到保证合同履行的目的,定金问题并不只是简单的双倍罚责的问题,定金主要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不同形式的定金其所担保的合同履行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当事人应该依据签订定金合同的目的选择定金的形式,如订立合同风险较大的,应选择立约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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