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一份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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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婉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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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写明案件委托人的情况,其次,写明被告人在案件中情节情况,以及认错态度良好和相关的法律关系等等。最后,总结辩护词,适用缓刑,辩护人和被告的签字,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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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好的辩护词不仅可以让行为人罪行减轻,甚至可能会被判无罪,但是,一份好的辩护词还是需要依据客观实际情况来书写,不可胡编乱造,那么,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如何写呢?律图小编马上在下文为大家介绍。

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 家属的委托,并征得 本人同意,指派我们作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 辩护人,依法出席法庭、参与庭审。通过阅读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以下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并希望予以合理采纳。

一、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具有诸多的偶然性因素,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

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任何的犯罪动机或目的,被告人主观罪较轻。

1、

2、

3、

根据

因此,较之于其他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犯罪而言,被告人没有卑劣的动机或者目的,并且有避让、长时间驾驶、夜间行车等客观因素,其主观罪过较小。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使罪与刑罚相适应。

二、被告人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根据

三、被告人不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情节

四、被告人 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予从宽处理

五、被告人 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此致

区人民法

代理人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提供的一份完整地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希望这份交通肇事罪辩护词能够帮助到大家,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这份交通肇事罪辩护词仅供大家参考,具体如何写,还要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来写,如果大家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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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
3、犯罪主体:为通常主体。即凡年满16岁、具有刑事职责本领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行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师傅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主管、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大意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做法人对自己的违规做法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的心理立场而言。三、量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跑使人丧命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解释有关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与条文敬请访问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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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征得了在押被告人的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感责任的重大。我们查阅复制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访并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同时我们对某人民检察院的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方才的法庭调查和聆听了国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诚挚的哀悼。为协助法庭正确判处案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对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二、书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指控有失公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罚。而书对责任的认定完全是依据和林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而该认定书本身背离客观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证据已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不应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认定被告人的责任。    2、事故认定书对面包车驾驶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3、交警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已向贵院申请司法鉴定,认定书这一证据效力待定。    三、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事故责任的被动性。  2、事故报警的主动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及明显的错误,望贵院能尊重事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对被告人做出合理、合法之判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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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陈某及其家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起案件中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次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从全案来看,被告人陈某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陈某属于偶犯、初犯,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对其宽大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出于对法律的无知才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
3、本案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照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已经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其酌定从轻处理。
5、本案中,被害人熊洪权存在严重的过错,
(1)被害人熊某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仍然坚持驾车并搭乘被害人熊某某;
(2)被害人熊某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使,对本案的发生被害人过错明显。
二、量刑方面
本案被告人基准刑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之间,因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被告人认罪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在6个月左右量刑且适用缓刑比较合适。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才导致这一犯罪行为的发生。且从被告人陈某的犯罪的主观动机,还是在被羁押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陈某的主观恶性不大。请合议庭念在其此次犯罪属于偶犯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并无前科且主观恶性不深,有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在量刑时予以宽大处理,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本案侦查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交通肇事逃逸,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向公诉机关提出陈某不存在交通肇事逃逸情形,其理由是: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本案陈某对发生交通事故不知情,驾车离开现场不是故意行为。最后公诉机关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意见,在起诉书中没有追究陈某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最后法院采信公诉机关和辩护人的意见,判决陈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6个月。

此 致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肇事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征得了在押被告人的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感责任的重大。我们查阅复制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访并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同时我们对某人民检察院的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方才的法庭调查和聆听了国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诚挚的哀悼。为协助法庭正确判处案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对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二、书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指控有失公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罚。而书对责任的认定完全是依据和林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而该认定书本身背离客观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证据已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不应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认定被告人的责任。    2、事故认定书对面包车驾驶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3、交警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已向贵院申请司法鉴定,认定书这一证据效力待定。    三、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事故责任的被动性。  2、事故报警的主动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及明显的错误,望贵院能尊重事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对被告人做出合理、合法之判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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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俩人作为其交通肇事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及听取了庭审调查、举证质证,我们对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定性无异议,现就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具有从轻、减轻的酌定处罚情节。

1、从主观上看,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

2、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犯罪后,能全部、彻底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其本人供述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情况一致,说明被告人已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庭审整个过程来看,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且也得到公诉人的认可。

3、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被告人的家属在交警处理本案交通事故期间与受害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被告人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计人民币76000元,且该赔偿已给付到位。该事实有赔偿协议书可以证实。被告人的赔偿标准大大高于法定标准(注:死者陈孝生 周岁,伤残赔偿金只能按农村标准计算五年),这说明了被告人用实际行动证明自己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并希望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一贯较好。

二、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1、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符合适用缓刑的量刑条件。同时,该罪名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2、被告人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给死者家属精神安慰,并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从被告人的行为可以看出,其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3、被告人陈某所在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以前一贯遵纪守法、无前科劣迹。该村委会还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村委会也具体证实了帮教措施及帮教责任人。
居于上述三点,被告人陈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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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在研究有关法律的知识,想要一份有关交通肇事罪逃逸辩护词的范本作为研究的参考资料,要正规一点的。
[律师回复] 交通肇事罪逃逸辩护词范本
辩护词 某某人民法院: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被告人某某委托,指派某某律师担任其审判阶段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到贵院依法查阅本案侦查卷宗,向被告人某某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及庭审情况,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们了解的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综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认为受害人为被告人某某驾车碾压、拖拉致死证据不足。
(一)根据侦查机关《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显示,侦查机关排查事发时经过的车辆范围为:一是沿途监控所拍摄的车辆;二是XXX及沿途石料厂、砂石厂出入的车辆。其排查范围未涉及沿途监控范围外村庄路口所出入的车辆(沿途涉及多个村庄,每个村庄均有道路连接事发路段且可能存在汽车进入事发路段的情况),因此,侦查机关未穷尽排查车辆的范围。
(二)就侦查机关在排查上述范围车辆过程中,亦未做到一一排查,根据卷宗材料显示,侦查机关仅排查了XX所驾驶的津HXXXXX轿车、XX驾驶的甘MXXX大客车及XX驾驶的甘LXXXX重型仓式货车,且连XX所述的现场还经过一两辆拉石头的翻斗车都未排查。因此,侦查机关在其排查范围内亦未做到一一排查经过车辆。
(三)补充侦查后,关于车辆的排查,侦查机关仅提交了一份自述报告及车牌号的清单,并未提供车牌号的来源、驾车人是谁、如何排查、在何地排查、排查人员为谁等相关证据,因此,该清单不能证明侦查机关进行过一一排查。再者,纵观本案,并未见监控。
(四)经过尸检,受害人XXX头部、背部、胸部、臀部、腿部及脚部几乎全身伤害,大量出血并伴有人体软组织剥脱,尸检死亡原因为“系钝性物体碰撞、碾压损伤所致,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损伤致死,故XX系颅脑损伤伴脏器破裂死亡”。而本案中,被告人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头部所有部位均无任何碰撞痕迹、其车辆轮胎周围亦未有任何血迹或人体组织。因此,可以排除被告人某某驾驶的车辆未碰撞、碾压受害人。
(五)如前所述,受害人几乎全身是伤,且存在大量出血及人体软组织剥夺,如受害人真如侦查机关认定的某某驾驶的车辆底盘将其拖行致死,那么,涉案车辆底盘的多个部位均应含有受害人XX的血迹或人体软组织。但,经侦查机关提取涉案车辆底盘中网处、油底壳处、排气筒处、传动轴处等多个部位的斑迹,仅在排气筒提取的斑迹中检测出为受害人所留。因此,根据所检测的结果来讲,被告人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底盘不符合拖行致死的状况,该结果仅能说明某某驾驶的车辆经过事发现场。 再者,本案所有证据均未显示受害人XX死亡的具体时间,亦没有证据显示某某驾车经过时的具体时间(起诉书所确定的时间仅为被告人的推测),更没有证据显示某某驾车经过时受害人是否已经死亡。故,仅凭车辆排气筒处含有被害人血迹的结论不能认定受害人的死亡为某某造成。 综上所述,本案在未穷尽排查范围、未一一排查过往车辆的情况下,仅凭某某驾驶的车辆排气筒处含有受害人DNA斑迹来认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认定某某驾驶车辆将受害人拖行致死,显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该认定亦与尸检报告相冲突。该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
二、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无任何依据。
(一)纵观本案案卷材料及庭审情况,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为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为“某某驾驶车辆从XX身体骑行而过,车辆底盘将其拖行致死”,其出具的时间为2015年6月29日。但鉴定受害人XX死亡原因的XX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在2015年7月7日才形成,其结论为“系钝性物体碰撞、碾压损伤所致,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损伤致死,故XX系颅脑损伤伴脏器破裂死亡”。 因此,在受害人死亡原因并未查清的情况下,侦查机关直接认定受害人的死亡原因为某某驾驶车辆的底盘将其拖行致死的结论,不具备客观性,且该事故认定书的形成程序违法,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故,起诉书认为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无任何依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而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结合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可得出,“肇事后逃逸”是发生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即已经死亡一人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基础上,而不是以“逃逸”来认定责任。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以“逃逸”来认定被告人某某负主要责任,显然与上述法律规定的责任不一致。故,起诉书认为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无任何依据。 综合本辩护词第
一、第二点,受害人XX的死亡是否为某某造成的事实未查清、认定被告人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亦无任何法律依据,那么,被告人某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请合议庭充分查明本案事实,审慎对待。
三、被告人某某不应认定为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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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点所述,认定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的证据严重不足,且已有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因此,无交通肇事就无肇事逃逸之说。
(二)被告人某某驾车经过案发现场时,根本不知发生交通事故,无逃逸故意,更无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心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通过上述法律可得知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主要为: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1、本案中,被告人某某及随车人员XXX驾驶车辆通过事发路段时,仅察觉马路中间有一“黑色物体”,而未察觉躺在马路中间的是人,且经过时,是从该“黑色物体”上骑行而过,无碾压、碰撞,车辆亦未发生明显异常。骑行通过后,被告人某某还将车窗摇下,亦未听见任何异常的响声。正是在此种情况下,被告人未下车查看而驾驶车辆驶离现场。 详见笔录: 某某
(1)第7页第11行:6月21日零时许车辆行驶到XXX路口路段时,我突然看见公路右侧车道靠中间位置躺着一个什么东西,黑颜色的,我就赶紧踩了一脚刹车,没有刹住,车直接从路面上躺着的黑颜色的东西骑了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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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8页第16行:21日凌晨0时许,某某驾车行驶至XXX附近时,我斜靠在副驾驶座椅上,忽然我看到马路中间有一个黑色物体??车子从这物体上骑了过去。
(2)第53页第5行:我坐了起来问某某:“刚路上是啥东西”,某某说:“我没有看清”,我心里想是不是把路上的流浪狗撞了,就说:“是不是把狗撞了”,某某说:“有可能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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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7页倒数第6行:问:当时天气如何?答:当时天气阴沉,有雾,能见度不是很好。 XXX
(1)第40页第9行:凌晨0时许,我驾车路径XXX自然村路段时,我看见路西车道路面上有个东西,我对旁边押车的XXX说:“我看那边路上好像有个啥东西,你看见了吗?”XXX说他没有看清楚。
(2)第41页倒数第6行:问:当时天气如何?答:当时天气阴沉,有雾,能见度不是很好。 综上,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某某肇事逃逸,且某某亦不确定自己的车辆是否发生交通肇事,不能构成“明知”的故意。事后在交警调查核实时,其如实的交待了当时的经过,也足以说明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再者,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情况不作为肇事逃逸亦有诸多先例,其合理性已经达成学术及实务界共识。因此,本案不应认定被告人某某为交通肇事逃逸。 综上,犯罪嫌疑人某某不属于肇事逃逸,证明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故认定其涉嫌交通肇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请求审查机关审慎对待,对本案做出公正处理。 辩护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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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酒驾辩护词怎么写?
交通肇事罪酒驾辩护词中主要围绕肇事情节不严重及当事人认罪态度好等争取从轻处罚。喝酒后开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造成一人重伤,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这样,检察院起诉后,当事人通过律师给自己辩护。对于伤者要积极的赔偿,得到其谅解书后是比较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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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由于开车不小心撞到人了,当时害怕跑掉了,又被查出来了,家里困难请不到律师,想自己辩护,请问交通肇事不支付赔偿辩护词是啥,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由我作为被告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
一、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结合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事故发生后,为了及时抢救伤者及死者,被告人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随后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被告人尽到了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尽的救助义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2、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在交警部门讯问时,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之前一直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前科劣迹,而且本案的发生也是因被告人及受害人陆某双方的过失行为所造成,所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对受害人的家属进行了赔偿。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前后支付4.7万元给受害者家属。2015年1月5日,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应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被告当庭支付4.3万元,加上之前的4.7万元,已支付9万元赔偿金。由于被告人家庭系低保户,经济能力所限,虽不能一次全部赔偿,但仍四处举债、积极筹借,并约定了余款的支付日期,足以看出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的诚意。
(四)被告人悔罪深刻。
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调查,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毫无隐瞒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
(五)被告人系中度智力残疾。
被告人10年前遭遇严重车祸,落下残疾,智商只有59,属于中度智力残疾。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深受刺激,其残障程度有加深的趋势。根据司法鉴定书的鉴定结论,被告患有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家庭负担沉重。
被告人的家庭属于低保户,被告人本人劳动能力有限,还要赡养有78岁的老母亲,仅有一女已外嫁,家里开支全靠被告人的妻子打零工所得和民政部门微薄的救济金。自从被告人发生事故后,家庭经济情况更是雪上加霜。
三、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已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已经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同时被告人系中度智力残疾,悔罪深刻,家庭负担沉重,希望法庭庭能够对其判处缓刑。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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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词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征得了在押被告人的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感责任的重大。我们查阅复制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访并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同时我们对某人民检察院的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方才的法庭调查和聆听了国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诚挚的哀悼。为协助法庭正确判处案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对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二、书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指控有失公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罚。而书对责任的认定完全是依据和林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而该认定书本身背离客观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证据已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不应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认定被告人的责任。    2、事故认定书对面包车驾驶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3、交警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已向贵院申请司法鉴定,认定书这一证据效力待定。    三、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事故责任的被动性。  2、事故报警的主动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及明显的错误,望贵院能尊重事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对被告人做出合理、合法之判决。   谢谢
我哥哥由于整天都要出去跑车,每天都睡不够交,就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撞伤人了,现在伤者家属已经起诉他了,明天就要上法庭了,我哥哥问交通肇事罪如何辩护词咋样的?
[律师回复]
一,关于交通肇事罪自我辩护词,辩护是刑事诉讼法的术语。自我辩护,是法院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都享有辩护也就是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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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谓辩护词是受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罪行而写的文书。
  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前言(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月日
我姐姐上个月因为抢劫罪入狱了,现在姐姐已经被公安局给刑拘了一段时间了,姐姐担心自己会被公安局给起诉到法院去判刑,做了一份辩护词,聋哑人的辩护词范文是什么
[律师回复] 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车某某的父亲车某先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本辩护人及时会见了车某某,听取了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本辩护人认为,车某某并不构成盗窃罪,不符合逮捕的条件,请求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据车某某本人陈述,其是因为准备和朋友合作开送水店,需要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作为送水工具,故购买了涉案车辆。该车辆是其花800元人民币向路人购买的,并非是其盗窃得来。辩护人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在查扣该车辆时发现车上有开锁工具,但并不能据此就推定车某某盗窃了该车辆。如果要证明车某某盗窃该车辆,尚需要比如作案现场的监控录相、看见其作案的证人证言或者在作案现场有提取到其指纹等其他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方可。否则,根据无罪推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仅能推定其不构成犯罪。
  
二、涉案车辆已较为陈旧,价值不大。据车某某陈述,该品牌车辆即使是购买新车,也仅需两千元左右,故远不可能达到三千元的追诉标准。虽然车某某曾因涉嫌盗窃被拘留十五日,但仍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不能对其适用一千五百元的追诉标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情况来看,并不能证明车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并达到应予进行刑事追诉的标准。所以,辩护人恳请贵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相关证明标准进行审查,慎用逮捕措施,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为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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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者的交通肇事如何辩护词
根据这类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辩护。律师在办理这里案件时,应积极的调查这类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得有意的偏袒或违反法律规定对这类肇事者进行辩护,违反我国的案件的办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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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辩护词,辩护词,故意伤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接受被告人张三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三同意,指派律师作为张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当。
首先,犯罪动机上。
其次,犯罪起因上。
第三,犯罪对象上。
二、在量刑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在整个伤害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受害人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而没有主动避免,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杨苏铁磊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家人的原谅,可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人民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
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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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辩护词辩护词怎么写,犯罪嫌疑人辩护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的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邓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现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本案被告人邓某某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以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精神病学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知被告邓某某确有精神分裂症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患病导致被告在完成小学阶段的学习之后就辍学在家,并由于父母离异,没有人照顾,也没有能力就业,导致他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被告人犯罪一定程度上是受生活所迫。 二、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有以下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无阻碍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并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邓某某系初犯、偶犯。邓某某在此次犯罪之前并无任何犯罪行为。 3、被告人邓某某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4、被告人邓某某所盗窃的对象是其亲属和同村的熟人。 5、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征得了在押被告人的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感责任的重大。我们查阅复制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访并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同时我们对某人民检察院的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方才的法庭调查和聆听了国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诚挚的哀悼。为协助法庭正确判处案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对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二、书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指控有失公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罚。而书对责任的认定完全是依据和林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而该认定书本身背离客观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证据已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不应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认定被告人的责任。    2、事故认定书对面包车驾驶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3、交警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已向贵院申请司法鉴定,认定书这一证据效力待定。    三、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事故责任的被动性。  2、事故报警的主动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及明显的错误,望贵院能尊重事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对被告人做出合理、合法之判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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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辩护词有用吗?
交通肇事后逃逸写的辩护词肯定是有用的,辩护词是由被告来进行书写,会针对在诉讼的过程中根据事实以及还有法律的依据进行辩护,同时对控诉的内容进行辩解,只要符合条件是会有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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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律师你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最近老是叫我们写一份辩护词,我想要咨询一下职务侵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被告人杨某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此次参与犯罪纯属偶然,属于初犯和偶犯,系其没有法律常识和对自己要求不严所犯下的错误。被告人极容易教育和改造好,因此建议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罚。其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涉嫌本次犯罪,主要还是法制观念淡薄,被告人虽然利用职务之便,走上犯罪道路,但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不是很深。
二、被告人杨某某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本案的犯意、工具准备、销赃等行为被告人杨某某并不参与,被告人杨某某之所以开放行单,主要因为同事、朋友的关系碍于面子等因素,才做的。因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是比较小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杨某某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就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如实交待了同案犯的犯罪情况。杨某某真心认罪、悔罪,如今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有悔改的诚意,并自愿认罪。在本人与被告人杨某某交谈过程时,其曾不止一次地向辩护人表示悔恨之意,并下定决心一定会吸取教训,痛改前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涉案金额不大,给单位的损失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其次,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该罪系财产性犯罪,而非暴力性犯罪,且涉案金额刚刚过刑事立案标准,涉案数额较小。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被告人等虽然侵占了被害单位的财产,却并没有影响被害单位的生产和产量,也没有影响被害单位的利润。被告人等违法侵占的是单位原本就要回收的材料,这类产品不为被害单位所重视,这也就是为什么被害单位长期以来没有发现产品丢失的原因。此外,被害人单位对于财物的监管缺失也是造成此案的重要原因。
以上是职务侵占罪辩护词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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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律师所已经做了有十几年了,最近事物尤其多,新的律师还不能担任重要的事,而我们明天就得出一份非法经营烟草案件的辩护词,我这里一时腾不出手来,所以来求一份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某被起诉书指控犯非法经营罪的一审辩护人。根据庭前查阅的卷宗材料和刚才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责任,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某系从犯,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1、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只是一名被雇佣人,并没有事先与同案人“安定烟”(姓名不详,在逃)预谋从事烟草专卖品的非法运输、销售活动。同案人“东宁烟”企图销售烟草专卖品来获取经济利益而利用李某运输烟草,被告人李某只是想赚点正常的运费,且到案发时都没有得到。
2、本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犯罪行为的实施人是没有抓获的同案人,被告人李某从未参与具体生产和销售假烟的实施行为,李某在本案的行为中只是受“东宁烟”的雇佣,想通过开车运输获得报酬而被“东宁烟”劝诱下参与,属被动参与犯罪活动。相比较于主动实施犯罪的“东宁烟”是居于从属地位。被告人李某被动地听从“东宁烟”的指使,对于整个犯罪过程也根本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权力,处于被支配地位,为非法经营行为起到了较小的辅助作用;
3、被告人李某对涉案的烟草专卖品的价值并不知情,至于这批烟草专卖品是在哪里购买的、购买价格是多少,准备卖给谁、卖出价是多少等等关键问题,更是无从知晓。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李某的行为显然符合从犯的特征,是仅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应当作减轻量刑。
二、本案属非法经营未遂。本案运输的烟草制品在公路运输途中被截获,经营没有得逞,没有实际交易。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
被抓获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在被抓获后,对自己所犯罪行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李某还具有如下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1、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李某的主观恶性不大,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被告人在此案之前从未受过任何法律处分,平时表现一贯良好。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足有关,只是一念之差,在别人的劝诱下,才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其主观恶性不大。
2、被告人李某且有明显的悔过表现,对自己的行为深深自责。
3、被告人李某还没有在本案中获得任何经济收益,没有违法所得,约定的运费还没有支付,相反还贴进了几千元的为货车加油等费用。
4、从本案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的行为还未造成国家的任何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所涉嫌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尚未进入流通领域,并未造成市场的混乱,未给消费者造成影响。
5、从平时表现来看,被告人平时为人忠厚老实,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这次犯罪,是李某法律意识不足,致使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李某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新怀也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
6、被告人家庭条件困难,家中有年老的父亲和待业在家妻子需要扶养,是家庭的顶梁柱。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在本案的行为中只是帮助运输,为其余同案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本案行为中只是起了帮助作用,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李某具有的以上情节,
结合本院和各地法院的已有大量生效判决,对本案被告人李某这种情况,应当作出大幅度的减轻量刑。像本案被告人李某一样案情的在全国各地法院已经判处很多,提供运输的帮助犯,涉案金额与本案相近的,差不多都是判处一年到二年有有期徒刑,大部分还适用缓刑。其中××人民法院判处的被告人吴某因为他人运输烟草制品,涉嫌犯非法经营案,价值达1851907.86元,比本案被告人两倍不多,也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还有其他相关的案例。
再者,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所以,本辩护人请求法庭对李某的刑事责任作大幅度的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依法予以采纳。
谢谢!
辩护人:
201 年 月 日
我的一个邻居开车自驾游的时候在一个偏远的山区超速行驶了,结果就给把人撞了,但是撞人之后就跑路了,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个交通肇事一死一伤被告辩护词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被告具有从轻、减轻的酌定处罚情节。

1、从主观上看,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

2、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犯罪后,能全部、彻底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其本人供述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情况一致,说明被告人已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庭审整个过程来看,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且也得到公诉人的认可。

3、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被告人的家属在交警处理本案交通事故期间与受害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被告人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计人民币76000元,且该赔偿已给付到位。该事实有赔偿协议书可以证实。被告人的赔偿标准大大高于法定标准(注:死者陈孝生 周岁,伤残赔偿金只能按农村标准计算五年),这说明了被告人用实际行动证明自己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并希望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一贯较好。

二、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1、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符合适用缓刑的量刑条件。同时,该罪名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2、被告人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给死者家属精神安慰,并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从被告人的行为可以看出,其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3、被告人陈某所在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以前一贯遵纪守法、无前科劣迹。该村委会还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村委会也具体证实了帮教措施及帮教责任人。
居于上述三点,被告人陈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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